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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性关系要开房,但开房不等于要发生性关系?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女子与男网友住酒店后称遭强奸# 话题前几天曾经网上热过一回,今天又上热搜了:

男女开房,最后男子涉嫌强奸。这事件目前的情况是:“警方立案后,检方以事实不清为由,决定不予批捕,男方被取保候审。目前检方要求补充侦查,案件还待进一步发展。”

就本案来说是不是强奸,目前凭单方信息很难分析和认定(故本文不针对该案件作分析)。但这个事件所蕴含,所启迪,所教育意义的一个关键点必须厘清厘清,必须斟酌斟酌——开房=自愿发生性关系?

在很多的网民看来,开房=自愿发生性关系:你不同意发生性关系,怎么同意和我开房?我花几百块开房,不和你发生性关系,图啥,发神经了?

为说明这一问题,必须了解强奸罪的定义,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定义中并无对强奸地点的限制,也即特殊地点并非“豁免”强奸的要素。为此我看两个案例:

以实践说话,不玩虚的。这两个案例有力地说明了开房≠自愿发生性关系。

在笔者认为要理解开房不等于自愿发生性关系,必须从时代的演变,更准确说从时代的进步说事。很久以前城市里男女约会主要在哪里?电影院(不是如今的电影院)。为什么集中在电影院?因为那时在电影院价格便宜,也很适合说说悄悄话。

后来约会地点是茶座、咖啡屋、快餐店等,其时人们的收入有所增长,消费升级了;再后来不少的约会地点直接放酒店了,一是因为人更有钱了,二来酒店更有私密性,现代的人对私密性的要求更高,这是不争的事实。

为说明开房不等于自愿发生性关系,我们可以换一个思路:在电影院约会=自愿发生性关系?茶座约会=自愿发生性关系?顺着这个思路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不能得出“开房=自愿发生性关系”的结论了。

在我看来,认为开房等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人很多是出于封建卫道士的思想,鲁迅曾经说过:“一见到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胳膊,立刻想到全裸 体,立刻想到生殖 器,立刻想到性 交,立刻想到杂交,立刻想到私生子。中国人的想象惟在这一层能够如此跃进。”

我不鼓励女子和男人开房,因为这确实存在不确定的风险。但作为旁观者来说,因为开房就一定认为女性为着和男人发生性关系,也是很不妥的。如果你笃定这么认为,我只能说犯了淫者见淫”的思想问题。

我以前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谈及强奸的N个非典型案例,文章题目我想不起来了,否则直接上链接,那文章很详细,本文我举几个例子:比如男女约炮晚10点,结果男欲火难耐,未到8点便霸王硬上弓,涉嫌强奸;再如男女约定开房行事,男子突发奇想,在地板上,女子不同意,男强行发生关系,涉嫌强奸;男女约定安全套杜蕾斯,其后男子图省事在小区物业买了冈本,女子不乐意办事,男子直接扳倒强行,此也涉嫌强奸……

这些例子很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同意是具象型同意,而非抽象性同意。或许有网友抬杠:照这个思路,丈夫和老婆发生性关系还有涉嫌强奸危险呢。这又是一个老话题了——婚内强奸,对此本律5年就料到有人会抬杠,专门写了篇文章《一个老掉牙的问题:“婚内强奸”算不算强奸?》来对付下,大家可以看看,如何认识婚内强奸。

在男女开房的问题上,“我以为”≠“她以为”,还是要认真对待,切勿冲动,看一个知乎提问:

现在很多女孩和人家开房真的不是为发生性关系的,一厢情愿行事,那就得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勿为言之不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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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志明律师(微信号lmz8848)提醒,本文欢迎转发、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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