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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住房如何办产权证,看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

国家发改委 石哥说土地 2024-01-10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

第一条:什么是易地扶贫搬迁?

易地扶贫搬迁是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原则,将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搬迁到生存发展条件较好地方,并通过产业、就业、培训、教育、健康、社会保障等系列帮扶措施,使其摆脱贫困状况、实现稳定脱贫的综合性扶贫方式。

 第二条:为什么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大规模扶贫开发,极大地缓解了农村贫困问题。40年来,已累计减少农村贫困人口7.4亿多人,为全面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现象打下坚实基础。按照现行扶贫标准,截至2015年底,我国还有贫困人口5575万,其中近1000万贫困人口还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贫困程度很深、脱贫难度极大,是脱贫攻坚中最难啃的“硬骨头”。如不实施易地搬迁,这部分贫困群众很难脱贫。为此,党中央决定“十三五”期间继续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通过“挪穷窝、换穷业、拔穷根”,确保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目标。

第三条:如何理解“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

易地扶贫搬迁所指“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是对特定地区特定群体生存状态的一种形象化描述。相比其他地方而言,这类地区自然条件更为恶劣、生态环境更为脆弱、自然灾害更为频繁、生产方式更为落后、群众生活更为艰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更为短缺。在原地无法通过各种投入达到脱贫目标,或付出极大代价才能达到脱贫目标。

第五条: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与早期易地扶贫搬迁相比有哪些不同?

 一是工作目标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的人口规模,是由各省份上报的年度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形成的,对脱贫发展没有强制性要求。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明确提出了“十三五”时期农村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以下简称“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或“建档立卡搬迁对象”)总规模,并要求“搬迁一户、脱贫一户”。二是搬迁对象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各地以国家贫困线标准为主要依据自行确定的。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由扶贫部门按照精准识别标准和认定程序确定并在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对象更加精准。三是主要任务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主要强调的是安置住房建设和人口搬迁安置。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不但继续强调安置住房建设和人口搬迁安置,而且还要统筹考虑显著提升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以及搬迁群众后续发展、社会融入、稳定脱贫等问题。四是资金渠道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主要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投资,资金渠道较窄,资金规模较小。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首次将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资金纳入资金筹措渠道,有力支撑了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五是补助标准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人均补助标准较低,没有对贫困搬迁群众自筹额度进行限制。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不仅大幅度提高了人均补助标准,而且对贫困搬迁群众自筹额度提出上限要求,避免搬迁群众大额举债。六是建设标准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没有对建房标准作强调。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明确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七是保障机制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主要由发展改革部门加以推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按照中央确定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建立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保障了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第八条: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主要目标:到2020年,实现约10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搬迁安置,搬迁对象住房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安全饮水、出行、用电、通讯等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享有便利可及的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迁出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置区特色产业加快发展,搬迁对象有稳定的收入渠道,生活水平明显改善,全部实现稳定脱贫,与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主要任务:一是组织动员和精准识别搬迁对象;二是保质保量完成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设任务;三是配套完善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四是组织搬迁对象按期入住;五是全面落实后续产业配套和搬迁群众就业创业;六是有序推进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复绿;七是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归集偿还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八是建立健全搬迁社区(新村)管理服务体系;九是积极推进搬迁群众社会融入;十是激发搬迁群众内生动力实现光荣脱贫。

第十一条: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分为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两类。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指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农村贫困人口。这些人口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按程序识别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是自愿提出搬迁申请并按程序审核确定。三是在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已进行标注这类搬迁对象的识别认定工作由各级扶贫部门负责。同步搬迁人口,指与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生活在同一自然地理单元(或村庄)内需要实施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于迁出区自然环境、生产条件和发展基础具有同质性,在尊重个人意愿基础上,允许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贫困人口一同搬迁。这类搬迁对象的识别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无需国家审核,不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也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已脱贫但尚未搬迁的建档立卡搬迁对象是否还能搬迁?  

由于建档立卡搬迁人口识别认定、搬迁方案制定与实际实施搬迁存在时间差,在此期间,有可能出现已列为搬迁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搬迁入住前脱贫的现象。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这类在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已标注脱贫但尚未实施搬迁的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可继续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需要说明的是,易地扶贫搬迁不仅是为了解决搬迁群众住房安全问题,也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其生存环境恶劣、发展条件不足、脱贫基础脆弱等问题。因此,除因搬迁对象识别认定不精准需要调整的外,只要符合迁出区条件且仍有搬迁意愿的已脱贫搬迁对象,都可以继续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第十三条:搬迁协议签订后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以签订搬迁协议时当地扶贫部门核定的家庭人口为准,安置住房建设(分配)面积和建房补助资金也应按签订协议时的家庭人口关系和人口数核定。协议签订后,户籍人口因新生、死亡、婚姻、就学、兵役等原因发生增减变化时,要及时调整建档立卡户人员信息,但无论户籍登记是否变更,仍按协议确定人口数为准。

 第十四条: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户需要签订哪些协议?

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提出搬迁申请后,当地政府要与其及时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协议》《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协议》两个基本协议。同时,为使搬迁群众能够及时接受劳动技能培训和产业就业帮扶,地方政府应适时与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搬迁家庭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协议》或制定相关产业、就业帮扶措施,以及应享受的惠农益贫政策,确保他们有业可就、稳定增收、实现脱贫。

第十五条:是否允许建档立卡搬迁户家庭成员搬一部分留一部分?

国家对建档立卡搬迁家庭实行整户识别、整户管理、整户搬迁,不允许其家庭成员搬一部分留一部分,尤其要杜绝未搬迁成员继续占有和居住应拆除(腾退)旧房的现象。


第十八条:国家为什么鼓励实施村组整体搬迁? 搬迁方式可分为“村组整体搬迁”和“村组部分搬迁”两种。两种搬迁方式中,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采取“村组整体搬迁”方式进行。实践证明,“村组整体搬迁”是解决深度贫困村、连片特困村整体贫困问题、实现“挪穷窝”“断穷根”的最有效途径。一是有利于破解迁出村整体贫困问题,避免因搬迁不彻底留下“后遗症”,成为产生新贫困的“温床”。二是有利于解决贫困地区村多、村小、村散,以及“空心村”“空壳村”等问题,为撤村并点、优化乡村布局、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创造有利条件。三是有利于迁出区土地整体复垦复绿,为推动迁出地生态保护和发展规模化生产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为什么要严禁易地扶贫搬迁中“原址重建”行为?

