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民法典专题 | 《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全文比对

银行与金融团队 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2023-06-29

观点

资讯

业绩

荣誉

律途


聚焦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的形式现予公布,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正式公布对我国法制建设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中合同编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与调整。为方便读者第一时间直观了解《民法典》《合同法》内容的变化,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特制定了本条款变化对照表,以供参酌。



《合同法》VS《民法典》合同编

条款变化对照表

《合同法》

《民法典》合同编

总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删除】总则相关规定: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删除】总则相关规定: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删除】总则相关规定: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删除】总则相关规定: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删除】总则相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_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欢迎识别二维码

获取《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条款变化对照表完整版

作者:@天达共和银行与金融团队



天达共和银行与金融团队


天达共和拥有一支历经近廿年打造的、核心成员稳定、专注银行和金融领域法律服务的逾50名专业律师组成的金融团队,近年来荣幸地被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浙商银行、花旗银行、美银美林、浦发硅谷银行、百信银行等十数家中外商业银行,和中诚信托、平安信托、中信信托、中粮信托、国投泰康信托、太平洋保险集团、新华人寿保险、人保集团和人保财险、众安保险、银河投资等多家金融机构委任为其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各类银行金融领域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业务支持、合同审核、上市金融机构的证券事务和股票/债券境内外发行、资产管理和同业合作业务、信用卡、商业(银团)贷款、融资租赁、票据业务、国际战略合作、个人业务、私人银行业务等,拥有最领先的金融法律服务专业知识和经验。


精彩推荐





欢迎点击“阅读原文”获取对照表完整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