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文章精选】​岳子航、张聪、陶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能否缓解环保 “逐底竞争”?|2022年第5期

岳子航 等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2024-02-05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能否缓解环保 “逐底竞争”?

◉ 岳子航 张聪 陶然

【摘要】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上展开激烈的 “逐底竞争”导致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不断恶化。继“命令控制型”和 “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环境信息公开逐渐受到重视。那么环境信息公开在中国是否有助于缓解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展开的 “逐底竞争”? 本文以自2008年起公众环境研究中心 (IPE)和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 (NRDC)公布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作为一个天然外生冲击,基于2005—2012年282个城市的工商注册等数据与 A股主板上市公司数据构造 准自然实验,使用双重差分模型 (DID)系统评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污染企业注册的影响。研究发现:(1)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有效地缓解了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展开的 “逐底竞争”,污染企业注册数量显著下降。(2)政策实施后,本地污染企业的研发投资和融资成本显著上升。(3)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于污染企业注册的影响因城市地理位置和资源禀赋而异。本文发现畅通监督机制、保证公共参与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

【关键词】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逐底竞争”;污染企业选址;双重差分

【作者介绍】岳子航,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yuezihang@ruc.edu.cn;张聪,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zhangcong0805@ruc.edu.cn;陶然,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rantao@ruc.edu.cn。

【引用格式】岳子航 张聪 陶然.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能否缓解环保“逐底竞争”.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2022,11(5):75-90.


—文章结构—

一、引言

二、文献综述

(一)环境规制与企业选址

(二)环境信息公开

三、政策背景与研究假说

(一)政策背景

(二)研究假说

四、研究设计与数据介绍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六、进一步分析

七、研究结论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在其辖区内建立了大量工业园区并展开了大规模的招商引资活动。截至2021年,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数量分别是219个和986个,省级以上各类工业园区的数量则是2551个。


工业园区的建立和招商引资的展开不仅推动了本地制造业发展,也带动了本地服务业的发展。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只有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到足够的制造业企业进入本地,经济增长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才有保证。招商引资的重要性导致地方政府不得不卷入日益激烈的引资竞争中,而为了在竞争中具有优势,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展开了激烈的“逐底竞争”。


所谓“逐底竞争”,就是指在全球经济和国内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地方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以吸引资本和劳动力等相关流动性生产要素进入本地的行为。这类措施既包括税率优惠与税收返还等财政手段,也包括放松劳工保护和环境保护强度等行政手段。在中国,地方政府通常没有权力自行调整税率,也很少通过税收返还等形式补贴企业,但是它们转而会从劳工保护和环境保护出发展开“逐底竞争”。环保“逐底竞争”即为地方政府通过竞相放松环境规制强度的方式,吸引污染企业进入本地进行投资的行为。正是地方政府的这种环保“逐底竞争”行为,带来了中国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在经济发展模式日益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情况下,中央政府愈发开始重视环境保护,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命令控制型”和“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措施,包括出台环保法律法规、设定排污标准、征收排污费以及实施交易许可证等。然而在实践中,面临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双重任务的地方政府通常优先发展本地经济,对环境政策往往选择象征性执行;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又经常缺乏足够手段监督地方政府,无法准确掌握后者环境政策的执行情况。


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环境规制措施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以环境信息公开为主要手段的新型环境规制应运而生,成为继前两种环境规制措施之后的第三次环境规制浪潮。相较于之前自上而下的环境规制措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则被认为是自下而上,即通过社会公众与非政府组织的环境保护诉求给污染企业以及地方政府施加压力。显而易见,只有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有能力且有途径向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施压并改变其行为模式,环境信息公开的方法才能发挥作用。从近年的发展看,环境信息公开在欧美西方国家的环境治理中逐渐发挥出非常重要的作用,并成为传统环境规制措施的有效补充。


在中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能发挥作用,缓解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逐底竞争”并限制污染企业的进入,就成为非常有意义的研究问题。基于此,本文利用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构造准自然实验,在双重差分模型(DID)框架下分析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污染企业注册产生了何种影响。