易地扶贫搬迁中的“原址重建”是指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在原有宅基地上重建住房的行为。“原址重建”虽然可以明显改善搬迁群众的住房条件,但并未使其脱离原住地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约束,也未重新构建有利于他们稳定脱贫的发展方式,严重背离了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目标,必须坚决杜绝。

 第二十六条:如何认识和界定“村东搬村西”就近安置方式?

“村东搬村西”主要是指由于搬迁距离过近而难以实现“挪穷窝、换穷业、拔穷根”的目的。有些地方将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相混淆,甚至作为农村危房改造的“升级版”来打造,更是严重偏离了易地扶贫搬迁初衷。考虑到迁出区自然条件和居住环境千差万别,国家不对“搬迁距离”作统一规定。把搬迁后群众基础设施配套是否得到根本改善作为认定“就近搬迁”的重要依据。从工作实践看,在同一自然村组内选址搬迁往往容易出现“搬迁不易地”问题,必须从严控制、从严把握。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在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2016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严格按照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不得变相扩大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上述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的政策红线之一,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为什么要规定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人均住房建设面积标准?

安置住房建设涉及建档立卡搬迁群众的核心利益,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其标准制定工作要统筹考虑多方面因素,使之既能体现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基本导向,也能满足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总体要求。总体而言,一要坚决防止贫困群众高额举债建大房、搞豪华装修影响如期脱贫。二要坚决防止吊高群众胃口、抬高群众预期甚至形成盲目攀比之风。三要极力克服和抑制政策“悬崖效应”和“福利陷阱”危害。四要与国情财力相匹配,与中西部地区农村住房建设成本相衔接。因此,为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建设的住房,只是“保基本、保安全”的“扶贫房”,而不是一步达到小康水平的“富裕房”。

第二十九条: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建设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对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建设面积不做统一规定,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在综合考虑同步搬迁家庭经济情况、当地居民住房习惯和地方财力支持等基础上自行确定。原则上,同步搬迁家庭住房建设面积应与贫困搬迁家庭大体相当或保持在合理增幅内,防止形成盲目攀比之风。

第三十条:如何理解安置住房“建设面积”? 

按建筑类型划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可简单分为“一户一宅”式住宅(包括独立式住宅和联排式住宅)和楼房式住宅(包括单元式住宅和走廊式住宅)两类。一般而言,“一户一宅”式住宅没有公摊面积,住房建设面积应按建筑面积计算;楼房式住宅有一定比例公摊面积,建设面积存在“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套内面积)”之分。由于各地安置地情况和建设成本不同,采取楼房式住宅安置的,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具体采用“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计算,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人均住房建设面积是否规定了下限标准?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以来,各地通过严控严改,总体上抑制了建档立卡搬迁户住房建设面积过大问题。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由于没有很好把握以人为本精神,出现了住房建设面积过小问题,有的地方建档立卡搬迁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甚至不足10平方米,严重损害了搬迁群众利益。各地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国家制定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的初衷,并非面积越小、标准越低越好。为使搬迁群众能够住上符合现代文明生活的住房,按照“保基本、保安全”要求,建档立卡搬迁家庭住房建设应配有卧室、起居室、厨房、独立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各省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省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下限标准,防止面积过小影响搬迁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第三十二条:储物等简易用房是否应计入住房建设面积?

建档立卡搬迁家庭安置住房人均面积控制标准主要是指居住面积,不包括为储存堆放杂物建设的附属建筑物面积。附属建筑可按不同安置方式分别处理。一是农村安置家庭,可在确保搬迁群众自筹资金不超标的前提下,配建用于存储小型农具、粮食、化肥、饲料、燃料等生产生活物资的筒易用房,但要从严控制建设面积和建设标准,不得将附属建筑擅自改为居住空间。简易用房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级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城镇安置家庭,原则上不再另行配建独立的储物空间。

第三十三条:对购买农村旧房安置有什么具体要求?

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可以通过购买农村旧房进行安置,但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购房资金在不超过该户应享受的当地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总额前提下,按照实际购房成本核算,杜绝“既得房、又得钱”。二是地方政府要严格审查农村旧房购买协议,组织专业力量或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农村旧房价值进行评估,坚决防止通过签订虚假协议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对回购的旧房进行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三是搬迁群众回购旧房的位置,应满足交通条件较好、就学就医便利等基本条件。四是回购旧房应具备稳定的通水、通电条件,住房面积应与搬迁家庭人口、住房建筑实际尽量匹配。

第三十四条:社会捐助、亲友资助建房是否允许超面积?

建档立卡搬迁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建房资金只要使用了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无论是否还有包括社会捐赠、亲友资助在内的其他来源资金,都要严格执行这一标准,不允许超面积建设。为合理引导搬迁群众预期,避免形成盲目攀比之风,国家不鼓励同时使用社会捐赠、亲友资助等资金为贫困搬迁户建房,但可用于资助撒迁户中的特殊贫困群体对安置住房进行筒单装修。

第三十五条:新建安置住房建设面积超标应如何处置?

因政策执行偏差、户型设计不合理、人房对接不精准等原因造成安置住房建设面积超标的,应按国家控制标准,通过产权分割,或调人、调房、调结构等方式加以整改。一是产权分割方式。可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或其它国有出资方、村集体按成本价出资持有超面积部分产权,并与建档立卡搬迁户签订产权分割协议,明确各自产权面积,同时还要明确搬迁户脱贫攻坚期后回购超面积产权的相关约定条件。产权分割方式,仅限于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超过控制标准25%以内或每户超过2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住房。二是户型置换方式。通过“人房对接”,推动户型多样化,将搬迁家庭调入面积合规住房进行整改。三是改造住房结构方式。面积严重超标的住房,可改造住房结构,物理上分割出可独立使用的房屋单元,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或村集体所有并管理使用。四是重建(重购)方式。通过选址重建(重购)符合标准的住房进行整改。对于按照前几种方式仍无法整改的搬迁户,可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撤销搬迁对象标注,地方政府对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并统筹解决好其稳定脱贫问题。对于在农村分散安置的农户自建、统规联建住房,如采取上述方式确实难以整改到位的,省级政府可在解决搬迁户因建房而大额负债问题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需要说明的是,对于2016、2017年省级政府或省级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已组织整改并于2018年1月1日前出具面积合规验收手续的,不再要求重复整改,但对于在巡视、审计、监管巡查等各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问题,务必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坚决整改到位。

第三十六条:回购公租房、积压商品房面积超标该如何处理? 

