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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涞源反杀案,谈正当防卫的绝对控制说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上午看到保定检察院的通报,方知引起网络广泛关注的涞源县王新元赵印芝反杀王磊案出结果了,王新元赵印芝属于正当防卫,无罪。

  

2018年7月11日夜,涞源县发生了王磊持凶器翻墙闯入村民王新元家中被杀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检察机关经严格依法审查,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2019年3月3日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

 

这个结论其实不出意外。从前天检察机关对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决定看,王新元、赵印芝夫妇反杀王磊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已是预料之中。

 

对赵宇案的重新定性,起关键作用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对该案进行了高屋建瓴的指导。最高检认为,首先,从防卫行为上看,赵宇在制止李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过程中始终是赤手空拳与李华扭打,其实施的具体行为仅是阻止、拉拽李华致李华倒地,情急之下踩了李华一脚,虽然造成了李华重伤二级的后果,但是,从赵宇防卫的手段、打击李华的身体部位、在李华言语威胁下踩一脚等具体情节来看,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次,从行为目的上看,赵宇在制止李华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与李华发生扭打是一个完整、连续的过程,整个过程均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李华倒地后仍然用言语威胁,邹某仍然面临再次遭李华殴打的现实危险,赵宇在当时环境下踩李华一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必要的限度内。

 

从最高检的表述看,对正当防卫的定性不重在防卫的后果,重在行为的目的和连续性,目的正当,行为连续,就无需苛求伤害结果的程度。正是基于这种价值评判,赵宇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

 

推而言之,王新元、赵印芝夫妇反杀王磊的行为具备目的的正当性和行为的连续性,同样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此,我们可以看检察院对该案情况通报的部分内容。

 

前期是王磊对王某某的多次纠缠,这里不赘述。直接从事发当日说起。2018年7月11日17时许,王磊到达涞源县城,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和霹雳手套,预约了一辆小轿车,并于当晚乘预约车到王某某家。23时许,王磊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护院的狗叫。王新元在住房内见王磊持凶器进入院中,即让王某某报警,并拿铁锹冲出住房,与王磊打斗。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长11cm、宽2.4cm)划伤王新元手臂。随后,赵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斗,王磊用甩棍(金属材质、全长51.4cm)击打赵印芝头部、手部,赵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时王某某也从住房内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见到后冲向王某某,王某某转身往回跑,王磊在后追赶。王新元、赵印芝为保护王某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划伤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某脖子,王新元、赵印芝急忙冲上去,赵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铁锹从后面猛击王磊。王磊勒着王某某脖子躲闪并将王某某拉倒在地,王某某挣脱起身后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期间,王某某回屋用手机报警两次。王新元、赵印芝继续持木棍、菜刀与王磊对打,王磊倒地后两次欲起身。王新元、赵印芝担心其起身实施侵害,就连续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动弹。事后,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

 

比较王新元、赵印芝夫妇正当防卫案和赵宇正当防卫案,二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被害人都实施了不法侵害,防卫人都有实施防卫行为之必要;不同之处在于被害人(犯罪人)犯罪侵害的程度不同,因而赋予正当防卫的权限也不同。

 

赵宇正当防卫面对的是一般性的不法侵害,其防卫因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故不构成防卫过当,仍属于纯正当防卫。

 

王新元、赵印芝夫妇实施的防卫,和赵宇实施的防卫所面临的紧迫性、危险性大为不同,王新元、赵印芝夫妇面对的是强闯民宅,暴力实施人身危害性犯罪的暴徒,显然紧迫性、危险性是不同的。

 

王磊在事发深夜,携带多个凶器翻墙入室,对王某某家人实施暴力犯罪,鉴于凶器在身,这种暴力犯罪随时危及人身安全,王某某及父母奋起反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的,且这种正当防卫是无限的防卫权,实施时无需保持“刀不砍自己身上不疼”和“事后诸葛亮”的理性与克制。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公民特殊正当防卫权,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这两起正当防卫案,笔者认为,正当防卫行为的合理结束(或者说是截止点),从以前的“制服说”,向“绝对控制说”过度和转化了。以前的司法实践认为,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了,就应该停止防卫反击了,而这种制服往往被理解为即时制服,比如歹徒被防卫人打趴不动了,往往就不应该继续再实施防卫行为了。