本文使用污染企业注册数量测度地区在环保“逐底竞争”方面的表现,是因为激烈的环保“逐底竞争”意味着污染企业在生产时可以拥有更低的生产成本,这会吸引污染企业注册并展开生产,环保“逐底竞争”越激烈,污染企业注册数量越多。因此,污染企业注册数量应该是衡量地方环境规制强度的一个合适的代理变量,能比较有效地反映地方政府的环保“逐底竞争”强度。需要说明的是,现有文献大多基于污染物排放数据测度环保“逐底竞争”,然而这类测度一般都比较片面,且早期数据的准确性尚存疑问。因此,本文转向可能更有助于反映问题的污染企业注册数量衡量环保“逐底竞争”。


本研究表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会显著缓解地方政府在污染企业招商引资方面的“逐底竞争”,减少污染企业进入本地,这一结论在平行趋势检验和反事实分析等稳健性检验下依旧成立。本文还利用A股上市公司数据发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会显著增加污染企业的研发投资,也会提高污染企业的融资成本。本文的异质性分析表明,东部地区城市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效应强于中部和西部地区城市,而非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强于资源型城市。


本研究的潜在贡献是:第一,目前对环境政策和企业选址的研究几乎都聚焦于传统环境规制措施,还少有文献分析环境信息公开对污染企业选址的影响;第二,本研究在分析中使用了全国工商注册数据库,相较于工业企业数据库只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商注册数据库涵盖的范围更广;第三,本研究基于双重差分模型(DID)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政策和污染企业选址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因果识别,并运用平行趋势检验和反事实分析等方法验证了结果稳健性;第四,本研究在基准回归之外进一步分析了产生影响的内在机制以及影响的异质性情况,探讨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如何影响污染企业选址以及这种影响在不同背景下有何区别,为政策优化提供了实证参考。


本文剩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一个简短文献综述,第三部分介绍了政策背景和研究假说,第四部分是研究设计和数据说明,第五部分为基准回归分析和稳健性检验,第六部分为机制分析和异质性分析,第七部分是本文结论。


二、文献综述


(一)环境规制与企业选址


企业的区位理论最早诞生于19世纪初,以杜能和韦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首次对农业和工业的区位选择理论进行了分析。之后学者们逐步将运输成本、市场、价格、供求等因素纳入新古典区位选择理论中,并从实证角度分析了文化因素、劳动力成本、运输成本、市场需求、集聚经济、知识外溢以及税收环境等对于企业区位选择的影响。


随着工业化进程带来的生态环境恶化日趋严重,各国政府开始实施大量的环境规制措施试图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对生态环境的研究从20世纪末起越来越丰富,众多文献将研究重点放在了环境规制给企业选址带来的影响上,如Bartik与Levinson发现环境规制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增加相对有限,其对于企业的选址并没有显著的影响。之后学者们逐步将研究对象转移到高污染行业内,如Condliffe和Morgan以1977年《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为研究对象,发现严格的环境监管对于高度污染企业的影响要大于中度污染企业,而Mulatu等使用欧洲数据也得出相同的结论。中国的案例表明严格的环境规制会阻碍FDI进入,宽松的环境规制则在吸引FDI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总结文献,本文发现早期研究几乎都将环境规制作为一个外生变量,研究其对于企业生产的影响,但实践中环境规制强度是由地方政府内生决定的,有发展本地经济和招商引资激励的地方政府会放松本地的环境规制强度,并最终会表现为地方政府在环保领域展开的“逐底竞争”。


在中国,地方政府在环保领域展开的“逐底竞争”会更激烈。这是因为一方面招商引资不仅可以带来本地制造业的发展和相关的财政收入,也会带动本地服务业发展并获得相应的税收收入及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在中国现有体制下,地方官员更倾向于对上负责,而环境污染成本更多由民众承担。为了吸引流动资本进入,地方政府会通过减弱当地环境规制强度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地方政府也会在环境政策方面进行博弈以谋求FDI流入。


(二)环境信息公开


进入21世纪后,中国政府愈发强调信息公开在社会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公众了解与监督政府的前提条件,也是改善政府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关键环节,更是提高政府绩效和实现共治善治的重要手段。信息公开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基础上,已经发展成为公众和政府之间沟通意见的重要渠道。目前已有一系列文献对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现状进行了分析,也有大量文献探究了其对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提升公众监督水平的促进作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在环境治理领域的应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也吸引了众多文献的研究与讨论。


不同于传统的环境规制措施更多依靠来自上级监督,环境信息公开则主要依靠来自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在实践中,中央政府经常缺乏足够的手段监督地方政府,传统环境规制措施的效果非常有限。这种新型环境规制手段充分展示了对公民环境保护知情权的尊重,极大地助推社会公众与非政府组织对污染企业以及地方政府进行监督。


