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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胜男再次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网上再掀波澜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10-06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梳理了近期热点,发现漏过了一个热点,是蒋胜男提出的一个观点:

蒋胜男以话题形式列出:#纪念邓颖超逝世31周年# #蒋胜男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 ,然后贴了图。

蒋胜男,何许人也?笔者百度了下:蒋胜男,女,汉族,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  ,著名编剧、著名网络作家  、国家二级编剧  ,橙瓜见证·网络文学20年十大历史作家,百强大神作家、百位行业代表人物,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  。

这介绍很笼统很抽象吧?好,一步到位,芈月传就是她写的,大神级人物吧。

蒋委员谈删除离婚冷静期其实不是第一次,2020年她还是全国人大代表时便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了,见话题#蒋胜男建议民法典草案删除离婚冷静期#

时任全国人大代表的蒋胜男表示,任何一种关系模式,如果只有顺畅的进入机制,没有顺畅的退出机制,都会影响人们选择进入的意愿,让人们变得谨慎。结婚也同样如此。当离婚的成本变高,变成不能说离就离,而是经历一个月离婚冷静期的拷问才能离时,对于那些想要步入婚姻的人们来说,无疑增加了望而却步的可能。

蒋代表、蒋委员数年来一直坚持删除离婚冷静期,可见其非常执著,非常有恒心,正是如此执著、如此恒心的人,才写出家喻户晓的作品芈月传

在纪念邓颖超同志逝世31周年的日子,蒋委员见缝插针再次提出删除离婚冷静期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

邓颖超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著名社会活动家,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同时她是中国妇女运动的先驱,20世纪中国妇女的杰出代表,是中国妇女的骄傲。邓颖超同志为中国妇女的解放作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蒋委员此番贴出邓颖超同志关于离婚的一段话,意味深长,特别是邓颖超的“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这句话一针见血,惟妙惟肖。

在我国离婚的渠道有两种,一是去民政局办理自愿离婚,二是去法院诉讼离婚。离婚只有这两种形式,没有“见证离婚”,更没有“自动离婚”。那些指望分居达到“自动离婚”的人放弃幻想吧,法律上没有“自动离婚”的,不要说分居2年了,就是分居20年,也没有“自动离婚”。

离婚冷静期条款设立在民政局自愿离婚的渠道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可见,冷静期内一方反悔,前面辛辛苦苦的离婚谈判功亏一篑,离婚协议化为乌有。要想继续离婚,那就只能到法院打官司了。在诉讼离婚上,民法典并无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理论上说,离婚冷静期并不涉及诉讼离婚,但实际情况呢?

实际情况是很多法院在诉讼离婚中任性设定离婚冷静期,明里暗里赋予冷静期,甚至于还发书面的《离婚冷静期告知书》,这些正是邓颖超所担心的“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民政部门设定离婚冷静期,法院能不跟着学?不跟着学说明跟不上步伐啊。

在生产生活中,导向是一个很重要的东西,法律层面设立离婚冷静期,必然要影响和促使人们朝这个方向想,朝这个方向做,特别是“封建思想干部”更是如获至宝,找到了抓手,左一个“冷静”,右一个“忍忍”,上一个“看在孩子身上”,下一个“人一辈子都是这么过来的”,把人家的离婚搅黄了。

离婚走到民政局,走到法院的,哪个不是深思熟虑多少次的,哪个不是辗转反侧多少夜的?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子非鱼,安知鱼之不乐?“外人”的你这么一个“冷静”,或许又将人家打回原点,重新陷入婚姻的痛苦羁绊中。

设立离婚冷静期是建立在一个假想的基础上的,即年轻人因为少不更事、冲动离婚的,所以要给离婚冷静期,经过冷静后或许就不会离婚,继续过日子了。

这种假想纯粹扯淡,如果是冲动离婚,那他们还可再冲动复婚啊。没有冲动复婚,那说明前面的离婚就不是冲动离婚。前面的离婚是冲动,那他们还会冲动复婚,有啥可担心的?法律又没限制结婚的次数。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假定就不存在,推论出的“离婚冷静期”又有何意义?

所以我说,离婚冷静期是脱裤子放屁,脱裤子放屁没有坏影响,离婚冷静期有坏影响,影响想协议离婚的人的正常进程,影响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

离婚冷静期与其说是冷静,还不如说是折磨,对于受摧残的一方来说,好不容易协商离婚了,还得等上一个月,这一个月到底会不会有变数,对方会不会提出新的变本加厉的要求都不确定,忐忑不安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说难听点,一个月的忐忑不安很容易把人折磨成精神病。

笔者认为,“封建思想干部”非要保留离婚冷静期,那倒不如在结婚程序中加个“结婚冷静期”,结婚登记时双方都冷静下,离婚的数量自然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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