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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国两会好声音》系列报道④|两会看点:为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

李天琪、张纯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2-10-26

文/本刊首席记者 李天琪 本社记者 张纯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9期

编者按

  又是一年春好处,奋进逐梦正当时。伴随着新时代的春风,2022年全国两会落下帷幕。

  这是一次在特殊年份召开的全国两会。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如何走好新的“赶考路”,举世瞩目。全新的历史方位,透射出这次会议意义非同寻常。

  这是一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两会。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丝毫未能阻挡代表委员参政议政的热情。“Xnews、5G传输、全链条、异地同框”等黑科技一齐亮相,让记者和代表委员从“屏对屏”变成真正的“零距离”。无论是“部长通道”“代表通道”“委员通道”,还是审议讨论现场、“2022·代表/委员对政府工作留言”平台,处处可见思想碰撞的火花、智慧交融的旋律,民主与民生紧密相连,“百姓盼的”与“党和政府干的”同频共振,凸显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成色与特色。截至3月8日12时,两会共收到代表委员提出的议案487件、提案5979件,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约8000件。一件件议案和提案,一次次审议和讨论,传递着最广大人民的心声,汇聚着民意民智民力,同时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注解。

从这个意义上讲,2022年的全国两会,势必会成为新的里程碑。法治中国“一规划两纲要”的格局已经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顶层设计全部落地,“全过程人民民主”已经写入法律,进一步落实到国家制度里。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未来的“中国之治”必将成色更足、优势更加彰显,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2年全国两会好声音》系列报道之四

两会看点:为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

本刊首席记者 李天琪 本社记者 张纯


       弱势群体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门话题。如何通过立法来加强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但是,我国对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立法还存在不足之处,包括对新兴职业的行业规范和立法都相对缺乏。

直击2022年全国两会,关于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代表委员都关注哪些问题?又带来了哪些议案提案?让我们共同“聆听”。

“保护妇女儿童,刑法亮剑不能缺席”

维护妇女人身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不能缺席,“带有牙齿”的《刑法》的适时亮剑也至关重要。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买受妇女量刑太轻”的话题再次成为热点,屡屡被提及。

据了解,我国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是5年以上10年以下;对情节严重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但对买受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所匹配的刑责最高刑期仅3年有期徒刑。

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向本社记者介绍,他通过数据检索分析,近十年来,全国司法实践中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现状,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一直高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且二者数据差距悬殊。由近十年来的裁判案例数据可知,相较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司法实践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科以刑罚的数量并不多,“收买”行为的刑罚打击面较小。因“收买方”未能受到严厉打击,“拐卖方”的“需求市场”则持续存在,方才使得“拐卖方”常常走在犯罪的道路上。

“在讨论‘拐卖’和‘收买’犯罪行为处罚时,立法的大前提应当建立在每个人都拥有不被奴役的权利基础之上。而今立法上重‘拐卖’、轻‘收买’的刑罚规定,实质上在一定程度助长了‘买卖市场需求不断’之风。”肖胜方说。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松表示,如果说拐卖行为是直接、生硬地剥离、切断被害人与家庭的共处联系,那么收买行为作为拐卖行为的下游犯罪,在危害的严重性上并不低于拐卖行为。“一是其承接了拐卖行为已经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侵害,并长期控制被害人,延续这种侵害,破坏家庭之间的人伦情理。二是在客观上刺激或者促发拐卖型犯罪的发生,进一步实现拐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不法意图。”杨松说。

前不久,一份建议修改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议案,已获得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海代表团超过30名代表联名,满足议案提出人数要求。该议案建议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合并成为“拐卖、买受妇女、儿童罪”,买卖同罪同罚,以期最大限度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议案提出,买受人口绝非轻罪,而且买卖双方同罪同罚,这是法律应有的明确态度。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副主委陈晶莹认为买卖同罪的提法非常好。“原来我们对拐卖者,在刑法当中是给予相应的严惩的,但是这次大家觉得应该把惩治的力度提高了,买方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晶莹说。

议案指出:“女性的人身安全、自由选择和人格尊严,就是人的人身安全和自由选择和人格尊严,不存在优先性别,不存在任何人为了任何地域、阶层的利益、观念和风俗可以‘合理地’‘适当地’牺牲女性权益的潜在逻辑和妥协。法律必须旗帜鲜明地彰显这一点,并且通过各种宣传推进全社会共识。