既然信息公开在政府治理和公共管理中如此重要,那么其真实的污染治理效果如何?一些学者衡量了美国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的政策效果,发现在1986年实施该政策后,受此项目影响的企业减排至少45%。Foulon等发现环境信息公开在治理污染方面起到了不错的效果185。此外,还有学者使用新兴国家的环境信息公开项目进行研究。García等与Powers等分别使用印度尼西亚和印度的数据证实了环境信息公开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总结现有相关文献,学者们普遍认为环境信息公开会通过政府问责、污染者合规、推动创新以及推动公众参与等方式发挥作用。


但另外一些学者则发现环境信息公开的实际效果非常有限。Brouhle等使用美国金属行业数据发现自愿的环境信息公开对于减排的影响并不大。Kathuria提出,环境信息公开能否发挥作用主要取决于公开的环境信息质量及是否存在一整套可靠的监督机制。


近些年来,中国也开始将环境信息公开视为治理污染的重要措施。众多专家学者对中国环境信息公开政策的减排效果展开了详尽分析。早期的研究发现由于问责制的缺失,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并未在污染治理中发挥作用。尽管中国的环保非政府组织已经开始利用公开信息向地方政府施压,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类活动依旧受到多方面的限制。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需求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民众对抑制污染产生了很高期待,并开始通过网络和新媒体向地方政府施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在中国环境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Tu等的研究结论说明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杨万平和赵金凯发现环境信息公开会显著阻碍地区FDI流入,但是有利于清洁型FDI的流入,这与史贝贝等的结论相同。


总结现有文献可以发现:首先,大多数对环境规制与企业选址的研究聚焦于传统的环境政策,还少有文献分析环境信息公开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及污染企业选址的影响;其次,现有环境信息公开研究主要关注环境信息公开对环境污染或FDI流入的影响,少有学者研究环境信息公开对于污染企业进入以及环境保护“逐底竞争”的影响;最后,很多现有研究难以准确识别因果效应。


基于此,本文将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作为准自然实验,试图通过双重差分模型(DID)识别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污染企业选址之间的因果关系。此外,本文深入分析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影响污染企业选址的内在机制和异质性情况,为政策优化提供实证参考。


三、政策背景与研究假说


(一)政策背景


与一些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相对较晚。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中央和省级环保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正式确立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则对社会公众在环境信息公开和评价上的参与权进行了明确。于2007年通过并于2008年正式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从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与责任等方面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做出了相关规定,该办法指出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等在内的17类政府环境信息,并且公民和其他组织还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一些关注环保的非政府组织得以成立并逐渐发展壮大,成为中国环境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就是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施行之后,该组织联合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共同开发了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自2008年起逐年对中国城市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状况开展评价。


评价对象方面,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状况评价的113个城市包括110个环保重点城市和3个非环保重点城市。评价标准方面,PITI参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污染源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信息公示等8个指标纳入评价范围,从系统性等4个维度出发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并给出详细的细项得分和排名3。PITI并未对其他城市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状况进行评价,这一特点满足准自然实验的要求,使得本文能够使用双重差分模型(DID)来识别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污染企业选址的影响。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地方环境治理会产生何种影响呢?通常情况下,PITI的公布只是对地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表现进行了评判,如果地方政府不与其互动,那么它就不会对地方环境治理产生任何影响。因此,环境信息公开并不一定就代表着环境状况的改善,这一政策只不过是给予地方政府强化环境规制的激励,并且给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提供了加入地方环境治理的途径。然而实际上,PITI一经发布就受到了来自政府、企业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开始在环境保护方面持续发挥重要作用。在PITI公布的第二年,就陆续有一些地方政府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与非政府组织进行了沟通,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地区环境信息公开。此外,超过50位地方官员参加了2010年召开的“全国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研讨会”,共同讨论了PITI结果以及环境信息公开所面临的挑战。可见地方政府确实非常重视PITI,并迅速与之进行了互动。从公众参与的角度来看,IPE在2011年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报告中也指出,环境信息公开已经开始对社会监督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一些违规超标排放企业也开始在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感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截至2011年,IPE共收到542家企业有关自身环境违规问题的反馈信息,其中81%的企业来自113个被评价城市。此外,有超过100家媒体机构对2009年和2010年的PITI结果进行了报道。PITI所受的广泛关注证实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多的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开始就污染问题向地方政府申请环境信息公开,并向污染企业以及地方政府施压。综上所述,环境信息公开不仅提高了地方政府在本地的环境规制强度,而且也促进了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事务与活动,逐步成为中国地方环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研究假说