由于公租房和积压商品房等住房不是按照易地扶贫搬迁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建设的,因此,所回购住房可能存在面积不足或超标问题。对此,应釆取“人房对接”,推动户型多样化等方式进行整改,不得以此为由变相扩大住房面积。原则上,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超过控制标准25%以内或每户超过20平方米以内的,可釆取产杈分割方式整改。其他的超面积住房,应通过调人、调房、调结构等方式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安置住房的基本交房标准应有哪些?

安置住房交房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是住房质量验收或质量安全鉴定合格。二是室内门窗安装到位、水电入户、地面平整、内墙四白落地等。高龄、失能、残疾老人等贫困家庭安置住房,可适当考虑配置无障碍设施。三是安置点内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齐备并可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一人户”应如何安置?

经征求搬迁对象同意,“一人户”可采取集中方式共建安置住房,或釆取改造闲置公用房屋、改扩建现有养老院、幸福院等方式加以解决。国家不提倡采取“一户一宅”方式为“一人户”建造“岗亭房”等独立式住宅。

第三十九条:特殊困难搬迁群体应如何安置?

对于有搬迁意愿的农村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特殊贫困群体的居住生活问题,可通过新建、共建集中供养机构等方式解决,或通过新(改扩)建互助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解决。属于特困供养范围的,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可由民政部门安排供养服务机构加以解决。对暂时无人监护的困境儿童应通过民政渠道安排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照料。

第四十条:集中安置点住房仅完成分部工程验收是否可以交付使用?

按照行业规范和“住房安全有保障”要求,集中安置点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到抗震设防等级要求,同时,应经过住房质量安全鉴定、住房整体质量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对于仅完成分部工程验收而未进行住房质量安全鉴定、住房整体质量验收或竣工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住房,不得向搬迁群众交钥匙,更不得组织搬迁入住。

第四十一条: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脱贫后是否可以扩建住房?

 为确保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不因扩建住房而难以脱贫或再次返贫,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搬迁户不得扩建安置住房。脱贫攻坚结束后,需要扩建住房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稳定脱贫。二是向村委会提出扩建住房申请和家庭收入说明材料。三是村委会审核同意并在村内公示。审核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负担情况和家庭收入说明的真实性进行认定,确保申请人不因扩建住房而返贫。四是报乡镇政府批复备案,并按农村住房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空间范围应如何确定? 

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空间范围,原则上应以规划用地许可证明确的四至界限为准。超出四至界限但属于为该安置点专门铺设的道路连接段、配套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可有条件地纳入配套设施建设范围。上述范围之外的基础设施,应由地方政府纳入市政或乡村建设规划,统筹整合其他资金加以解决,不得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建设。

第四十三条: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集中安置点公益性基础设施应按照“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经济安全、环境整洁”的原则进行配套。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水、电、路、基础电信网络,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同时,应按照“简朴实用”要求实施安置点绿化、亮化、美化等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相关行业标准。

 第四十四条:集中安置点配套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有哪些?

在统筹考虑安置点规模、周边设施情况、现有人口年龄结构特点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流量流向基础上,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目标标准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集约建设安置点配套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相应设置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党员活动中心、文体活动场所等设施。同时,按照“一室多能、综合利用”原则,对于功能相近的服务设施(如图书室、阅览室、党员活动中心等),应合并设计和建设,坚决避免虚增投资需求,增加地方筹资压力。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电力、燃气、水务、供销、交通等公用单位在大型安置区设点服务。

第四十五条:对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筑风貌有什么要求?

国家鼓励各地按照“以人为本、突出特色、自然和谐、宜居宜业”的原则,在统筹考虑周边自然环境和合理控制建设成本前提下,积极探索既能充分体现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特色和传统建筑风格,又方便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的安置点和安置住房设计方案,避免将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成“排排座”“大兵营”。

第四十六条:如何发挥搬迁群众在工程建设和项目监管中的作用?

“政府引导、群众参与”是扶贫开发的本质要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点多面广,不仅为当地群众创造了大量短临就业岗位,也为搬迁群众提供了参与项目监管的条件。地方政府可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搬迁群众积极参与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设。同时,应组织搬迁群众代表或成立群众监督小组,全程参与项目招投标、材料采购、工程质量等环节的监管工作,提高搬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夯实“廉洁搬迂”“阳光搬迁”的群众基础。

第四十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需具备哪些前期手续?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工程建设需完成但不限于以下前期工作手续:可研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环评灾评(环境影响评价、地灾评估)、土地审批、规划设计(选址意见书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质勘察、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此外,大型安置点还应对选址进行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对于分散安置的,需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并按照房屋建设规定办理建房手续。

第四十八条:集中安置点或安置住房有哪几种建设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设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统规统建。即安置点或安置住房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按照“项目四制”要求组织施工的建设方式。与其他建设方式相比,统规统建方式的设计更为科学、管理更为严格、监管更为到位、进度和质量更有保障、政策执行更为规范,是国家鼓励和地方普遍釆取的主要建设方式。近年来,有些地方还探索采取EPC总承包、委托大型国企民企代建等方式组织建设。     二是统规联建。即安置点或安置住房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村民委员会或村建房理事会统一组织实施的建设方式。这种建设方式多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的农村集中安置点和安置住房。相比统规统建,主要优点是工程造价相对较低、群众参与度较高。主要问题是招投标程序不够完善、质量管控相对薄弱、资金使用不够规范、政策执行容易出现偏差。三是统规自建。即安置住房由政府统一规划、政府免费提供设计或由搬迁户自主设计,并由搬迁户采取自主建设、委托建设或村民互助建设等方式实施的建设方式。这种方式多用于农村小型安置点或分散安置住房建设。主要优点是手续简便、工程造价较低、搬迁家庭全程参与等。主要问题是配套设施水平低、政府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同时容易产生面积超标、相互攀比、大额举债建房装修等问题。四是分散自建。即搬迁户依照村庄规划自主设计、自主(委托、互助)建设安置住房的建设方式。这种方式容易出现“搬迁不易地”、配套设施水平低、面积超标、大额举债、工程监管薄弱、工程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总体上看,上述几种建设方式各有利弊,但无论采取哪种建设方式,都要坚持正确的脱贫初心,坚守政策红线,加强质量监管,确保将安置住房建设成为安全房、放心房。为此,各地应把统规统建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设的主要方式,对统规联建要加强指导和监管,从严控制统规自建、分散自建的规模和范围。

第四十九条:由村民建房理事会组织实施的安置房建设应如何规范?

