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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桥、流水、人家;黑车、嫖娼、红包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10-06


文|庄志明律师


小桥、流水、人家,这如诗如画的情景大家耳熟能详;黑车、嫖娼、红包,这几个话题扯一起是不是就不可思议了?不急,听我慢慢说来。

 

昨天,微博粉丝“医学手札艾特我,内容如下:

 

近日,山西洪洞县人民医院一患者韩某称,她患脑梗就医,经她同意请北京专家来做手术,给了专家1万元劳务费。却被人偷拍视频发到网上,引起舆论哗然。目前,帮收钱转交的医生已停职。业内人士介绍类似情况普遍,但律师称违规。

札老师说超话其实这本来就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医疗资源无法绝对平均的大环境下,患者要求获得更好的医疗咨询并为此付出一定的酬劳给专家,本来是个三赢的事情:1、有利于患者的病情诊治 2、基础医生多了个观摩学习的机会 3、专家们也多了个收入来源(在自己本院做手术给到医生本人的手术费低的吓人)。有人问为什么不能走官方途径给到医生,这在目前是痴人说梦的臆想。

这样的事情一闹,当事医生被处罚,从三赢到玉石俱焚,我不是药神的新篇→_→

@庄志明律师 庄老师有什么建议吗

 

这个事是什么情况呢?通俗说,就是“小医院”请“大医院”的专家“飞刀”(相当于主持人走穴),接受“飞刀”服务的患者给专家“红包”。

 

飞刀是医院外科医生的一个暗话,一般是大医院的主任医生在下班之后或休假日到其他医院(主要是小城市的医院主刀患者的好处费,赚外快

 

从洪洞医院的这个事例看,显然在相关政策规定层面上是不允许随意开“飞刀”的。

 

现在的问题是,医疗界的很多医生乃至很多患者认为开“飞刀”是合理合情的,“飞刀”应该完全放开。如果“飞刀”是合情合理的,为什么国家要冒天下之大不韪,非要反对“飞刀”呢?国家真的不体恤民情?

 

为此,我们先看看“飞刀”的相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对“飞刀”的态度并非一律禁止,而是对“飞刀”进行有效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四部门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飞刀”是有专门规定的。

 

按照《意见》定义,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按照《意见》精神,医生多点执业是完全可以的,是受到鼓励的行为。

 

我们看《意见》对医生多点执业如何鼓励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但同时对医师多点执业有规范要求,“坚持放管结合,制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政策,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师执业和管理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由此可见,国家不是不允许医生多点执业,相反是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生多点执业的,但多点执业是要讲纪律守规矩,不能想当然满世界跑,随意“飞刀”。

 

规范多点执业,对医生的要求是,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同时,对多点执业要进行注册管理。简单说就是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总要知道你在哪里兼职吧,还有,要经第一执业机构同意等等要求。这些要求一点也不过分。

 

告诉你们,执业律师可是不允许多点执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是被《律师法》严厉禁止的。所以说,在多点执业方面,医师比起律师自由度大多了,该知足常乐才对。

 

一般情况,多点执业的医生和第一执业机构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多点执业医生和其他执业执业机构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从这个方面来说,多点执业机构在第一执业机构领取的是工资,在第二、第三执业机构领取的劳务报酬,这个符合多劳多得原则的,对发挥医生一技之长、提高医生收入水平,是大有好处的。

 

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开展多点执业试点。

 

从以上精神看,多点执业医生应当经第一机构同意,在满足第一机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才可开展多点执业。多点执业的医生多点执业的报酬是从多点执业机构领取,而非直接从患者处领取。

 

但现在开“飞刀”往往是什么情况呢?很多是耍暗器,偷偷摸摸开“飞刀”,不经第一机构同意,多点执业的机构也不注册,不明确,取得的报酬直接是患者的红包,轻轻松松放进自己的腰包。

 

洪洞医院的这个“飞刀”事件有没有履行相关报备程序,我不清楚,相关当事方肯定清楚,这个我就不探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法律对医师收红包是明确禁止的。国家的医疗主管部门也是严厉禁止医务人员收受患者红包的。

 

很多人会纳闷:患者愿意给医生红包,心甘情愿给,为什么就不可以呢?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各取所需,双赢啊。

 

笔者斩钉截铁地认为,收红包是不可行,不应该的,为此,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

 

一、医疗服务不是一个赤裸裸的市场化的东西。如果是市场化的东西,可以对医患之间双方自愿的东西不限制或少限制。既然医疗服务不是市场化的东西,那对医疗服务的价格必须由相关部门及医疗机构进行合理定价。对于病人来说,接受服务时应该依照医疗服务的相关定价来交费,而不应该额外再交“好处费”。

 

二、收红包问题与医生的天职有关,也与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有关,一句话说就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务工作者不应发大财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再说,医生已经从医疗机构中取得工资收入了,从公平性角度也不应该从患者这里再捞一把。

 

三、从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力量对比方面来说,医生也不应该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红包。在医疗资源相对紧缺的情况下,如果放开医生收红包的限制,那就充分激发患者送红包的冲动,同时鉴于信息不对称,患者送的红包越来越大,攀比之风越来越盛。最终的结果是相对富裕的患者看病可能便利了,但更多的穷人看不起病了。

 

为什么此时会出现更多穷人看不起病的情况呢?因为红包放开,医生就有了明目张胆的选择权,医生会选择那些红包大的患者提供服务。那些不送红包或者红包小的患者直接可以拒绝了。如果那样搞,那社会稳定还能有吗?社会公平正义还有吗?


虽说现在医生也会有“选择”,但现在的“选择”不是有“选择权”的选择,是提心吊胆的选择,放不到台面上的。你们可以想想,在如今打击医生收红包的情况下,医生还在做选择呢,假如放开收红包,那还得了,不更可怕?很显然,医生收红包是放不得的。

 

四、医患双方自愿不是放开红包的理由,存在也不是放开的理由。这个道理我举例子说明,这里就开始谈“黑车、嫖娼、红包”话题了。黑车这个事物大家都知道,黑车就是双方自愿的结果,因为公共交通和出租车资源不能完全覆盖旅客出行需要,便产生了黑车。是不是因为黑车是双方自愿的,就应该放开黑车?显然不是的,黑车一旦放开,对公共交通和出租车行业是不公平的,再有黑车安全保障也跟不上,万一出事,黑车车主能HOLD住?黑车必须管控。

 

除黑车这个例子外,我还可以举卖淫嫖娼这个例子,卖淫嫖娼也是双方自愿的,在一定程度上说有时也是资源分配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果(确实有很多光棍需要这种服务)。但嫖娼能放开吗?不能放开,如果放开,那对社会道德的冲击是巨大的,同时将导致很多犯罪相伴而生。

 

看问题,不能光从一个点看,而是要从更大的面上,多维度看,要有大局观。

 

所以说,虽说黑车和嫖娼现象目前社会上是存在的,但存在并不意味其合理合法,我们虽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它,但必须在幅度和空间上挤压它。同理,对医生的红包也是如此,虽不能完全消除红包现象,但法律层面上的限制和禁止是大有必要的。

 

如此,医疗界虽存在红包现象,但并不能得出存在即合理的结论,更不能因为其存在而肯定它存在的合理性,我相信医者仁心的医务工作者和受苦受难的患者一定会越来越理解和支持国家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越来越体谅国家反对医生收红包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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