但现在,防卫理论和司法实践已倾向于支持“绝对控制说”,即在没把握控制该行为人或控制侵害现场时,防卫人可以继续实施防卫打击,以达到控制侵害人和侵害现场的目的。在这里我举两个绝对控制的例子,比如你已将不法侵害人牢牢绑电线杆上,这时已符合绝对控制的情形,就不具备继续实施防卫打击的条件了。再有,抢劫或强奸时,其他群众或者警察已赶到现场,这是现场的绝对控制。

 

对于王磊被反杀案,检察机关认为,王新元家在村边,周边住宅无人居住,案发时已是深夜,院内无灯光,王磊突然持凶器翻墙入宅实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赵印芝受到惊吓,精神高度紧张,心理极度恐惧。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们在无法判断王磊倒地后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而从最高检对赵宇正当防卫案“赵宇在制止李华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与李华发生扭打是一个完整、连续的过程,整个过程均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李华倒地后仍然用言语威胁,邹某仍然面临再次遭李华殴打的现实危险,赵宇在当时环境下踩李华一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必要的限度’内。”的解释看,也是考虑到赵宇的防卫是基于其可能无法控制李华。

 

从这两起正当防卫看,处于不法侵害现场的防卫人的防卫尺度比以往大了,没达到内心或实际的“绝对控制”,是可以进行连续的防卫行为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绝对控制,通常是在现场上的危险控制,而不是时间上的绝对控制。什么意思呢,举例,你已经将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徒打晕,离开了暴徒所在的危险境地,这时,你突然想到,假如他以后再报复我咋办,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回到现场拿起砖头又对暴徒头部进行打击,显然这时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杀人)了。

 

将正当防卫的尺度放宽,简单说就是在防卫人无法知道是否控制犯罪人和犯罪现场的情况下,可以连续实施防卫打击,通俗说就是“痛打落水狗”。

 

昆山反杀案的正当防卫,也是基于如此的精神,白衣哥一气呵成反杀龙哥,也是为了最终控制龙哥,控制现场。话说,那种气势之下,龙哥这一方的人谁还敢上前?屁滚尿流还差不多。所以,白衣哥的反杀符合现场控制的需要,否则,很可能就是白衣哥被龙哥一伙的人给砍了。

 

友情提示,涞源县这起正当防卫事件,大家不能产生一个错觉,认为大学生王某某父母砍杀王磊定性正当防卫是因为王磊“私闯民宅,格杀勿论”。如果持有这个观点,那就大错特错了,之所以定正当防卫是基于王磊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暴力侵害他人的行为,这正好符合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情形。有“私闯民宅,格杀勿论”那种观点的人赶紧要倒盘凉水洗洗脑。

 

正当防卫的尺度比以往宽松了,这种宽松当前仍在于司法实务上的宽松,其实理论方面、制度层面并没有大的变化,这些需要我们立法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进行进一步的探索,最终形成系统的成熟的成文规定。

 

在正当防卫大步朝前的新时代中,也要谨防正当防卫的滥用。比如农民工暴力讨薪,被讨薪人(老板、包工头们)正当防卫的边际在哪里?再比如,债权人对老赖以限制人身自由或暴力要挟的手段,老赖正当防卫的边际又在哪里?这些系列问题必须引起我们思考,决不能顾此失彼,万不可打开窗子,新鲜空气没进来多少,蚊子苍蝇倒蜂拥而至。

 

最后,我以微博粉丝“风的节奏吹”的话结束全文:我们鼓励正当防卫、见义勇为,但我们也绝不能搞正当防卫百无禁忌。任何事情都有个度,人性的光辉必须辅以法治的护航,才能照得更远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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