村民建房理事会是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设中常见的一种组织形式。村民建房理事会成员通常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村民中推荐产生,一些地方也有驻村工作队成员或乡镇政府干部参加,主要负责涉及本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建房理事会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但作为建设单位,普遍存在专业知识欠缺、程序意识不强、合同管理薄弱、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县乡政府对村民建房理事会工作应加强指导,特别是应强化工程招投标、资金管理、建设进度、质量监管等主要环节工作的指导。

一是坚持统一规划设计。县乡政府应在充分征求撇迁群众意见基础上,组织编制集中安置点规划和安置住房设计。

二是坚持统一开展前期工作。县乡政府按照建设程序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做到审批要件齐全、合法合规。

三是坚持统一组织工程监管。在村民建房理事会监管基础上,可由县乡政府组织专业力量实施监管,对工程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并协助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对村民建房理事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

四是坚持统一项目验收鉴定。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完工后,可由县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村民建房理事会、搬迁群众代表、施工单位等参加竣工验收,也可由县乡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安置点和安置住房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五十条:联建和自建安置住房应如何监理?

无论采取何种建设方式,都要对安置住房建设质量实施有效监管。目前,联建住房一般会选派搬迁群众代表或成立群众监督小组进行质量监督,自建住房则由建房户自行负责质量监督。与此同时,为确保住房建设质量,地方政府在质量监管工作上不应缺位,可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联建住房和自建住房实施有效的流动监理,联建住房规模较大或自建住房较为集中的,应酌情配备旁站监理。

第五十一条:项目正式开工的标准是什么?

项目正式开工时,应已完成以下基础工作:完成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场地“三通一平”、临建设施基本搭设完成、已签订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全部到岗、土方开挖设备和人员到位、项目总监理下达开工令、正式开挖基础土方等。如仅完成地质哉察、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及相关辅助工程等施工准备工作,均不属于正式开工。

第五十二条:对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自建安置住房有什么要求?

一是自建住房选址要满足合理、安全要求,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同时,相关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周边已有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二是住房设计要符合村庄规划,尽可能与当地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三是保证工程质量。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自建住房质量过程监管,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竣工验收或质量鉴定,并出具验收或鉴定报告。验收或鉴定不达标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协助。四是不得突破人均住房建设面积红线、不得大额举债豪华装修。

第五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应如何验收?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验收可分为住房整体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质量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县级住房建设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验收合格后,验收结果报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备案。未经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按照验收整改要求和行业规范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在完成质量验收、竣工决算审计后提出申请,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易地扶贫搬迁牵头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工作应对建设程序、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工程档案等作出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建立健全管护制度。

第五十四条:什么是“实际搬迁入住”?

实际搬迁入住是指安置住房经质量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搬迁群众已迁入新房稳定居住的状态。一般情况下,看一个家庭是否已实际搬迁入住,可以通过查看屋内是否已搬入家具、灶具、被褥等必要的生活用品,但更主要的还是通过查看该家庭的用水、用电记录等生活痕迹加以判断。原则上,搬迁群众应在拿到住房钥匙后6个月内搬迁入住。举家外出务工的搬迁家庭,室内至少应已搬入必要的生活用品。

第五十五条:是否允许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出售安置住房?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以来,国家对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住房建设给予了较为充分的资金补助,使他们基本“不花钱”或“花小钱”即可住上配套完善、功能齐全、安全可靠的安置住房。因此,安置住房不仅是确保贫困搬迁群众实现稳定脱贫的重要基础,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份可靠的财富保障。为防止个别地方、个别群众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谋取不法利益、恶意套取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同时为避免搬迁群众卖房后因无稳定居所导致返贫,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自交付使用起原则上20年内不得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在此期间,建档立卡搬迁户私下出售、置换或转让安置住房的,县级政府应取消其搬迁资格、收回安置住房所有权。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原则上不允许出租,搬迁户稳定脱贫后,如确需对外出租的,应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许可。

 第五十六条: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渠道有哪些?

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前,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由5个渠道组成:一是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统筹安排,只能用于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建房补助,不得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本金或运营资金,也不得作为长期贴息贷款的还贷资金。二是专项建设基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和配套设施建设。三是地方政府债务资金。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后,以项目资本金形式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由省级财政承担偿还责任。四是低成本长期贷款。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金融债券筹集,由省级投融资主体承贷。五是群众自筹资金。由建档立卡搬迁对象自筹部分资金,用于安置住房建设。为解决易地扶贫搬迁融资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间题,防止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将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融资方式改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后,有关贷款等融资资金统一调整规范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

第五十七条: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是如何调整的?

经报请国务院同意,2018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下发《关于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的通知》,对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作出调整,将贷款融资统一规范调整为地方政府发债融资,以2017年7月14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为节点,将各省份此后承接承贷的贴息贷款等配套资金,以及后续所需各渠道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除外),全部调整为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集,中央财政按4%的利率和90%的比例给予贴息。对搬迁规模调增或调减的省份,相应核增或核减债务限额,调整后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均筹资标准不变。9月11日,财政部等部门再次下发通知,按照分类施策原则,对已承贷承接和未承贷承接的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进一步明确了偿还归还要求。

第五十八条: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补助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安置住房建设补助标准,主要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各省份承接的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组成。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实行区域差异化标准,其中,东中部省份人均补助7000元,西部省份和四川、云南、甘肃3省非藏区地区人均补助8000元,新疆、西藏、青海和3省藏区人均补助10000元。各地实际建房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承接的融资资金情况,并综合考虑区域发展水平、安置资源条件、工程建设成本等因素自行制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应统筹用于安置住房、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后续扶持等,优先保障安置住房建设。从实际执行看,各地建档立卡搬迁户人均建房补助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一般在2至3万元左右。

第五十九条: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为什么也要自筹部分建房资金?

 国家提出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也要自筹部分建房资金的主要考虑,一是体现安置住房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二是培养调动搬迁群众主人翁意识,鼓励引导他们主动参与新家园建设,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实现光荣脱贫。

第六十条:国家对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自筹资金有什么规定?  