中国的环境政策一般由中央政府制定,地方政府执行。然而在实践中,面临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双重任务的地方政府通常优先发展本地经济,对环境政策往往选择象征性执行;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又经常缺乏足够手段监督地方政府,无法准确掌握后者环境政策的执行情况。因此,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环境政策往往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当前相关研究大多将关注点聚焦于公众参与,认为地方环境治理已经进入公众参与阶段,强调公众参与是环境治理的关键要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给予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使其能够加入环境政策制定中。通过赋权给公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能够影响环境污染者对自身行为所受惩罚的预期,进而改变其环境污染行为。作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或者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能够以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为突破口,通过唤起舆论甚至举报诉讼等多种方式对政府环境治理进行社会监督,促进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综上所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措施,在环境治理中引入了公众和环保组织的监督。地方政府面对舆论监督压力,会选择推动环境政策执行,弱化在环保上的“逐底竞争”。本文据此提出假说1。


假说1: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会弱化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在环境保护上的“逐底竞争”,显著抑制污染企业进入。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抑制污染企业进入的渠道有哪些?解答该问题可以更深入探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影响机制。来自公众与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对污染企业来说意味着更高的生产成本。一方面,污染企业会增加在污染治理方面的研发投资,这在短期内会恶化企业的经营状况;另一方面,对这类企业来说,更多的监督意味着更大的排污风险,以及由此而来的更高的融资成本。因此,本文认为污染企业研发投资的增加和融资成本的提高导致了上述抑制作用,故而提出假说2。


假说2: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会通过增加研发投资和提高融资成本抑制污染企业进入。


如果城市的地理位置和资源禀赋不同,那么污染企业进入所受到的抑制作用是否会存在差异?对于该问题的深入探讨有利于进一步有针对性地评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政策影响。不同城市在经济条件、环境治理力度、政府执行能力以及民众环保意识方面的差异,导致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污染企业选址的影响也有所不同。相对于中部和西部城市,东部城市的经济状况较好、环境治理力度较大、政府执行能力较强以及民众环保意识较高,因此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会更加显著地阻碍污染企业进入。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于污染企业选址的影响也会因城市资源禀赋不同而异。资源型城市由于其发展本身依赖污染密集型行业,排污强度大,通过增加在治污方面的研发投资降低污染排放强度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保证本地短期经济增长,地方政府不会严格执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政策,因此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于污染企业进入的抑制效果更弱。根据以上分析,本文得到假说3和假说4。


假说3: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污染企业选址的影响存在地理位置异质性,对东部城市污染企业进入的抑制作用要强于中部和西部城市。


假说4: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污染企业选址的影响存在资源禀赋异质性,对资源型城市污染企业进入的抑制作用更弱。


四、研究设计与数据介绍


本文利用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这一外生冲击,采取双重差分模型(DID)系统评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污染企业注册的影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于2007年4月公布,但留给了地方政府一年左右的准备时间,自2008年5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此外,PITI的起始时间也是2008年。故而,本文将2008年视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开始发生的年份。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监督在环境信息公开中所起到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尽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一个全国性政策,但是PITI作为一种社会监督,会督促参评城市更加严格地披露政府环境信息。虽然双重差分模型(DID)无法准确刻画公开程度和信息维度,但该方法可以通过因果识别较好地评估政策外生冲击所带来的净效应,也能避免实证中可能存在的内生性影响实证结果。参考现有文献做法,本文将参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评价的109个城市划归处理组,剩下的城市划归控制组4,基于对上述两组内样本城市的比较估计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影响。模型设定如下:

式(1)中,Firmit表示各个城市的污染企业进入情况,用工商企业注册数量来衡量;PITIit取值为1表示城市i在第t年进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反之为0;Controlit表示控制影响企业选址的其他变量;μi表示城市固定效应,δt表示时间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因素。此外,式(1)使用的稳健标准误在城市层面聚类。


