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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院内捕获一只麻雀,判刑了,这是真的吗?

法之剑 法之剑 2022-11-27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植树节,谈谈人与麻雀。这两天在网上时不时看到标题为“自家院内捕获一只麻雀判刑了”大同小异的文章,一看这个标题我就就赤裸裸认定问题绝非如此简单,历史上类似的标题我可以举出如下:

 


抢20块钱——坐牢;掏鸟——坐牢;摘野菜——坐牢。这就是新闻的标题,但实际的情况是这样吗?答案是大相径庭,截然不同。具体什么情况,读者自行上网查索,笔者就不在此补课了。

 

接着说捕获麻雀判刑的新闻。新闻发生地是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不看标题,看判决:

 


本事件被告人于某某的罪名是非法狩猎罪。该罪名见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情节严重得判刑。非法狩猎行为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有明确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注意以上三种情形不是合并的,而是单列的,具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无需同时满足)即可达到“情节严重”,处以刑罚。

 

本案中“被告人于某某购买了一张大约15米长、1.5米宽的鸟网后,擅自将鸟网架设在自家院内并猎捕”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二)情形,构成“情节严重”。“一只麻雀”和判决结果没有直接联系。

 

实际上该“一只麻雀”是民警“在其家中的鸟笼中查获麻雀(死体)一只”的一只,这是查获的一只。该被告人究竟捕获了多少麻雀,司法部门估计也问不了,因为疑罪从无,没有证据是不可以轻易认定被告人捕获的数量的,只能认定是当场查获的“一只麻雀”。


2019年3月15日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自2019 年3月1 日起至 2024年3月15日,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可见,自2019 年3月1 日起至 2024年3月15日为禁猎期辽宁省全区域为禁猎区。被告人于某某2020年1月15米的大网从事狩猎活动,当然属于非法狩猎,此毋庸置疑。哪怕一只麻雀没打着,也是非法狩猎行为。

 

所以说啊,该新闻的标题严重误导。插个段子,【法官和小偷】:

法官:你怎偷张家的牛。

小偷:我没偷。

法官:这牛怎么到你家的。

小偷:那天我赶集回家在路上捡到一条绳子,我把它拉回家,我回家一看才发现这绳子上还有一头牛.....

 

只说绳,不说绳后的牛,这是当下很多媒体人的套路。说全了带不了流量,赚不了大钱。

 

顺道科普下,判决书里提及“经新宾满族自治县林业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该麻雀属于辽宁省三有陆生野生保护动物。”“三有”是什么精神呢?所谓三有动物是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如中国壁虎、中国水蛇、野猪、野兔、刺猬、黄鼬、灰鼠、麻雀、喜雀

 

“三有动物”的范围比较广泛,对于打猎爱好者来说,这个知识点很重要,也许你一弹弓下去就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还是消停点吧!

 

归纳本文,在自家院内捕获一只麻雀——这是真的;判刑了——这也是真的。但把这两者连在一起,这不是真的,因为不全面,带节奏,它只说拿了一根绳,没说绳后面还有一头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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