为避免贫困搬迁家庭因建房而大额负债影响脱贫,国家对自筹资金额度进行了严格限定,明确规定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自筹资金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万元或每人不超过3000元,两个标准也可并行使用。对于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免除自筹资金。

第六十一条:国家对同步搬迁群众自筹资金有什么规定?

国家对同步搬迁群众自筹资金额度不作统一规定,由地方政府在综合考虑搬迁对象负担能力、地方财力支持情况等基础上自行确定。

 第六十二条: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如何管理和使用?

由于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规模庞大、构成复杂、政策性强,因此,在资金管理上也有特殊要求:一是组建专门机构。按照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前的政策要求,省县两级要分别建立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和资金承接使用平台公司,作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主体,负责管理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筹资金以外的融资资金。投融资主体可以按照规范要求,采取新设立方式组建,也可以采取改造现有投融资公司或在现有投融资公司中设立子公司等方式组建。二是明确管理规则。省级投融资主体和县级平台公司要按照“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承接、拨付、使用和监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三是严格承接使用。首先,省级投融资主体统一向银行申请贷款。其次,县级平台公司从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银行贷款,并按年度计划,将承接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最后,县级平台公司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参建单位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部门批复,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参建单位。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后,地方发债筹集的搬迁资金按照政府债务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的拨付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实行报账制,即由项目参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拨付申请,经项目实施主体复核确认并报县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或易地扶贫搬迁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平台公司将资金拨付至参建单位,避免出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与其它资金混淆使用、脱离监管范围等问题。搬迁群众自建住房的,可将建房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拨付至搬迁户,由搬迁户支付给施工队或材料供应商。

第六十四条:对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购房安置有哪些要求?

购房安置是指建档立卡搬迁户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在县城、乡镇、中心村购买已建公租房、积压商品房或农村宅院等进行安置的行为。购房安置须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已明确提出购房安置方式、安置对象范围和相关安置要求等。二是搬迁户自主提出购房安置申请、有效购房合同(协议),并附搬迁协议、旧宅基地腾退协议等相关材料。三是经迁出村村委会初审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易地扶贫搬迁牵头部门审核确认。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安置对象资格、购房面积、房屋档次、购置单价、自筹资金,以及购房合同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等情况,切实杜绝通过虚假买卖套取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行为。跨市县购房安置的,还要对迁入地整体物价水平作出评估,特别对拟到省会城市中心城区购房安置的,要从严审核、从严控制。省级易地扶贫搬迁牵头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购置商品住房的档次、单位面积价格等标准,为县乡两级开展审核确认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十五条:如何处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银行存款利息?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是指省级投融资平台公司承接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长期低成本贷款和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等在银行存储过程中产生的利息。2017年7月14日以前各省份承接承贷的贴息贷款等资金产生的利息也要按照“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如有结余,可用于偿还归还融资,或按规定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发展。

第六十六条: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用于补助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安置住房建设。二是用于安置点四至范围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三是超出四至界限但属于为该安置点专门铺设的道路连接段、配套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此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如有结余,可用于搬迁群众后续扶持。

第六十七条:依托行政村安置或在行政村内分散安置的是否可以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建设村内其他基础设施?

依托行政村建设的小型安置点和分散安置住房,在确保完成安置住房建设的前提下,可利用安置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约6万元的筹资资金,统筹建设安置点和建档立卡搬迁人口能直接受益的配套设施。监督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在迁入村建设的仅是小型安置点或少量分散安置住房,却借易地扶贫搬迁之机,将部分资金用于村内与安置点、安置住房无关的道路、饮水、垃圾处理、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这种“搭便车”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而且往往以牺牲住房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为代价,直接损害了搬迁群众利益,必须严格禁止,及时纠正。

 第六十八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还有哪些特别规定?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按规定只能用于安置住房和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是安置点和安置住房项目征地拆迁、占地补偿、“三通一平”等方面支出;二是搬迁群众生活补助补贴等费用;三是补助同步搬迁群众住房建设。此外,中央预算内投资只能用于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安置住房建设,不得用于其它项目。

第六十九条:如何理解“如有结余资金可用于搬迁群众后续扶持”?

国家规划提出,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完成后,结余资金可用于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后续扶持。这里所说的“结余资金”是指,按照项目设计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并经决算审计后的剩余资金。这里所说的“后续扶持”是指,为帮助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在迁入地就业增收而建设的扶贫车间、产业园区、设施农业等基础设施,以及针对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就业创业所采取的奖补措施。用结余资金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或地方政府所有,并应建立直接惠及贫困搬迁群众的利益联结机制。严禁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提前切块或按比例预留用于后续扶持项目的行为。各地对结佘资金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挪用或闲置浪费,不得将结余资金以现金或转变为物品物资等方式直接发放给搬迁群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制订并报请省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十条:群众搬迁后为什么必须拆除旧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占新必须腾旧的规定,以及搬迁群众签订的《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协议》,搬迁群众迁入新居后,原有住房应予拆除,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

第七十一条:旧房拆除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旧房拆除应做到所有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整体性拆除,包括生活用房、生产用房、院落围墙、棚圈设施等,不得只是象征性拆除或拆一部分留一部分。如,只拆主房不拆辅房或拆一半留一半等。整体搬迁村组中的非搬迁户(主要是指该户在村内拥有住房但户口已迁出且长期不在村内居住的人口)住宅,地方政府应征求产权人同意后予以拆除。

第七十二条:哪些旧房可以不拆除?

拆除旧房是搬迁群众应尽的法律义务,要严格控制自行认定禁拆范围的行为。从工作实践看,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政策要求并兼顾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前提下,以下类型旧房可以不用拆除:一是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传统保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名录,以及省级政府划定的具有重点文化旅游开发价值村落的旧房,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等。省级以下政府不得随意扩大或自行划定禁拆范围。二是地方正在申报纳入保护名录所涉及的旧房。这类旧房在正式批复前,可延缓拆除。但一经批复,应按批复意见及时处置。三是两户及以上共同居住的连体房。该旧房属于搬迁户的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应收归村集体,并对房屋进行封存和处置。这类旧房应由县级政府认定后,建立台账统一管理。

第七十三条:按规定保留的腾退旧房是否可以开发利用?

按规定保留的腾退旧房应收归村集体所有,在满足规划和用途管制等前提下,可通过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利用。取得的收益,由村集体统一分配。脱贫攻坚期内,除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留成外,其余所得收入应主要用于支持扶贫开发或优先分配给本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对闲置的保留旧房,经村民会议决议,可交由符合政策的本村其他村民使用。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旧房拆除期限有没有具体要求?

