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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学院一学生身亡,这事和学校有多大干系?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下午无意中看到网络大V“为有书香来”的帖子:

“为有书香来”:#百色学院通报一学生身亡# 果然只要学生出事家长就找学校,舆论也让学校和教师负责!这几乎形成了规律,甚至中山二院学生患癌也要找导师负责,教师压力无限大!亚硝酸盐中毒一般是腌制食品等造成的。如果学校食堂的问题,那就不可能只有他一个人有事,看看是外购食品还是他吃了存放时间长的食品?

关于#百色学院通报一学生身亡#话题,广西百色学院通报:1日晚,学生钟某鹏在宿舍晕倒,经校医抢救恢复心跳,后送医,于2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原因为亚硝酸盐中毒。具体情况以公安机关调查结果为准。

目前显示原因是亚硝酸盐中毒,但为什么出现这一情况的,现在还不可知,可是架不住网上已经有各种阴谋话术了。书香老师对此很感慨:“只要学生出事家长就找学校,舆论也让学校和教师负责!这几乎形成了规律……”

这不:家长学校门口拉横幅“还我儿子”

冤有头债有主,你得搞清楚事情原委啊。但如今死了人是非曲直都不重要了,只要在学校里死亡了,就是学校的责任。

在这种戾气盛行的网络生态下,有时我都没有激情去普法了,感觉无趣。但后来想想,正是无趣的普法,才让我有一席之地,无趣的灵魂是弥足珍贵的。如果网络普法是很有趣的,那我早被其他大神淘汰出局了。

首先必须说,学生的不幸身亡是令人同情的,但同情也得有原则的同情,动辄就是学校的错之类必须要有依据,情理法要有个平衡。“死者为大”不能成为闹腾和网络锤人的挡箭牌。

按照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像学校之类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学校担责与否,首先得明确学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百色学院的学生应该来说都是成年人,但即使如此学校仍然有教育管理之义务。再来一个但,但同时大学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之范围和小学、中学已经大为不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可见,高等院校应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其教学活动是有别于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的保姆和半保姆式的服务管理了。

百色学院作为高等教育机构,其面对的在校大学生为已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而成年大学生的显著特点就在于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幼儿园、中小学的学生人身损害列出专门条款予以规定,对大学没有单列条款,如此足见,大学之呵护学生和社会对待成年人没有大的区别。

事发时,学校及时发现,及时抢救和送医,并无明显纰漏,因此在本起大学生不幸去世的问题上,不问青红皂白就把责任推给大学,我认为是草率了。

当然,既然是“亚硝酸盐中毒”,那再从亚硝酸盐中毒进行溯源,看学校有无保障过错,这是公安部门的专业工作,超出学校的能力范围了,学校也无权对学生身亡下专业结论。专业的事网民火速定调是有失水准的。

子女是父母的心头肉,这事搁谁身上都会情绪失常,伤心欲绝,但作为外人的网民们我认为还是要保持一点理性,多一点鉴别力,不信谣、不传谣,更不能造谣。

百色学院学生身亡事件,目前只能是少安毋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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