议案认为,可以设定一个过渡期,在一定期限之内买受方可以用自愿放人来争取宽大处理。这样一来,这些人中有的会经过权衡、选择“放人”来争取减罪和彻底免罪,有的会因为不肯终止犯罪而受到严惩,这将从正反两方面对以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造成夹击之势,也可以给一些迷途知返者的减罪、无罪留一条出路,为解救尽可能多的被拐妇女儿童留出时间,达到打击犯罪和解救受害者的同步效果。

杨松建议,要普及民众反拐卖意识,加强法治宣传,借鉴全民反诈的经验开展“全民打拐”,让收买、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无处遁形。“尤其是边远山区进行有针对性普法,要让民众知晓拐卖妇女儿童,无论是拐卖还是收买,包括阻挠解救的行为,都属于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做到学法、懂法进而不犯法,将防范、打击、管理、教育措施一体推进,堵塞漏洞,不留死角。”她说。

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建议对相关犯罪分子加重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实际上是绑架行为,同时还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等多种犯罪行为伴生。”因此,她认为,受害人被侵害长期发生在买主家,所以买主量刑不应低于拐卖罪,甚至应该更重。同时她指出,拐卖犯罪的危害是长期存在的,这一犯罪行为给受害家庭和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往往伴随一生。因此她建议,对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终身追责。


“为养老服务立法,体现养老服务待遇的公平性”

关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我们发现,报告提出的2022年工作重点中,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内容依旧被提及。报告指出,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供给,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鼓励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从“七普”数据看,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亿人,占比18.7%,与2010年相比上升5.44%;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亿人,占比13.5%,与2010年相比上升4.63%;根据国际标准,65岁以上人口占比14%至20%为中度老龄化,可以说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处于中度老龄化的边缘。

老龄化,伴随着少子化、长寿化,构成当前我国人口结构呈现出的趋势。面临“来势汹汹”的银发潮,积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构建和完善兜底性、普惠型、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高品质健康养老需求,成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应有之义。

“在生命全周期中,每个人都会有或多或少、或早或晚的无障碍需求。”客观原因导致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自主通行、独立生活、获取信息和服务等方面,面临众多障碍,无障碍环境成为他们“急难愁盼”的现实问题。因此,在杨松看来,探讨无障碍环境建设问题就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先进则更进一步指出,社会公众对无障碍理念认识片面,仅认为它是在方便残疾人的使用,而忽视每个人在人生的一定阶段都存在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一方面,人行道缘石坡道过陡、盲道设置不连续、过街天桥的无障碍电梯设置率较低或故障频发、缺乏无障碍卫生间和厕位,暴露出无障碍建设有待加强;另一方面,无障碍设施被挤占、损坏的情况较多,部分地区占用盲道设摊、停车等现象较常见,造成盲道无法正常使用,一些无障碍卫生间被长期锁闭或变为杂物间,也体现无障碍设施使用监管亟待加强。基于此,王先进呼吁加强无障碍文化理念宣传,加强无障碍设施监管和维护。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广泛实践,无障碍理念不断普及、内涵持续深化、外延不断拓展,无障碍环境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愈来愈成为重要的民生工程,融入到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在杨松看来,人民群众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逐渐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无障碍环境建设迫切需要高质量发展。

同时,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近十年来,加快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已经具备广泛的实践基础和坚实的立法基础。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为适应老龄社会和数字化发展特征与需求,杨松建议加快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无障碍环境建设“小切口”,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发展”,展现高质量发展“大成效”。

“老龄化加剧使养老问题成为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陈保华表示,为应对养老服务工作存在的诸多突出问题,他建议国家为养老服务立法,针对有关共性问题用法律规定加以规范和保障,体现养老服务待遇的公平性,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提高群众的获得感。

2021年年底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发布的《老年人出行现状调查报告》显示,老年人的生活正在远离“远方”。75%的受访老人日常出门距离在5公里以内,更是有21%的老年人,日常出门活动的范围不超过1公里。另外,74%的老年人仍旧在路边扬招打车。在使用过手机叫车的老年人中,仅有20%的老人能够不求助于他人独立叫车。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认为:“在居家养老生活中,社区缺乏适老化出行服务及设施,出行服务企业、平台与社区需要将需求和服务更好地进行匹配。

