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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法律依据汇总(附取证纲要)

法度 2023-06-08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办案百宝箱 Author 办案百宝箱


一、传销的基本概念

1、传销的定义


《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传销活动的表现形式


编造或者歪曲的国家或区域发展政策,比如“国家试点”“西部大开发”“北部湾建设”“资本运作”“1040工程”“阳光工程”等;

打着“改革创新”经营、投资模式的幌子,比如“电子商务”“消费返利”“连锁销售”“连锁加盟”“特许经营”“网络游戏”“点击广告获利”“慈善事业”“爱心互助”“消费养老”“境外基金、原始股投资”、电子币买卖等;

声称高收益,包括:静态收益、动态收益、直推奖、层推奖、对碰奖、见点奖、领导奖、培育奖、报单奖、管理奖、小区业绩奖等。

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


3、传销活动的特点


入伙费、拉人头(发展下线)、层层提成。


二、刑事处罚法律依据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37号)规定:

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拘禁罪】


表现形式: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绑 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招摇撞骗罪】


传销人员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妨害公务罪】


传销人员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传销人员非法上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或者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六)【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传销人活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表现形式:

传销人员利用各种方法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身体强制,使被害人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在方式上,如捆绑、隔离、扣留身份证,以扣押财物、变相扣押财物或者采取看管等行为控制他人活动范围,规定他人要将自己的行动情况向其报告等。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条规定: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招摇撞骗】


传销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三)【阻碍执行职务】


传销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四)【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公安、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传销活动,传销人员以上访为由,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等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传销人员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传销人员有殴打他人、伤害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七)【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传销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提示:本案由的主观故意难以取证。因此,公安机关对第一次发现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应向其发出告诫书,书面责令停止出租,明确告知传销人员是在从事涉嫌犯罪活动,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对传销人员进行清理,若再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公安机关将对其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八)【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


组织传销人员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九)【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

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纲要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犯罪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犯罪手段)。

(2)犯罪嫌疑人开展传销活动的方式

(3)以推销商品的名义传销的,推销商品的种类、名称、特征、宣传的功效及实际功效,推销商品的价格及实际价值。

(4)以提供服务的名义传销的,提供服务的种类、具体内容、宣传的功效及实际功效,提供服务的价格及实际价值。

(5)以混合实体经营和虚拟经营为名义传销的,实体经营和虚拟经营的情况。

(6)犯罪嫌疑人发起、策划、操纵传销的时间、地点、具体过程及参与人员。

(7)参与者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条件(①缴纳相应的费用,如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等;②购买价格与价值不对等的商品或服务),缴费、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的数额,及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方式(①取得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自愿连锁经营、网络销售、连锁销售、民间互助理财、纯资本运作等资格;②取得会员卡、职业培训、原始股基金等资格)。

(8)参与者计酬或返利的标准(①直接发展人员的计酬或返利标准;②间接发展人员的计酬或返利标准)。

(9)参与者获得报酬或返利的实际来源(是否来自于下线缴纳的入门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

(10)参加者交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支付报酬或返利的支付方式;转账支付的,收取费用及支付费用的账户情况。

(11)参与者获得加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获得报酬或返利、对被发展人员的管理等有无相关制度或规定,及制度或规定的具体内容。

(12)传销网络的构建模式,直接或间接上下线之间的关系。

(13)犯罪嫌疑人、传销参与者发展下线的层级顺序,已发展的层级数量,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

(14)犯罪嫌疑人有无对参加者就加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获得报酬或返利、行业前景等内容进行宣传、培训,及宣传、培训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

(15)犯罪嫌疑人在组织宣传或培训过程中,有无编造、歪曲国家政策,有无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有无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

(16)犯罪嫌疑人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①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②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③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④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是否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是否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发展的人数及层级数;

(17)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数额、分赃的方式及赃物的去向。

(18)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

①单位的成立时间、地点、注册资本及变更、生产经营资质。②单位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有决策资格的人员。③单位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等)及变更情况。④形成犯罪决定的时间、形式、过程、具体参与决策的人员。⑤其他直接参与犯罪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职工、聘任或雇佣人员)的职责分工及具体实施的行为。⑥如何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目的、犯罪原因、动机。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

2.被骗参与传销的过程及遭受损害的情况。包括:

(1)被害人获取传销信息的途径(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②亲朋好友等其他参加传销组织人员电话、QQ、微信、短信、书信等方式告知)、时间、地点、信息的具体内容。

(2)被害人被骗参加传销组织的时间、地点及接待人员。

(3)传销组织对被害人获得参加传销组织的条件,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额,获得资格等的规定。

(4)传销组织对被害人面对面宣传、培训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具体内容。

(5)被害人在被宣传、培训后的认识((①对商品、服务功效或价值的认识;②对“行业前景”的认识;③对计酬或返利的认识;④对国家政策的认识;⑤对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认识等)。

(6)被害人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①实际缴纳费用的数额;②支付资金的方式;③取得的具体资格)。

(7)传销网络的构建模式,直接或间接上下线之间的关系。

(8)传销组织内部人员分工及所起的作用。

(9)被害人造成损害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参与传销活动的行为人(单位)的财务人员、主管人员、工作人员,及参加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的人员,调查了解:

1. 传销组织宣传商品、服务及其他传销信息的方式。

2. 参加传销组织的条件,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额及对应的资格。

3.传销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方式。

4.传销组织承诺的计酬或返利标准,及计酬或返利资金来源。

5.传销组织对传销参加者及发展的下线面对面宣传、培训的次数、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具体内容。

6.传销网络的构建模式,直接或间接上下线之间的关系。

7.传销组织收取传销参与者所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的方式及费用的去向。

8. 传销组织内部人员分工及所起的作用。

(四)物证

1.被查获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商品及照片。

2.骗取的资金及利用骗取的资金购置的财物及照片。

3.其他与传销活动有关的作案工具(银行卡、印章等)及照片。

(五)书证

1.与推销商品、服务有关的宣传单、宣传手册,及商品、服务功效的证明文件。

2.传销组织对加入组织的人员进行宣传、培训的资料。

3.传销组织收取费用、支付报酬或返利,及其他经营活动的账本、记账凭证、票据。

来源丨办案百宝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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