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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岁妻子起诉丈夫转给情人的286万被驳回,没判错?

宋建芬律师 法之剑 2022-11-27
地点坐标:北京
时间坐标:2022年1月
 
73岁女子徐某在发现丈夫王某去世之后,发现王某生前和女子唐某是情人关系,并且生育一儿一女。王某在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唐某转账286万元。
 
徐某认为王某对唐某的转款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因此起诉唐某,要求还钱。
 
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一审认为:首先,徐某只提交了相关的转账记录,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王某的转账是对唐某的赠与;其次,转账发生期间,唐某有转账给王某的转账记录,且也有唐某将房屋抵押用于给王某借款的证据;此外,54万元及两笔100万元的转账,可以证明系转给王某和唐某生育的两个孩子买房所用。
 
所以,一审法院驳回徐某的诉求。
 
徐某不服上诉。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事实,唐某声称:其确实和王某育有非婚生子女(一儿一女),但转账都是正常的经济往来,而且还有大笔开支是给两人私生子买房的,并非王某赠给她本人。
 
唐某还辩称:因为款项是王某给非婚生子女购买房屋用的,而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因此,王某的转款行为这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唐某对其和王某的关系陈述如下:
 
唐某与王某同在一个工厂工作,是上下级关系,双方恋爱并发生性关系,后来生下女儿、儿子。王某在经营某厂期间周转需要资金时会向唐某借款,唐某也曾抵押房产为王某借款,两人之间一直有经济往来。此外,还有100万元的转账,是王某在手术前自称这么多年对不住唐某和两个孩子,给两人的儿子购买房产结婚,因而支付的买房钱,另支付两个孩子18年的抚养费,再加上王某厂里工人上保险的钱以及平时应酬往来向唐某借的钱。
 
 
原告徐某则对事实作如下陈述:
 
自己在上世纪80年代生女儿时,王某每天晚上都带唐某在家住,介绍说是厂里办公室服务员,要介绍给外甥贾某做女朋友,在女儿出生第13天夜里,她撞见唐某和王某的丑事,发生激烈争吵。
 
后来,王某就把唐某介绍给其外甥结婚。
 
1987年左右,唐某相继生了女儿、儿子,生孩子都是王某安排车送到医院。唐某跟王某外甥婚姻期间,其外甥怀疑唐某生的两个孩子不是自己的,当时提出离婚,还给孩子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孩子真不是王某外甥的,随后两人离婚了。
 
徐某说当时丈夫王某说已经跟唐某断了。但他们俩偷偷摸摸一直在一起,直到王某去世,王某厂里的员工才告诉徐某,王某长期跟唐某保持情人关系。
 
不得不说,影视剧的狗血桥段并不是瞎编。
艺术来源于生活,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
 
但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吗?
 
本律并不认可。
 
对于该案,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刨除能够证明属于正常经济来往的款项,转给非婚生孩子抚养费和购房的费用,起码要判决返还一半给原告徐某。因为王某的转款就算不是赠给情人唐某,而是转给非婚生孩子,那也是侵犯了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王某和情人唐某的婚外生子,徐某是没有任何抚养义务的。
 
按照法院的判决逻辑,就是王某的婚外生子,王某有权转款支付抚养费、购房等费用,徐某作为妻子无权干涉也无权要求返还一半。这,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
 
简明扼要一句话就是:谁生谁负责,但不要动属于配偶的一半的财产。
 
该案已经一审二审,目前已经生效。
 
所以,对于该案的救济,只有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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