除了从宏观地区层面考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污染企业选址产生的影响,本文还将从微观企业层面出发来分析产生上述影响的微观机制。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R&Dijt表示城市i中企业j在第t年的研发投资;Costijt表示城市i中企业j在第t年的融资成本;PITIit取值为1表示城市i在第t年进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反之为0;Controljt表示控制影响企业的其他变量;μj表示企业固定效应,δt表示时间固定效应,εijt为随机因素。此外,式(2)和式(3)使用的稳健标准误在城市层面聚类。


(1)被解释变量:


污染企业注册数量(Firm),本文将原值取自然对数。企业研发投资(R&D),参考鲁桐和党印的做法,定义为R&D=研发支出/营业收入。企业融资成本(Cost),参考李广子和刘力的做法,定义为Cost=利息支出/(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2)核心解释变量:


2008年以后城市是否被纳入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评价(PITI)。本文以自2008年起逐年发布的PITI构造准自然实验,如果城市当年参与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评价,则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


(3)控制变量:


一是,宏观地区层面。现有研究表明经济发展(growth)、劳动力禀赋(density)、投资水平(investment)、政府规模(government)、消费潜力(consume)、税赋优惠(tax)、土地资源(area)、金融发展水平(finance)和产业结构(structure)等因素对于企业选址具有重要影响,所以本文分别控制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人口密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政府财政预算内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1减去城乡居民储蓄年末余额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本年应交增值税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市辖区面积自然对数、年末机构各项贷款余额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以及工业总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等变量。二是,微观企业层面。考虑到企业的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资产收益率(roa)和营业收入增长率(oigr)等都是影响企业研发投资和融资成本的关键因素,所以本文分别控制资产总额自然对数、平均负债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以及营业收入增长额与上期营业收入额之比等变量。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中国的282个城市,时间跨度则是2005—2012年。宏观地区层面上,企业注册数据来自工商注册数据库,根据门类代码和大类代码挑选出污染行业企业,控制变量数据来自史贝贝等提供的公开数据。微观企业层面上,所有变量数据均来自Wind中国A股主板上市公司数据库,并参考已有文献做法对数据做如下处理:剔除ST类公司;在上下1%分位数上对所有连续变量采取Winsorize缩尾操作。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本文对模型(1)进行了估计,基准回归结果见表2。由表2列(1)至列(2)可知,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显著抑制了污染企业进入,在加入控制变量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平均会使污染企业注册数量减少约10%。该结果有力地说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有效缓解了地方政府围绕环境保护展开的“逐底竞争”。

基准回归结果表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阻碍了污染企业选址。为了使结果更加可靠,本文分别采用平行趋势检验、反事实分析、改变估计方法、引入协变量、排除政策、增加控制变量、动态模型、处理极端值、更换聚类单位以及替换被解释变量等方法对上述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相关回归结果如下:


(1)平行趋势检验


只有处理组在接受处理前与控制组具有相同的变化趋势,双重差分模型对政策的评估结果才可能是可信的。基于Jacobson等提出的事件研究法,本文对处理组与控制组是否具有平行趋势进行实证检验,并构建以下模型:

式(4)中,变量PITIiτ是一系列哑变量,若城市i在第τ年属于处理组城市则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θτ为其对应的系数。τ取值为0表示政策实施当年(2008年),以其为基准,τ取值为1、2、3、4分别代表政策实施后的2009—2012年,τ取值为-2和-3分别代表政策实施前的2006和2005年。需要注意的是,本文选取2007年作为模型基准组。由图1的动态效应可知,2005年与2006年系数均在0附近且不显著,在不存在政策干预的条件下,处理组与控制组保持相同的发展趋势,满足平行趋势假设;2008—2012年系数均显著为负,依次为-0.060、-0.074、-0.107、-0.114和-0.131,2008年所实施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在政策实施当年就开始产生影响,并呈现出逐渐增强的趋势,这可能是因为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颁布初期,地方政府与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的互动相对较弱,同时这一阶段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在环境治理中的参与度也较低,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之间逐渐形成良性互动,因此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在污染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也逐步增强。

(2)反事实分析


会不会存在其他随机因素影响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污染企业选址的阻碍作用呢?为回答上述问题,本文展开反事实分析,从282个城市中随机选择109个城市划归处理组,运用模型(1)进行分析。本文将上述过程重复了500次,得到了PITI估计系数的概率密度分布图。由图2可知,反事实分析的系数估计值大多分布在0附近并且不显著,但基准回归结果则是-0.100并且非常显著。上述分析表明其他随机因素没有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抑制污染企业进入产生干扰,基准回归结果的显著性是可靠的。

