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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家教,罚款20万!

法之剑 法之剑 2022-11-27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周末,做家务和上网找话题是两件必须做的事。家务做好了,就开始找话题,找话题最好是找有教育意义的话题,左看右看,觉得“北京日报“的话题最好了,这是一个老少皆宜的话题:

通州区一男子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情况下开办培训班且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组织线下教学。日前,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男子依法作出了罚款19.93万元的行政处罚。


猛一看,这近20万的罚款挺嗨的,慢慢盘算下,其实也就那样,小菜一碟。


“共招收36名学生,按照每课时200-32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培训费用。经过查验,王某违法所得共计39860元。”有偿家教通常不会是一对一,一对多居多,一对多情况下,每课时200——300元,这培训费来得挺爽的。


来钱来得爽,罚款也罚得爽,罚了19.93万元。罚款数字怎么计算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采取的是上限罚款,39680元*5=199300元。


或许有读者要说了,人家是搞的培训,不是搞的学校,培训也要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可见,学校、培训班都在《教育促进法》的规制范围。


“北京日报”新闻里称“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了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即罚款199300元的行政处罚。”此处的引用依据“第十二条规定”是错误的,应该是“第六十四条规定”。笔者在此提醒“北京日报“,不谢。


从以上规定可见,对违法办学的罚款那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此点知识对编制内的老师也是非常重要的,违法办学搞有偿家教是要罚款的,罚款的最高数额是所收费用的五倍。


不过,话说回来,违法办学的罚款按照法律规定是“违法所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本案怎么毫不留情,一下子就冲到顶格罚款了?


俺开始也比较纳闷,后来看到铲子兄“风的节奏吹“的帖子,豁然开朗,茅塞顿开:

如果读者还没明白,那就接着看大图:

该违法办学,都导致5个阳性的了,显然此违规培训不是一般的违规,而是严重的违规,对于严重违规,顶格罚款,实至名归,对得起他了。对了,王某不仅仅要罚款近20万,还要把收取的培训费退还给家长,如家长不愿收的,该款项可作充公。


对北京的这个罚款案例,一些人七拐八弯攀上近日上海的轻微违法不处罚的政策上,我认为此认识是不妥当、不厚道的,关于上海的轻微违法不处罚政策,我前天有一个解读:

违法不处罚,要有前提的,一是轻微,二是依法。北京的违法办培训班的这事,涉及的人数众多,违法授课次数也多,违法行为和“轻微“不搭边,再说,都造成疫情传播了,危害后果明显,不可能作为轻微不处罚处理的。


故此,北京该男子违法培训行为,一是涉及行政违法,给以行政罚款;二是涉嫌刑事犯罪(罪名可能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后期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或许有读者要提刁钻的问题了:假如该男子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疫情的后果,还要不要罚款?我在此旗帜鲜明地说,依照法律仍然要罚款,但罚款的数字没那么大,“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范围可以选下限嘛。


至于实际生活中,那么多违规培训的现象没被罚款,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法律层面上是要罚款的。那是一个执行问题,是人的思想意识问题,是执法不严的表现,是有关部门的失职、渎职;如果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培训仍然没给予严肃处理,我只能公道又坦率地说一句:猫被老鼠买通了。。。


不烦那个神,看电影《断.桥》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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