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老师要求学生理短发,学生跳楼身亡,老师、学校来背锅?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近日,一篇名为《15 岁初中学生被老师理光头,十天未上学跳楼自杀》的文章在网上引发热议。网帖称,11月2日下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附属中学一初三学生在家跳楼身亡。家长认为,孩子自杀与此前班主任强制其理光头不无关系,因此希望校方为此承担责任。

稍稍动点脑筋,你会觉得这个新闻标题有点无厘头,学生被老师理光头,十天未上学跳楼自杀好像老师很残酷无情的样子,标题的导向很明显:跳楼和老师有关。

 

针对网络舆情,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附属中学太白校区昨天就此发布回应称: 2018年10月22日下午4点左右,涉事班主任在征得家长和该生同意后,陪学生毕某某去理发店理发,理的是平头,不是光头。理发后家长和孩子都没有提出异议。在毕某某请假期间,10月29日下午班主任主动家访,与学生及家长进行交流,过程愉快。家访时毕某某曾表示,与其家长有过多次争执。11月2日上午,毕某某在信息交流中表示,自己是被家长逼的。同天下午2点左右毕某某跳楼身亡,具体身亡原因以警方最终调查结果为准。学校称,保留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实言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建议家长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此事。

 

现在看来,家长和学校两方各说各话,各执一词。真相究竟什么,我不去推测和揣度了。

但即使凭有限的信息,我也能大致判断:跳楼和老师和学校无关。为什么呢?听我慢慢道来。

一个上初三的学生,已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道德认知,其应该明白老师让要求自己理发的用意了(除非老师存心想报复他,否则脚指头都能知道老师为什么这么做)。上初三,到了最后拼刺刀的时候,老师要求男学生留短发,这非常符合情理啊。总不会是全班就对他一个人提出这“非分”要求吧?

 

中考、高考时,留短发甚至剃光头的事屡见不鲜,没啥大惊小怪的。

 

据孩子父母说:“通过查看孩子的说说,发现在理发后,孩子曾称,让他去上学,除非班主任提头来见。可见理光头一事,对孩子自尊心的刺痛。

 

作为学生,即使对老师有意见,也不应该如此仇恨啊。严师出高徒,成人不自在,自在不成人,这些小道理还用我多说吗。

 

说实话,现在老师比过去的老师“温柔”多了,记得我上小学时,大概是三年级吧,我有一个造句没造好,语文老师用拳头打我胸口好几下,疼死我了,我都没敢告诉任何人。现在的老师还有这样胆量的?

 

如今很多老师有感慨:学生碰不得、骂不得,甚至批评不得,你骂了,批评了,万一出个事,家长就到学校闹事。

 

可是你想一想,假如老师搞所谓“快乐教育”,你想玩就玩,想打游戏就打游戏,想谈恋爱就谈恋爱,学不学习由着你,到时你家孩子考不出好成绩,考不上好学校,你会不会怨恨诅咒学校?

 

既要马儿跑得快,又要马儿不吃草,这做不到。同理,既要学生成绩好,又要老师“快乐教育”,这也做不到。衡量一个老师的好与坏,不是看现时家长对老师的看法,而是N年后,学生真正长大他心中对老师的看法。

 

我也曾经做过老师,有时我气的也会对调皮捣蛋的学生骂两句,但多年之后,那些曾经被我骂的学生却对我格外尊敬。我个人认为坏老师不是那些严厉甚至近乎冷酷的老师,坏老师是那些不为你前途着想,或者故意给你前途制造障碍的老师,这方面不细说。

 

在本文的这个新闻里,我根本看不出来老师在这个理发的事情上有做的出格的地方。

相反我认为这个老师是个负责任有担当的老师,为了让这个同学理短发,亲自监督他去理发店理发,这样的老师必须点赞。换作你,你会做到吗?

《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从上述规定看,学生服从学校的管理制度,尊敬老师,这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老师出于让学生努力学习的愿望,要求学生留短发,愿望是好的,做法也是可行的,并未侮辱学生尊严和人格。

 

有人质问:老师凭什么要求学生留短发?法律要求必须留短发了?

 

说这种话的人,我直接把他们定位是法盲。老师要求学生留短发,这个并非行政行为,而是一个教育需要的行为,相当于是一个民事行为,这时可以“法无明文皆可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留短发,老师可以通过说服动员学生理短发。

 

如果这个道理还不懂,我再说个栗子:上课前,老师一进课堂,班长喊起立,同学们立即站起来喊老师好,这个仪式都是要做的。那我问你,法律规定必须这样做吗?我告诉你,没有的,但这就是尊重老师的规矩,必须这么做。你想较真起立问好的法律规定,你就是大逆不道。明白没有?不要把什么什么问题都法律化,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是一切。

对该男生的不幸我在扼腕叹息时,也不免为其草率、冲动感到悲哀。少年,你的名字不是冲动和鲁莽。

 

《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学生的不幸事故既不是在学校学习期间发生,学校也不存在“未尽到教育、职责的”情形,情况下,学校无需为学生的不幸身亡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希望家长面对现实,理性对待,积极和学校协商谈判,尽可能取得学校的理解同情,争取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庄志明律师(微信号lmz8848)提醒,本文欢迎转发、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老汉怒搧公交司机,大巴撞杆乘客骨折,谁之过?

如果你家里有四个人去世这门课只能重修:川大竟有这等奇葩老师

作为曾经的高考阅卷老师给你的一些建议

都关注赵丽颖跟冯绍峰结婚了,谁又去关心那个孤独终老的他?

美国老矣,尚能饭否?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