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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这几天,黄晓明陷入“卷入操控18亿股票案”“黄晓明组团操控长生制药”等新闻旋涡中,此前范冰冰偷税漏税新闻余震未平,又来黄晓明操控股票,这下还得了?很多网民认为黄晓明操控股票交易已违法,有的甚至认为黄晓明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当予以严惩。磨刀霍霍向明星。

 

黄晓明真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在进入正文前我先声明下,我和黄晓明的关系仅是我认识黄晓明夫妻俩(黄晓明夫妻不认识俺),除此别无其他,我痛恨无良明星,我痛恨明星偷税漏税。有鉴于此,接着下文。

 

我们先看看黄晓明今日零时38分在新浪微博上发的《黄晓明声明》:

 

在该声明中,黄晓明声称,“本人没有参与任何股票操控”“所谓“黄晓明操控18亿”纯属谣言,本人从未参与任何股票操控。”“ 我再次强调,本人不认识高勇,只是委托路某理财本人股票账户开立后由母亲代为管理,我母亲将账户委托给路某代为理财,经由路某介绍转委托给高勇管理,高勇账户组所从事涉案交易,由高勇决策。我与我母亲没有参与操控股票。

 

从《黄晓明声明》看,黄晓明涉高勇操控股票事件这是真的,但,黄晓明的的股票账户只是交由高勇管理,黄晓明及其母并不知道高勇用这账户究竟怎么操作,黄晓明也不知高勇同时会拥有多少股票账户在操作。故,黄晓明本身不是操控股票。

 

有网友说,那是黄晓明自己发的声明,王婆卖瓜,没可信度,明星会演戏,扯谎比演戏简单多了。好,黄晓明说的不算,那我翻出7月3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勇)》,处罚决定书太长,不需要细看,就看我画红线部分即可。

 

从该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高勇实际控制好雨7-高勇、好雨7-路某(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时节好雨”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子账户),黄某、张某燕、张某、吴某江、倪素某、倪松某、姜某、黄某明、徐某、朴某娜、薛某、吴某丰、崔某欣、吴某等1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高勇账户组)从事涉案交易。

 

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黄某明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管理使用。经路某介绍,张某霞将黄某明证券账户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该账户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对证监会认定的事实进行思考,我们可以认为,黄晓明只是将其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打理,更为通俗的说法叫“代为理财”。按照合同法理论,黄晓明此时为委托人,高勇为受托人。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该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但在实际生活中,受托人不按委托人的指示行事或超出委托人指示而行事的大有人在。黄晓明和高勇的委托关系即是此种情况。

 

所以说,黄晓明证券账户存在操控股票的行为,不等于黄晓明有操控股票的行为,这是两个层面,两个概念,关键要看实际控制账户的人是谁。好比宝马车闯红灯,不代表宝马车主闯红灯。

 

就高勇操控的十几个证券账户的情况来看,显然高勇是操控股票的实际人,也即高勇是违法行为人,其操控的十几个账户持有人并非该案件的违法行为人(除非他们明知、合谋)。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规定看,高勇已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证监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似乎说高勇行政违法还不过瘾。肯定有网友会问为啥这事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罪刑法定,不凭想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以上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熟悉证券业务的可以将证监会对高勇的处罚决定书和以上标准对照对照,看够不够立案标准,笔者在此不深入。)

 

高勇之所以只是被证监会予以处罚,而未移交司法机关,当然是因为未达到以上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呗。再说,即或高勇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黄晓明也不会因此入罪,因为黄晓明主观上并无故意,未和高勇形成共同犯罪。

 

有人说,你这是洗地,洗地,洗地,我不信,黄晓明说不认识高勇就不认识了,说不知道操控就不知道操控了?

 

你这么说,我无话可说了。你若是有黄晓明和高勇早就相识,并合谋操控股票交易的线索证据,就向证监会反映啊,我支持你!

 

没有任何初步线索,叽叽歪歪说黄晓明,太不地道了,难不成黄晓明抢走你女朋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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