(3)改变估计方法


污染企业注册数量是一个离散计数变量,在不取自然对数的情况下,本文采用泊松回归方法对其进行分析,结果详见表3列(1)。此外,数据表明污染企业注册数量的方差远大于均值,可能存在过度分散,因而本文又应用了负二项回归方法来分析该问题,结果如表3列(2)所示。表3列(1)至列(2)的结果表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确实抑制了污染企业选址。


(4)引入协变量


参考Moser和Voena的思路,本文在基准模型的基础上分别加入地区哑变量与时间趋势的交互项和地区哑变量与时间哑变量的交互项,以求深入控制地区以及时间因素,但由于自由度,本文只是在省份层面而非城市层面进行了处理。在模型中分别加入省份哑变量与一次时间趋势和二次时间趋势的交互项以及省份哑变量与年份哑变量的交互项,结果详见表3列(3)和列(4)。此外,本文还参考Li等的做法,在基准模型的基础上加入控制变量与一次时间趋势和二次时间趋势的交互项,进一步控制时间趋势,结果详见表3列(5)。表3列(3)至列(5)的结果表明,在考虑到地区和时间因素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污染企业选址的阻碍作用仍然显著。


(5)排除政策


事实上,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政策实施前后,中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护环境的相关政策,而这些政策也有可能对污染企业选址产生影响。为了得到令人信服的结果,本文排除了这些政策带来的冲击,具体包括:2007年国家环保部门执行的“区域限批”与“流域限批”政策,结果见表4列(1);2007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结果见表4列(2);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5省8市开展的低碳试点政策,结果见表4列(3);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7个省市推动的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结果见表4列(4)。在分别剔除了受上述政策影响的城市样本后,表4列(1)至列(4)的结果说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于污染企业选址的抑制作用依然明显,更加证明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此外,处理组城市与国家环保重点城市高度重合,还需要排除环保重点城市政策对本文结论的影响。事实上,2007年出台的环保重点城市政策承袭了早在2002年就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政策,两者都是要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并且具体城市名单中仅有7个城市不同。本文的平行趋势检验部分已经证明,污染企业注册数量下降仅发生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政策之后。因此,环保重点城市政策不会对本文结论产生影响。


(6)增加控制变量


已经纳入模型的控制变量也许还不够全面,因为城市化程度和人力资本投资也可能会影响污染企业选址。因此,本文又分别将城市化水平和人力资本投资作为控制变量加入模型,其中城市化水平用非农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衡量,而人力资本投资则用教育事业费用支出自然对数予以度量。表4列(5)至列(6)的回归结果与基准回归结果相比没有太大差异。


(7)动态模型


地区当期污染企业选址可能受自身过去情况的影响,因此,本文又在基准回归模型的基础上加入了滞后一期的污染企业注册数量作为控制变量。表5列(1)的回归结果表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污染企业选址的抑制作用依然存在。

(8)处理极端值


基准回归结果可能受到样本数据中极端值的影响而产生偏误,所以本文在上下1%分位数上对所有连续变量分别采取了Winsorize缩尾和截尾操作。表5列(2)至列(3)中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系数依然显著为负,与基准回归结果相差不大。


(9)更换聚类单位


上述回归中,标准误均在城市层面聚类,那么暗含的假设则是城市层面内的样本存在相关性,而城市间的样本不相关,这与实际情况可能不符。因此,本文分别在省份层面一维聚类以及城市和年份层面二维聚类重新估计政策影响。表5列(4)至列(5)的结果表明,更换新的聚类单位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污染企业选址的影响依然是显著的。


(10)替换被解释变量


为了进一步分析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不同类型环境污染的影响,丰富环保“逐底竞争”的衡量维度,本文还使用了污染物排放数据来度量环保“逐底竞争”程度。表6列(1)至列(3)依次是工业废水排放总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和工业烟(粉)尘排放总量作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由表6可知,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污染物,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均显著抑制了其排放。


