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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卓案的“人贩子”判5年,抗诉还能改变判决吗?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10月13日, 孙卓、符建涛被拐一案迎来一审宣判,法院最终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某龙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吴某光有期徒刑两年。

对主犯吴某龙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网民显然是不能认同和接受的,网友对该判决结果充满了愤怒:

对该量刑判决,法院如此认为,被告人吴某龙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吴某光明知吴某龙犯罪行为而为其作假证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很显然,吴某龙构成的罪名是“拐骗儿童罪”

民间俗称的“人贩子”实际上并非针对“拐骗儿童罪”,而是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的犯罪人通常叫“拐子”,拐卖儿童罪的犯罪人叫“人贩子”。

红楼梦里的甄士隐独女4岁英莲(香菱)即是被拐子拐走的,拐子把她当女儿养(至十二、三岁),拐子对英莲的行为在法律上即是拐骗;如果拐子把英莲骗走,立马就卖出,就构成拐卖儿童。

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这两个罪名在量刑上差别很大。

关于拐骗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关于拐卖儿童罪,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有无期徒刑、死刑。显而易见,这两个罪名一字之差,量刑天壤之别。拐骗罪的量刑上限是5年,拐卖罪的量刑下限是5年。

孙卓案的主犯为什么定拐骗儿童罪,而不是定拐卖儿童罪?我们且看公诉机关当初指控的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龙于2007年10月9日、12月28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先后拐走被害人孙某、符某某,并将二人带至被告人吴某光的住处藏匿。随后,吴某龙将被害人分别交由其同乡或亲属收养。2021年9月27日,公安机关询问吴某光时,吴某光作假证包庇吴某龙,称符某某是吴某龙的孩子。公诉机关提请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吴某龙的刑事责任,以包庇罪追究吴某光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情况没有出入。

从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法院的查明情况看,公安及司法机关并未掌握吴某光对被害人存在贩卖的证据。

拐骗和拐卖不同点就在这里:前罪有没有贩卖活动,后罪有贩卖活动;前罪主观为了收养或者奴役,后罪主观上为了出卖牟利。

本案中吴某龙对被害人的犯罪,司法机关未能查实贩卖行为和贩卖故意,从证据上无法坐实拐卖儿童罪,而只能以现状上的收养来定拐骗儿童罪。而拐骗儿童罪的顶格刑罚也就5年有期徒刑,所以说孙卓案在不变更罪名的情况下,再抗诉,也不可能改变一审量刑判决。

而想变更罪名,尚需要更充分、更扎实的证据。该案作为曾经拍成电影、轰动全国的大事件,我相信司法机关已使上喝奶的力气了,突破现有证据的可能性近乎为0

只能说,希望出现奇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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