由于各地迁出区条件千差万别,国家对旧房拆除期限不做统一规定。为让搬迁群众能有一段时间逐步适应搬迁后的生产生活,地方政府可在综合考虑农业时节、子女教育衔接等因素基础上,预留一定的旧房拆除过渡期。过渡期原则上为搬迁群众实际入住后1年以内,具体期限可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范围内的旧房以及土地已经流转或已经实现就业的搬迁群众的旧房,应立即执行拆旧。

第七十五条:搬迁群众原承包地(耕地、林地、草场等)是否会被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要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依据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易地扶贫搬迁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收回、侵占、剥夺搬迁群众的承包地(耕地、林地、草场等)。

第七十六条:如何保障和盘活迁出区群众承包地(耕地、林地、草场等)权益?

为保障搬迁群众对承包地依法享有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快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菅权确权登记颁证,明确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等,确保搬迁群众权益不受损害。二是有序推进承包地经营权流转。鼓励搬迁户把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收益归搬迁户所有。三是积极推进经营权入股。鼓励搬迁群众将承包地经菅权作价入股,拓展搬迁群众的增收渠道,保障其增值收益。土地流转后,搬迁群众继续享受依附在原土地上的惠农政策,做到权属不改变、权益不受损。

第七十七条:为什么要对腾退的宅基地进行复垦复绿?

 对腾退的宅基地复垦复绿是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须完成的任务。一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需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群众搬迁后,腾退的宅基地应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复垦再利用。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优先复垦为耕地,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二是生态保护的需要。对于不具备复垦价值或复垦条件的宅基地,应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通过工程、生物、自然等手段实施生态保护和自然恢复。三是偿还融资资金的需要。运用增减挂钩政策实施腾退宅基地复垦,既可为搬迁群众提供安置用地保障,也可为易地扶贫搬迁偿还融资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

第七十八条:复垦复绿后的土地权属归谁所有?

我国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对分配给自己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群众搬迁后,原宅基地使用权应由村集体收回。复垦复绿后的土地经营权,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既可以承包给原搬迁户或本村其他村民经营使用,也可以留给村集体作为机动地,还可以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菅使用。

第七十九条:哪些腾退宅基地可以不用复垦?

一是旧房建在岩石、陡坡等不适宜复垦地块上的宅基地。二是因土地复垦对周边生态环境将会造成严重破坏的宅基地。三是其他不具备复垦价值的宅基地。如,复垦成本过高、复垦后不具备耕种及管护利用条件等。对于上述不适宜复垦的宅基地,应通过生态修复手段实现复绿。

 第八十条:什么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乡建设,在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的同时,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有改善。

第八十一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如何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2016年2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加大对贫困地区增减挂钩指标支持力度,并逐步落实到项目区,允许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的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2017年4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使用的范围扩大到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増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堿调剂管理办法》,明确“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堿调剂使用。同年7月,自然资源部卬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有关要求。

第八十二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资金应如何分配使用?

易地扶贫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收益,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通过支出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切实做好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等扶贫开发工作。

第八十三条:建档立卡搬迁群众搬迁安置后是不是就算脱贫了?

脱贫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根本目标,搬迁只是手段、脱贫才是目的。群众搬迁入住后,只是完成了第一阶段任务,即从迁出地向迁入地转移,但并不表示就已实现脱贫。是否实现脱贫,还要综合考虑搬迁群众生产条件改善情况、产业就业增收情况、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情况,以及相关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等,需全面达到“两不愁三保障”目标要求。最终结果,由扶贫部门根据国家脱贫标准综合评定后加以确认。

第八十四条:如何解决搬迁过渡期生产生活问题?

易地扶贫搬迁过渡期是指,搬迁群众从领取住房钥匙到拆除旧房所经历的时间。过渡期内,搬迁群众往往会面临生活不习惯、生产不方便、收入不稳定、心理不适应等暂时性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进城安置的群众还会面临生活成本大幅增加的压力。为了让群众尽快适应搬迁后的生产生活,各级政府应想方设法做好过渡期内搬迁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一是就业保障。强化就业岗位开辟,拓宽劳务输出渠道,主动开展技能培训和劳务对接协作,优先保障贫困搬迁群众转移就业和就近就业,确保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搬迁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二是支持自主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或自愿创业的搬迁群众,通过实行相关费用减免、贴息贷款、政策性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三是依托原有生产资料保障收入来源。过渡期内,应帮助搬迁群众依托原有土地、林地等生产资料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以维持其日常生活开销。四是提供必要的救助和帮扶。对搬迁家庭中仅有部分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对象,地方政府应优先安排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范围。

第八十五条:国家对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税收有哪些优惠政策?

2018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对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税收出台了以下优惠政策。搬迁人口税收方面:一是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安置住房税收方面:一是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二是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三是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五是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执行之日起的已征税款,除以贴花方式缴纳的印花税外,依申请予以退税。

 第八十六条:建档立卡搬迁群众搬迁后能否继续享受国家惠农益贫政策?

脱贫攻坚期内,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建档立卡搬迁群众搬迁后无论脱贫与否,都将继续享受国家各项惠农政策、扶贫开发政策、兜底保障政策等。进城安置的,将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益贫政策。脱贫攻坚期后,将按照中央关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压茬街接的相关要求落实好各项惠农益贫政策。

第八十七条:如何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

后续产业发展是保障贫困群众稳定脱贫的根本之策。按照“挪穷窝、换穷业、促脱贫”的要求,农业农村安置的,要依托安置点及周边自然资源禀赋,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家庭手工业、农村电商、乡村物流、家政服务业等;城镇非农安置的,要依托当地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双创园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政策支持力度,引进一批劳动密集型企业,为贫困搬迁群众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努力创新经营组织方式,通过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金融部门、能人大户等不同组合形式的新型经营主体,形成与建档立卡搬迁户之间的联动发展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东西部扶贫协作及对口帮扶单位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进有品牌、有市场、有实力的企业到迁入地创业发展。

第八十八条: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帮扶工作的总体思路、重点工作对象和目标任务是什么?

