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对哄抬药价的投机贩子,必须斩尽杀绝,不要留着过年了!!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03-28

文|庄志明律师

近期我国正在渡“流行期”,一些利欲熏心的家伙趁机发国难财,好在我国的社会主义铁拳是毫不手软的,请看截图,先看一个上海的:

再看一个天津的:

有关部门正对不法商人(包括“黄牛”)进行严厉打击。细心的读者应该看到,对这些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的“倒爷”,查处的部门不仅仅是公安,而是包括公安、市场监督、药监多部门的联合执法。记住,但凡联合执法的,其层级就高一级了,这也显示了对打击当下哄抬药价、囤积居奇的打击力度。

今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规定:“依法严惩利用疫情诈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生活秩序。

此处对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作出明确的意见——依法+严惩。司法层面早就预料后续将会一波哄抬物价的妖风。

惩处哄抬物价主要依据哪些法?行政和刑法。

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方面,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所以说,倒药的“黄牛”不仅仅是构成违法,情节严重时还涉嫌犯罪。

几天前,国家市场监督局专门就严禁哄抬物价,严禁囤积居奇作出工作提示,未雨绸缪。

上海今年疫情期间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查处了多起哄抬物价的行为,说上海疫情ZF部门不作为,实在是冤枉他们了,伦家打击了那么多违法犯罪,你就看不到了。再看一个今年的案例,也是上海的,最高检通报的典型案例:

高某某、田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民生食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2022年4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线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2人立案侦查,同日对2人取保候审,5月15日向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5月19日,经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区分局执行逮捕,5月20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市场经济,绝不是自由经济,更不是恣意妄为的经济,何况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要仅看到“市场经济”,而忽视了前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来离不开“计划”,更离不开法治。哄抬物价不要说在我国是不允许的,就是在西方国家同样是不允许的。

或许有网民会说:过去查处哄抬物价,是因为有防控……潜台词意思是现在不防控了。这就是完全TMD扯淡了,谁说现在就不防控了?现在是常态化防疫,过去暴风骤雨、戒备森严的防疫措施渐行渐远,不代表防疫废止。

任何疫情的任何紧急时期,损害民生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行为都会被严厉打击,不要抱有幻想,心存侥幸。对哄抬物价的行为,即使暂时没逮着你,那不是放过你,而是没腾过手来逮你,后面会算总账的。

哄抬物价的渣滓们,小心给你拉清单、戴手铐的那一天!!!

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庄志明律师(微信号lmz8848)提醒,本文欢迎转发、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流行期,渡过去!

防疫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加油吧,村干部们!!!

当下农村对疫情冲击的准备怎么样了?

长者曾经对足球,寄于如此厚望……

进球的恩博洛,面对家乡喀麦隆,没有庆祝……@张本智和,你何感想?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