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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表妹结了婚,居然是不可离婚的……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古时的戏剧和小说里,表兄表妹的爱情很多很多,贾宝玉林黛玉是最典型最广为传颂的;再有传统锡剧《珍珠塔》主人公方卿和陈翠娥之间的爱方卿是表弟,陈翠娥是表姐;著名的爱国诗人陆游和表妹唐婉凄婉的爱情故事更是让人唏嘘不已……这样的故事很多,读者可以自己查一查。

 

那时,近亲爱情和婚姻可以理解,古人的科学知识毕竟没现代人多,虽说古人也曾提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但总的来说,对近亲婚姻并无限制。“亲上加亲,知根知底”观念和习俗长期存在,故过去的婚姻表亲结婚是很多的。

 

金庸老先生的小说里,表兄表妹的爱情遍地开花。在香港、台湾至今表亲婚姻好像一定范围还存在呢,李嘉诚的妻子就是他的表妹。

 

我所知道的一个身边的近亲婚姻,不是表亲,是堂亲,女主豆蔻年华时远赴上海,和她的堂哥相恋,可谓一见钟情,后虽经双方家庭阻止,没想到最后还是结婚了,据说如今生活还挺好。

 

目前中国(内地)的法律是严厉禁止近亲结婚的。

 

今天刚看到一个表兄表妹结婚的新闻,脑洞大开,真正是奇葩啊。


26岁的张女士与28岁的罗先生两人均在深圳工作,张女士家在龙岩上杭,罗先生家在龙岩连城。由于工作关系互相认识,后双方恋爱并同居。去年12月12日,双双到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完婚

今年正月,当张女士母亲从上杭来到连城上门认亲时,亲家母竟不约而同地惊呼起来,发生了啼笑皆非的尴尬事。原来,两位母亲竟是多年不见的同胞姐妹。张女士和罗先生真是欲哭无泪。

2月22日,张女士将夫君罗先生告上法庭,称夫妻两人的生母系同胞姐妹,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法庭上,罗先生对张女士的所述事实毫无异议。双方表示无财产问题需要处理。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中,张女士和罗先生系有血缘关系的表兄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故双方的婚姻认定为无效。

 

看到这里,恐怕读者觉得奇怪,既然男女双方对事实无异议,又无财产纠纷需要处理,干嘛不到民政局去协议离婚,而是兴师动众到法院打官司呢?

 

说这个问题就得从法律规定说起了。

 

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婚姻法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结合以上规定可以分析得出,张女士和罗先生的婚姻属于无效,且该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对此无效婚姻,除财产外没有可以协商解决的地方。再有,离婚是建立在合法婚姻基础上的,张女士和罗先生的婚姻是自始无效,也就不存在婚姻的基础了,故此,该表兄妹二人的“婚姻”无法以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他们的关系其实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当然不可以去民政局处理。

 

对无效婚姻那怎么解决的呢?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本案中的张女士是婚姻当事人,其当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这个无效婚姻问题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读者还是疑疑惑惑:这种事的处理方法是否多此一举?既然无效婚姻当事人同意分手,为什么不可以让人家爽爽快快到民政局登记分手?法律是不是管的太多?

 

我来告诉你,为什么要绕这么大的弯。婚姻法关于在民政部门的离婚是这样规定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看明白没有,到民政局离婚是双方的自愿,不强求,既然是不强求,那就是说谈得成谈不成,离不离婚,随当事人,权利在当事人,其他人不可干涉,不可代为行事。但违反法律规定、有悖社会人伦的无效婚姻可由不得当事人,故此,法律不可能将此项权利仅赋予当事人,还得赋予和这场“婚姻”有关的其他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近亲无效婚姻宣告的完整版规定是这样的: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所以,不得结婚的近亲婚姻,即使当事人自己不愿提出分手,其近亲属也可依法提起无效婚姻宣告申请,以结束该近亲婚姻。


明白没有,近亲婚姻不可以以离婚方式终结,而是以宣告婚姻无效终结。近亲婚姻虽说不可离婚,但可让你们分手的人多了去了。比如上文中提到的堂哥堂妹的婚姻,如果他们近亲属中有人为此提起诉讼,他们的婚姻就没了,想想还是挺可怕的吧?呵呵。

 

本案中的张女士和罗先生的爱情悲剧令人扼腕叹息,不过同样引起叹息的是他们的母亲,为什么同处一个城市的一对亲姐妹这么多年居然老死不相往来呢,这也是一个悲剧啊,可以说是一个更大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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