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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全职主妇做家务20年,离婚获补偿5万,亏大了?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10-06

文|庄志明律师

今晚在新浪微博上看到一个新闻话题,直接亮瞎眼:

#女子当全职主妇20余年离婚获5万劳补#王先生与刘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刘女士便做起了全职太太。后来双方闹起离婚。刘女士认为,若法院判决离婚,要求抚养次女和长子,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此外,因自己20多年都担任家庭主妇,女方还要求王先生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20万元。最终,对于补偿数额,法院酌定王先生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费5万元。

对以上新闻我建议网友逐字逐句阅读,千万不要一目十行,更不能仅仅看到话题#女子当全职主妇20余年离婚获5万劳补# 就大动干戈,一喷到底。

可惜是大多数网友不会耐心阅读新闻全文,于是便出现以下的评论:

评论基本愤愤不平,核心思想:女人做家务20年,离婚就拿了5万元,女人太亏了。

今晚时间比较紧张,我没办法展开谈这个事,简单说一点,新闻中有关键性一句话:“因自己20多年都担任家庭主妇,女方还要求王先生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20万元。”重点强调这里有一个“还”字,“还”是神来之笔。

还”字说明了刘女士除家务补偿金外,还有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是什么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说明刘女士的财产绝不是一个家务劳动补偿金,还有更大头部分,即还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部分。离婚时,双方协商不一致,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采取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判决的,同等情况下女方优先分割共同财产。

这里又涉及一个概念了——夫妻共同财产。

何谓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以本案中,刘女士虽说没有外出上班,未取得从社会上获得的收入,但刘女士并非失去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刘女士的老公王先生婚后20年来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等等都算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和王先生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所有权。

刘女士不在外赚钱,但拥有对其丈夫在外赚钱的所有权和处理权,这是必须重复强调的重点。

显而易见,离婚时,刘女士即使未主张家务补偿金,刘女士也是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拥有者和受益者,具有法定分割权的,并且这种分割权还优先于男方。家务劳动补偿金从通常情况来说,应该是这场离婚财产的小头部分。

家务劳动补偿金出自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注意这里的表述是“补偿”,补偿是什么意思呢?其实就是额外的金钱给与,在共同财产分割外,让家务活做的多的人获取更多财产,这叫额外。

对于女拳来说,她们往往看到本新闻中女人20年全职家务,5万劳补,吃亏了;对于男拳来说:凭什么不工作做全职太太除分割男方赚的辛苦钱,还获得家务补偿?难道男人在外上班不算劳动,男人工作不辛苦?

给宅家做家务多的人(不仅仅女方,也可是男方)一定的补偿是有道理的,也符合公平,道理在于长期宅家,和社会脱节,离婚后获得收入的能力较低,为此另一方应该给以一定补偿,以帮助TA渡过困难,所以这个钱叫补偿。

综上,#女子当全职主妇20余年离婚获5万劳补# 话题实在过于阴险了,它春秋笔法,混淆真相,迷惑了网民,让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很容易读出女人是社会的弱者,是男人欺凌的对象,是法官任意摆布的工具,如此带节奏,煽动“民意”,收割流量,我认为太不厚道了。

最后必须多说一句,男人赚钱有女人的份,女人赚钱也有男人的份。女人的钱是女人的,男人的钱还是女人的,这想法不靠谱;男人赚钱女人一起享福,男人亏钱女人也得一起扛。

同甘共苦,这才叫夫妻。同甘不共苦,那是皮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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