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落实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现场会精神,实施就业优先政策,保生计、促长远,坚持政府引领与市场调节结合,普惠性政策与超常规举措并举,培训服务与兜底保障同步。帮扶的重点群体是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重点区域是城镇和工业园区安置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安置区、人口规模800人以上大型安置区。目标任务是努力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搬迁贫因劳动力就业创业,确保其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第八十九条:如何多渠道拓宽搬迁群众就业门路?

一是落实配套产业扩大就业。将吸纳就业能力作为发展配套产业项目的重要考虑因素,重点规划配套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产业项目,并推动尽快落地。鼓励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省份动员各类企业到安置区投资兴业。二是促进安置区发展吸纳就业。在安置区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服务安置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都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并优先吸纳有就业意愿的迁贫困劳动力。三是预留场地扶持创业就业。结合实际在城镇和工业园区安置区预留生产经营场地、开辟专门区域,建设返乡创业园,发展扶贫车间,支持个体经营,力争800人以上的大型安置区都有创业场所。统筹使用土地资源,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在县城周边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四是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根据搬迁贫困劳动力意愿和能力,有序组织到县内、市内、省内、省外就业,切实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五是落实政策兜底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帮扶。

第九十条:如何加强搬迁群众就业服务工作?

一是纳入政策服务体系。将搬迁群众全部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搬迁至城镇区堿的,按城镇户籍人员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提供服务。二是强化服务保障。建立安置区推送岗位信息常态化机制,通过滚动屏幕、徼博微信客户端、就业大篷车等多种方式将岗位信息送到搬迁群众手中,定期在大型安置区召开专场招聘会,开通远程招聘面试系统;加强职业指导,增加企业上岗规则和务工常识,帮助增强城市就业适应能力。三是优化服务供给。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大型安置区设立公共就业服务站或服务窗口,其他安置区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定专门窗口提供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探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合作,优势互补、提高服务效率。四是实施万人大型集中安置区就业帮扶专项行动。以省为单位,将万人以上的大型安置区作为就业服务重点地区,制定“一区一策”帮扶方案。依托各类劳务协作机制,动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等市场主体,为搬迁群众提供集中就业帮扶、省内外对接、点对点劳务对接等服务。

第九十一条:如何让搬迁群众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培训?

一方面,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高职扩招百万任务,发挥中等+职业学校作用,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落实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推进深度贫困地区中职招生兜底行动,落实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等政策。积极招收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返乡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接受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另一方面,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职业院校将发挥主渠道作用,针对易地搬迁群众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强脱贫致富的能力。实施农民工学历与能力提升行动计划—“求学圆梦行动”,资助包括搬迁群众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接受学历继续教育。

 第九十二条:如何做好搬迁群众职业技能培训?

一是推动培训应培尽培。支持青壮年劳动力就读技工院校或参加中长期培训,帮助其掌握实现高质量就业的技能。鼓励企业和就业扶贫车间等经营主体对在岗劳动力开展各类企业职工培训或以工代训。组织学习能力较强、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确保有培训意愿和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至少接受 1 次职业技能培训。二是增强培训精准性。结合岗位需求和搬迁群众自身特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结合搬迁群众需要,在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中可适当增加通用职业素质培养、城市生活常识、企业务工常识、国家通用语言、法律法规等培训内容。三是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各地可采取项目制等方式为搬迁群众中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并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对培训中增加城市生活常识、国家通用语言培训等培训项目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九十三条:搬迁群众自主外出务工是否属于已解决就业?

建档立卡搬迁群众通过自主择业方式外出务工,应认定为已解决就业。但地方政府应跟踪掌握这些外出务工群众的基本情况,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更好地保障务工群众的各项权益。

第九十四条:如何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

社区(新村)是搬迁群众的基本生活单元,应按照科学化、网格化、规范化思路,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合理设置管理单元,健全完善居(村)民自治、群团组织、治安防控等机制,确保社区(新村)和谐稳定。要以党的建设为引领,把每个安置点基层党组织建成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脱贫发展的战斗堡垒。要按照均等、普惠、便捷的原则,使搬迁群众在安置地能够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九十五条:如何引导易地扶贫搬迁群众顺利融入新社区、新环境?

 搬迁群众融入新社区、新环境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要通过精神文明建设、感恩教育、社会交往交流等途径,使他们逐步改变陈规陋习、尽快适应新生活,不断增强认同感、归属感、安全感和幸福感。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家庭为切入点,大力开展感恩教育、文化素质教育、道德规范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做好优秀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着力推进移风易俗,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交流交往交融活动,促进搬迁群众从传统农民向新型农民转变,从农民向市民转变。

第九十一条:如何让搬迁群众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培训?

一方面,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高职扩招百万任务,发挥中等+职业学校作用,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落实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推进深度贫困地区中职招生兜底行动,落实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等政策。积极招收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返乡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接受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另一方面,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职业院校将发挥主渠道作用,针对易地搬迁群众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强脱贫致富的能力。实施农民工学历与能力提升行动计划—“求学圆梦行动”,资助包括搬迁群众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接受学历继续教育。

 第九十二条:如何做好搬迁群众职业技能培训?

一是推动培训应培尽培。支持青壮年劳动力就读技工院校或参加中长期培训,帮助其掌握实现高质量就业的技能。鼓励企业和就业扶贫车间等经营主体对在岗劳动力开展各类企业职工培训或以工代训。组织学习能力较强、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确保有培训意愿和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至少接受 1 次职业技能培训。二是增强培训精准性。结合岗位需求和搬迁群众自身特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结合搬迁群众需要,在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中可适当增加通用职业素质培养、城市生活常识、企业务工常识、国家通用语言、法律法规等培训内容。三是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各地可采取项目制等方式为搬迁群众中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并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对培训中增加城市生活常识、国家通用语言培训等培训项目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九十三条:搬迁群众自主外出务工是否属于已解决就业?

建档立卡搬迁群众通过自主择业方式外出务工,应认定为已解决就业。但地方政府应跟踪掌握这些外出务工群众的基本情况,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更好地保障务工群众的各项权益。

第九十四条:如何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

社区(新村)是搬迁群众的基本生活单元,应按照科学化、网格化、规范化思路,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合理设置管理单元,健全完善居(村)民自治、群团组织、治安防控等机制,确保社区(新村)和谐稳定。要以党的建设为引领,把每个安置点基层党组织建成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脱贫发展的战斗堡垒。要按照均等、普惠、便捷的原则,使搬迁群众在安置地能够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九十五条:如何引导易地扶贫搬迁群众顺利融入新社区、新环境?