六、进一步分析


上述估计结果表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确实抑制了污染企业进入。本文利用模型(2)和模型(3)对影响机制进行分析,分别识别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于企业研发投资和融资成本的影响。由表7列(1)至列(2)可知,不论有无控制变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研发投资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由表7列(3)至列(4)可知,不论有无控制变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融资成本也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综合上述结果,可以发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确实会通过增加企业的研发投资和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对污染企业选址产生抑制作用。

为检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于污染企业选址的抑制作用是否因地理位置而异,本文将282个城市划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城市,回归结果详见表8列(1)至列(3)。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仅仅在东部城市发挥了作用,而在中部和西部城市则未产生影响。本文认为东部地区城市的经济发展一般较好,对环境保护也往往更为重视,因此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于污染企业注册的抑制效果更强。

为检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于污染企业选址的抑制作用是否因资源禀赋而异,本文将282个城市划分为资源型城市和非资源型城市,回归结果详见表8列(4)至列(5)。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在非资源型城市有显著负向影响,但在资源型城市则没有影响。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大多依赖化石能源与矿产资源等的开采与加工,而从事上述生产活动的企业往往是污染企业,当地为了保持经济增长,短时间内无法摆脱对这些污染企业的过度依赖,因此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难以发挥作用。


七、研究结论


本文利用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构造准自然实验,针对2005—2012年中国282个城市的面板数据构建双重差分模型(DID),研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污染企业选址的抑制作用,并采用平行趋势检验和反事实分析等方法验证其稳健性。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政策限制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上的环境保护“逐底竞争”,显著抑制了污染企业的进入;第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污染企业选址的抑制作用是通过增加企业研发投资和提高企业融资成本这一作用机制实现的;第三,异质性分析表明若城市的地理位置和资源禀赋不同,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污染企业选址的影响也有所差异。


基于此项研究,本文的主要政策建议如下:第一,在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日益增强的背景下,要妥善运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政策,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融合与良性互动。研究发现,城市开展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抑制了污染企业进入。因此,应结合目前经济模式的客观情况,注重长远利益而非眼前利益来谋求地方发展,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安排,明确环境信息权利的救济途径,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渠道,从而为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实现发展模式的转型和环境质量的改善。此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要发挥环境治理作用需要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故而在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后,应该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加入地方环境治理队伍,强化来自社会的监督。


第二,支持企业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基础上开展生产经营。研究发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政策会通过增加企业研发投资和提高企业融资成本这一机制抑制污染企业进入。因此,在利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地方环境治理的同时,应该给予污染企业一定的技术扶持和融资支持,降低污染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成本,鼓励其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技术创新,提升自身效益。另外,要进一步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使污染企业的环境风险充分披露,降低企业排放的监督成本,提高地方污染治理效率。


第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政策的推广要因地制宜。研究发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企业选址的影响具有地理位置和资源禀赋异质性。因此,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最符合当地特色的环境信息公开政策,引导其摆脱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朝着绿色发展的方向转变,从而发挥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最大功效。


扫描二维码免费下载全文

本期目录

更多精彩 敬请关注

新锐专论

张乾友丨“表僚主义”论

王敬宇|中国特色善治进程中的主体间性逻辑: 一个伦理现象学阐释


专题研讨:基层治理研究


魏景容|形象包袱: 基层疲态现象的 一个经验解释 

汪曲、许愉|何以驱动基层公务员担当作为: 基于扎根理论的质性研究

韩艺、曹南燕|强镇改革中的县镇关系及其优化——基于扎根理论与成长上限基模的分析


论文


岳子航、张聪、陶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能否缓解 环保 “逐底竞争”?

刘定杰、吕守军|社会资本、政府规模与经济发展——基于2005—2018 年中国30个省市的面板数据分析

徐龙顺、宋娜娜、蒋硕亮| “参与促进” 还是 “参与悖论”? ——教育的公众参与效应研究

吴磊、杜耐可|外部环境、组织治理与慈善组织风险——基于多案例的定性比较分析

余晓、顾玲巧、单嘉祺|整体政府视角下标准化治理府际合作的生成机理研究

熊烨|政策变迁中的反馈机制: 一个“理念-工具”分层框架——以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减负” 政策为例


研究综述


孙柏瑛、周保民|政府注意力分配研究述评: 理论溯源、现状及展望

微信推送·2022年第83期

编辑:吕雯婧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文章精选】​岳子航、张聪、陶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能否缓解环保 “逐底竞争”?|2022年第5期

岳子航 等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