他建议,将出行服务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清单,“十四五”时期老年群体需求总体上由生存型向发展型、享受型转型。老年人需要从社区回归社会,加强社会参与。出行服务是老年人加强社会参与的重要支撑,应在制度设计上,将出行服务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清单。

口老龄化大势不可逆,须知这是挑战也是机遇。


“将新业态劳动作为特定职业类型,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

“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今年,灵活就业再一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络主播、家政阿姨、网约车司机⋯⋯数字经济催生下的灵活就业不仅托起了便利生活,也打开了就业新空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灵活就业者已达2亿人,占7.5亿总劳动人口的比重超四分之一。

活就业已成为我国就业市场的客观存在。但事实上,和传统雇佣关系相比,包容性强、灵活性强、自由度高的特点使从业者的社会保障存在天然短板。今年两会,不少代表委员带着建议、提案参会,就加强机制性建设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能出现的权益损害问题建言。

“新就业形态之‘新’,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灵活、工作内容多样、工作方式弹性、工作安排自主、工作机会云端共享等方面。”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厉莉表示,这些特征给劳动者开拓了更广阔的就业空间,对发挥劳动者主动性和创造性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工作方式弹性、工作安排自主等特点,更有助于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

新就业形态和传统劳资关系各自对应的就业方式,往往有着显著区别:就业缺乏稳定性,从业人员的权益缺乏保障,等等。厉莉代表表示:“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体系是以传统就业模式为应用场景构建的,新就业形态套用现行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会面对理论和实务的双重困境。建议出台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劳动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天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医疗卫生体育委员会专职副主任杨光在调研中,总结了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问题。“由于平台经济的特殊性,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难以界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下平台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践中,确有个别灵活用工平台出现人身财产损害,而劳动者维权困难的情况。”杨光代表说。

“由于劳动关系不确定,他们无力抗拒不公平的平台规则,职业保障缺失,一旦发生职业伤害极易陷入困境。”皮剑龙建议,尽快修改《劳动法》,从法律层面上解决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

“由于雇佣关系和劳动者身份出现模糊,新业态劳动者劳动关系属性趋于弱化,导致新业态劳动者目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包括合同签订比例低、用工秩序混乱、社保缴存比例低等。”皮剑龙说。

为此,皮剑龙建议,尽快修改《劳动法》,补齐劳动立法短板,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进行专章规定,将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特定职业类型,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针对新业态劳动者的工作特点,在劳动安全保障上,出行、外卖、配送、货运等行业平台企业,要普遍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平台企业应主动完善算法规则的制定程序,通过职代会等民主管理方式,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他还表示,在劳动权益保障上,《劳动法》要赋予新业态劳动者在平等就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基本劳动权利。

对新业态从业人员面临的工伤认定难、发生职业伤害后维权难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中央常委、民盟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复旦大学教授丁光宏建议,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金制度,帮助解决其因职业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支出及经济补偿等问题。同时,全国人大代表、福建师范大学教授黄茂兴也提到,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真空,要在健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技能培训等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补齐短板。

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建议,政府、立法、司法等部门尽快针对此问题作出制度设计,对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作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网约工与雇主、平台等的合同法律关系,将网约工的权利义务纳入《劳动法》的管辖范围。

李大进还建议,运用互联网思维,借用网络技术,将劳动关系网络化并固定化;引进执法和监督机制,创新建立执法、调解、争议解决的网上途径和方法,避免网约工的权益保障和纠纷调处成为法外之地。创新社会保障机制,纳入保险、社保范畴,尝试建立这一新劳动群体的工会组织等。

总的来说,弱势群体因其独有特点很容易遭受歧视性待遇,该群体是国家发展的必然产物,与国家对利益的分配有着密切关系。但是这一群体往往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权益保障和相对其他社会群体的社会竞争力方面,都处于不利境地。

对弱者的关心和同情是人类独有的心理特征,也是人类特有的道德法则的体现。通过法律对弱势群体实施特殊保护,也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同时,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也是我国加速经济发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拿起法律的武器,毋庸置疑是最根本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在法律层面,给予社会弱势群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重要措施,还要增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加大其就业保障力度等,多管齐下,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


编辑:狄磊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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