 搬迁群众融入新社区、新环境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要通过精神文明建设、感恩教育、社会交往交流等途径,使他们逐步改变陈规陋习、尽快适应新生活,不断增强认同感、归属感、安全感和幸福感。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家庭为切入点,大力开展感恩教育、文化素质教育、道德规范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做好优秀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着力推进移风易俗,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交流交往交融活动,促进搬迁群众从传统农民向新型农民转变,从农民向市民转变。

第九十六条: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和主要职责是什么?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领域广、工作环节多,是易地扶贫搬迁决战决胜阶段最艰巨也是必须打赢的一场硬仗。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后续扶持工作作为今明两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中之重,统筹好发展改革、财政、扶贫、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教育、公安、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移民等部门,全力推进产业发展、就业创业、社区治理、公共服务、基层党建、社会融入等工作,并做为脱贫攻坚工作的重点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易地扶贫搬迁牵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紧抓好抓实后续扶持各项工作。

 第九十七条:集中安置点社区管理服务应包括哪些内容?

集中安置点应根据安置规模,相应配置社区综合服务项目,拓展医疗卫生、治安司法、教育文化、社会福利、便民服务、文体活动、物业管理等服务功能,重点为搬迁群众提供便捷的户籍管理、就业、就学、就医、社保、法律咨询等各类公共服务,大力发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着力发展各类居民急需的社区生活性服务,确保搬迁群众遇事有人管、困难有人帮,加快搬迁群众的社会融入。

第九十八条:搬迁户是否需要迁移户口?

户口迁移直接关系搬迁群众的切身利益且政策性很强,应按照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在保持搬迁群众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益贫政策权益不变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将户籍迁移落户至迁入地。对于暂时未迁移户籍的群众,可考虑通过办理居住证等形式进行管理,确保搬迁群众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权利,不得因搬迁而出现子女辍学、社保断档等问题。

第九十九条:如何处理安置社区(移民新村)与原迁出村的关系?

在城镇集中安置点主要实行城市社区治理,在农村集中安置点逐步推行农村社区治理。对于整村搬迁后集中建设的移民新村,及时建立健全新的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搬迁村撤并后的村“两委”成员待遇不变,作为村民小组的独立经济单元性质不变,脱贫攻坚期内原转移支付对象不变。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村委会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实现群众办事有窗口、议事有组织、纠纷有人管、困难有人帮。

第一百条:安置住房能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是由政府出资和群众自筹建设(购买)的不动产,除特殊安置方式外,应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不动产权人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注明国有划拨用地。群众凭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身份证明件和搬迁安置协议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注明国有划拨用地。关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国有出让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不动产权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注明国有出让用地。群众凭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身份证明件和搬迁安置协议,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进行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注明国有出让用地。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土地所有权归安置住房用地所在村、组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建档立卡搬迁户所有。


101.回购的公租房和积压商品房应如何办理不动产权证?


回购公租房。可由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凭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公租房处置和盘活的批复文件、回购协议、公租房不动产权证书、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和身份证明件、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免税证明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回购积压商品房。可由项目主管部门与开发商签订回购协议,并向开发商提供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和身份证明件,由开发商按照个人购买商品房流程,为搬迁户办理不动产权证。

102.特殊类型安置住房如何办理不动产权证?

主要包括共有产权住房、合户安置住房、个人无产权住房。对超面积住房作出分割的安置住房,按共有产权方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明确记载产权人份额;建档立卡搬迁户对超面积部分进行回购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确实无力回购的,应按共有不动产权登记颁证。合户安置住房办理登记时,应明确记载建档立卡搬迁户的建筑面积份额。在集中供养中心或养老院、幸福院安置的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众,可不面对个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其所居住的安置住房不动产权归地方政府或村集体所有。

103.建档立卡搬迁户整户死亡后房屋产权如何处置?

除公共产权住房外,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产权归搬迁户个人所有。搬迁户整户死亡后,如有法定继承人,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房屋产权;如无法定继承人,其房屋产权应收归村集体或当地政府进行处置。

10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交易有何特殊限制?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是为建档立卡搬迁家庭建设的唯一住房,其所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权益与一般居民不动产并无本质不同。但为避免搬迁群众因失去住房而返贫,应对安置住房不动产交易作出限制:一是时间限制。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原则上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二是对象限制。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交易。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105.国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有什么要求?

2018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切实减轻基层考核负担改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综合评价方式的通知》(发改办地区〔2018〕1180号),明确从2018年起,国家不再组织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考核,但在脱贫攻坚期内,国家每年会对各省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以及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表扬激励工作的重要依据。

106.对易地扶贫搬迁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有什么激励措施?

2019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对易地扶贫搬迁真抓54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表扬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明确了给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省份表扬激励的具体办法。脱贫攻坚期内,表扬激励工作每年年底开展一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省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拟表扬激励省份名单(不超过5个),经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同意后印发表扬激励省份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通报名单,在以工代赈资金分配、典型经验推介等方面给予支持。

107.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事中事后监管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易地扶贫搬迁事中事后监管巡查是督促指导各地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全面提高搬迁工作质量成效,如期完成搬迁脱贫任务的重要保障。监管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搬迁对象是否精准,是否做到应搬尽搬。二是安置点选址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原址重建”问题。三是住房建设面积是否超标、户型设计和分配是否合理、群众建房是否存在大额举债、旧房拆除是否及时到位、土地复垦是否如期完成等。四是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是否完善、项目“四制”是否落实、工程质量是否达标、工程建设是否按计划推进等。五是建房补助标准是否合理、搬迁资金是否到位、资金拨付是否及时、资金使用是否合规、财务手续是否齐备等。六是后续帮扶规划是否制定、产业项目是否落地、利益联结机制是否建立、群众收入是否有稳定来源、就业创业措施是否精准等。七是社区管理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基层党组织是否发挥作用、社区服55务设施和项目是否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做好衔接、精神文明建设是否开展等。国家将根据监管巡查结果,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分别采取下达整改通知、风险提示、问题通报、约谈、移交问题线索等方式做出处理,督促地方及时整改,确保搬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108.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事中事后监管巡查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开展易地扶贫搬迁事中事后监管巡查工作:一是常规性监管巡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对22个易地扶贫搬迁省份开展全覆盖监管巡查和监管巡查“回头看”。二是机动性巡查核查。根据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审计反馈等渠道反映问题,以明查暗访方式开展点对点机动性巡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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