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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侵害“一老一小”重点人群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发布!


今年以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大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2023年4月起,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办侵害“一老一小”重点人群合法权益的案件268件,结案116件,罚没款238.26万元现集中公布一批侵害“一老一小”重点人群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1:上海市闵行区同休保健按摩店虚假宣传产品功效案


2023年6月13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闵行区同休保健按摩店涉嫌虚假宣传产品功效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5月30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查见该保健按摩店内正以健康讲座的形式向老年人推销产品(眼贴),宣称涉案产品具有预防白内障等功效


经查,涉案PPT课件内容和现场营销人员的话术均由当事人自行设计,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和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一些不良商家紧盯“老年群体”,生产、销售各类老年用品、老年食品等,通过夸大产品功能、虚构曾获荣誉等方式向其兜售商品。这种行为不但骗取了老年人的钱财,甚至可能延误病情治疗,对老年人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格执法,严查此类违法行为,守护老年人“钱袋子”。


案例2:上海慕那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中性笔案


2023年5月23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慕那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学生用品(中性笔)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17123.83元、没收违法所得18513.29元的行政处罚。


在前期儿童用品监督抽查中,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生产的慕那美Jell Line 208 0.4mm中性笔(适用年龄:6岁至14岁)进行抽检。据检测报告显示,涉案中性笔的“笔的上帽安全”项目不符合GB21027-2007《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涉案中性笔由当事人设计,并委托生产后对外销售。当事人委托生产了两个批次的涉案同款中性笔,其中生产“12支装”共计259200支,“8支装”共计14400套。案发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并对剩余库存及召回产品予以整改并已经检验合格。本案货值金额共计317123.83元,违法所得共计18513.2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自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明确了“笔帽沿轴线垂直进入直径为16(+0.05/-0)mm的环形量规时,笔帽不通过部分应大于5mm;笔帽体上需要有一条连续的至少6.8m㎡空气通道;室温最大压力差1.33kPa下,笔帽最小通气量应为8L/min”等要求,以确保学生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从流通入手,追查源头,厘清不合格原因,避免有安全隐患的产品给学生带来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障了学生用品质量安全。


案例3:海脉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案

2023年5月31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海脉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2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涉案广告为立牌广告,广告主体部分为某游戏中的女性角色全身图片,并将该女性角色某些部位进行局部放大,在人形立牌右上角进行突出展示,并配上含有软色情内容的文字。现查明,当事人为了扩大该款手办产品上市之后的销售量,自行设计并发布了上述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违法行为。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青少年是动漫游戏手办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广大青少年正处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更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本案当事人利用含有“软色情”内容的广告进行宣传营销,会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严格执法。


案例4:萌萌童装(上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国家标准的童装案


2023年5月17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萌萌童装(上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国家标准童装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40元、罚款人民币1228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服装的行为进行调查。据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Q221008连衣裙“绳带要求”项目的检测结果不合格;Q231245洛丽塔蝴蝶结裙子“绳带要求”“纤维含量”项目的检测结果不合格;N131647婴幼儿及儿童服装(宽松牛仔裤)“标识”“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的检测结果不合格;W212082儿童休闲卫衣“纤维含量”项目的检测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童装140件,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6140元,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8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儿童服装上的“绳带要求”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可能对儿童产生物理安全性危害,而“纤维含量”、“耐湿摩擦色牢度”则是纺织品的主要性能指标,直接决定了服装面料品质。家长在选购儿童服装时往往倾向于为儿童购买面料优质、刺激性低的面料,“纤维含量”、“耐湿摩擦色牢度(级)”属于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极大影响的因素。因此相关儿童服装生产经营企业应敲响警钟,严格遵守国家标准,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案例5:上海市奉贤区小淘气母婴用品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3年4月17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奉贤区小淘气母婴用品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8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母婴用品店存在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将普通食品贝纯乳钙、贝纯可智DHA藻油凝胶糖果等摆放于“保健食品专卖”专柜,与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混放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属于特殊食品,若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老年人及婴幼儿群体对特殊食品的需求较大,本案依法对母婴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警示其他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6:上海瑞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5月10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瑞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3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瑞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销售儿童化妆品过程中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网店“顺顺美容个护专营店”上架一款儿童润唇膏,在产品标题和详情页面发布含有“食品级”内容的宣传广告。经查证,涉案产品属性为“普通化妆品”而非“食品”。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案发后,当事人自行更正了广告内容。当事人用于制作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共计1000元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些化妆品生产企业使用了可用于生产的“食品”原料,并对外宣传此类化妆品为“食品级”化妆品。以此暗示家长,这样的化妆品对儿童更安全,吃了无事。这种行为实则是混淆了化妆品和食品的概念,是典型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儿童把化妆品当做食品误食,最终危害儿童健康。本案的查处给化妆品企业合法、合规销售儿童化妆品起到强有力的警示作用。


来源 | 上海市场监管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值班编辑 | 黄圆圆

实习编辑 | 张雪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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