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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突发脑溢血,同伴为何要担责?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2021-06-17

昨天,我看到新浪微博人民网的一则新闻(来自华商报),标题是“两人同行旅游一人突发脑溢血 起诉同伴索赔26万元”,这标题很噱头,绝对带节奏,勾眼球。

 


于是,廉价的愤怒来了,唧唧歪歪的评论来了,一发不可收的流量来了。

 


向来,我以为,面对非常赚眼球、气炸了的标题新闻案例,必须先深呼吸一下,然后问自己一个问题:难道所有的法官智商情商都欠缺?这个问题文末回答。

 

于是我打开新闻链接,认真的看了起来,该新闻主要内容是:

 

2015年冬,张某(本案被告)计划赴汉中看望老丈人,因好友王某(本案原告)多次要求张某去汉中时叫上他,就顺便邀请了王某。本想带着好朋友在汉中好好玩两天,没想到却发生了意外,二人刚到汉中,王某就因过度疲劳诱发高血压造成脑溢血,最终导致七级伤残,花费巨额医疗费。意外发生后,两家人因医疗费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最终起诉到鄠邑区法院。

 

法院认为,因原告在出行前经过一天劳作及原告途中驾驶车辆时间较短的事实,再结合被告对原告身体状况缺乏考虑的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张某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30%的补偿责任,向王某补偿医疗费等1.3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已及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华商报在报道该新闻时,没说明该判决引用的法律依据,或许这是媒体故意用的招数:让你摸不着头脑,尽情发挥想象。但本律基本揣摩出该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公平分担损失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看到这个“公平分担损失”原则,读者是不是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不错,前一阵网上沸沸扬扬的“郑州医生电梯劝阻吸烟,老人意外死亡家属索赔”案件,一审法院就是依据公平分担损失原则裁判的,法院认为,死者是在与被告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而该案二审时,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死者家属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全部的诉讼请求。

 

驴友脑溢血索赔案和郑州劝阻吸烟案两案件都曾适用公平原则,但细细考量两者大有不同。郑州劝阻吸烟案的死者有错在先,杨某劝阻吸烟是弘扬正气,倡导公共文明的行为,死者家属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劝阻者有过激行为,从这些方面就足以认定杨某无责,也无需分担损失。

 

而驴友脑溢血索赔案的受害者王某自身并无无过错,王某张某是一对好友,张某和王某结伴旅游系共同欢娱的行为,张某是共娱活动的受益者(尽管最终倒霉了,但这不能否定欢娱的初衷)。故驴友脑溢血索赔案和郑州劝阻吸烟案是有本质不同的,郑州劝阻吸烟案的被告不担责,不代表驴友脑溢血索赔案的同伴也不应承担责任。

 

其实,关于驴友受到损害,其他驴友担责的案例并不鲜见。

 

2013年11月17日下午,韶关市一名女性驴友攀登乳源瑶族自治县境内海拔1241米的“老婆头”后下撤时不幸坠崖身亡。坠崖事件发生后,遇难家属将网上发起召集帖的俱乐部负责人以及当事领队魏某告上法庭,要求给予民事赔偿。

 

这起驴友坠崖案件经过历时近两年的一审、二审后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决活动组织者和领队分别承担10%和5%的赔偿责任,即被告韶关市某户外俱乐部赔偿65046元及被告魏某赔偿32523元给原告。

 

坠崖案件判决,法官引用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中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条款。此案例不做展开分析,但我们从中应该领悟,组织、参与共娱共欢时,经济上可以是AA制,各自承担,但发生人身损害时未必就是各自承担。

 

南宁也曾发生过一起类似的事件,2006年7月,当地女孩“手手”参加一个由网友组织的自助游时,被山洪冲走。后来,她的家属将一干驴友告上法庭。


在这起被称作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中,一审判决认为“驴头”有过错,应该赔偿16.3万元,其余驴友连带赔偿4.8万元。但南宁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当事人(驴友)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判决组织者及同行驴友仅承担数千元补偿责任。此案裁决直接运用的就是公平分担原则。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矛盾纠纷,而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公平分担损失原则正好弥补了这一盲区。公平分担并非是“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仍然要基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考虑行为的手段、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达到公平合理、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严格意义上讲,公平分担损失原则分担的是损失,而不是责任,这一点和其他侵权行为不同。

 

由此看来,驴友脑溢血损害案件,法官的判决并非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而是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合乎情理的。本案的原告、被告是好朋友,结伴旅行,共同享受结伴的快乐,互帮互助是应有之义,一方有难,另一方给予一定补偿也是应该的。从该案被告已及时履行判决义务看,法院判决达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的效果。

 

这里还得补充说一点,如果张某邀请王某的行为是纯粹学雷锋、助人为乐,如同郑州劝阻吸烟的杨医生一样的正能量树正气行为,那张某对王某的脑溢血损害连补偿也不需要的。让学雷锋的人对并非由于自身过错的他人的损失担责显然是不适当的,这是个无需多高法律知识水平就能明白的道理。

 

世外人法无定法然后知非法法也天下事了犹未了何妨以不了了之。”法律人也得讲究修行,法律人的修行就是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具体实践中就是四个字:实事求是。

 

还能一惊一乍地说法官不懂法律,没有智商情商的话了吗?答案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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