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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勇:在每一个案件当中付出的努力都是对手的十倍

刑辩书院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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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每一个案件当中付出的努力都是对手的十倍

只是为了打赢法庭上那场

不见硝烟的战争

——朱明勇   

讲述|朱明勇    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
采访|徐晶       编辑|张走  格格      视觉|张宇        


 

看到张正波的时候,他其实对这个案件已经不抱任何希望了。我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他的时候,他说,怎么又请律师来了?


我就跟他讲,我是你高中同学的同学介绍来的,你要相信我。


张正波是华中科技大学化学学院的副教授,海归博士后,在专业领域有很多发明创造。在我看来,他就是个书呆子,一直在自己喜欢的专业领域搞开发研究,还出了很多教材,写了很多文章。


2014年11月,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查获了一个包裹,里面装有白色晶体“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该包裹是由张正波参股的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寄出的。


海关叫张正波过去时,他还问,“我下午还要回来给学生上课,是不是很快?”


从这一天起,他就成了“绝命毒师”。武汉中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

一个化学专家,开发和研究产品长达十年之久,而仅仅是因为国家有关部门对他们生产的这些产品当中极少数的几个产品进行了列管,一夜之间就变成了制毒的犯罪分子。他内心是绝望的。


刑法是给人定罪,给人判刑的,毒品犯罪最高判处死刑,对这样的案子应当慎之又慎。

“罪刑法定”是一个最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

刑法列明了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中的毒品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刑法第96条又讲到,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这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一个部门规章,而部门规章不是刑法中所说的“国家规定”。

我认为这就不能够当成毒品来处理。不管他生产多少,也不管他卖了多少。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也提出了明确的标准,贩卖列管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查明这个产品的流向和用途。确定是向走私贩卖毒品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的,才能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而张正波案所涉及的这些产品全部都销往国外,并没有查明他们销往国外的用途。

最终这个案件在发回重审之后,四个被告人全部改判。张正波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我坚持做无罪辩护,这个判决肯定没有达到我的预期。现在各个被告人都又提出了第二次上诉,案件还将在湖北省高院进行二审。


众感觉他是个坏人。那么公众的感觉是从哪里来的?是看到报纸舆论上的宣传?律师的辩护不是简单的说给坏人辩护,而是被指控的人有可能是好人,可能被搞错了,当成坏人,也可能他就是个坏人,但他被判轻判重了。


国家让检察机关从嫌疑人有罪的角度尽可能侦查起诉,同时又让律师从他可能是无罪、罪轻的角度展开辩护。然后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把这个事情搞清楚,得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2002年“河南灭门案”,在会见马廷新后,我就觉得这个案件是个冤案。全案没有一个有价值的证据能证明受害人被杀跟马廷新有任何关联。他说他经历了残忍的刑讯逼供,讲着讲着自己就哭起来了。我确信不是他做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很想帮他,想竭尽全力为他辩护。


在看守所,马廷新讲自己可能要判死刑。我拉着他的手说,“我一定要把你牵出去。”最后我终于把他从看守所里面牵出来,无罪释放。 

在贵州的黎崇刚涉黑案中,我们看案卷材料,有很多证人证言说他很黑;可是当我们介入这个案件进行调查的时候,他又是当地老百姓都非常称赞的一个好人。

我们给他做无罪辩护,中央政法委督导组在现场旁听。最终他被判无罪。


2015年,我把我做过的案件写成了一本书,叫《无罪辩护》。

做为一个律师,我不觉得赚一百个亿就是有价值的人生。能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到别人,是一种幸福,不是说收钱才叫幸福。

我们帮一个人可能是帮一个家庭,甚至帮一个家族。而且如果说能够帮他获得公正,对整个社会也是有贡献的,这就是一种价值。比如说张氏叔侄案2013年3月份改判无罪,从这个案件之后,中国陆陆续续改判了几十起类似的冤假错案,我觉得这就是意义。

我看到不公平的事情,比如我看到不排队的人,我就想把他拉回来。

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案件,确信当事人是冤枉的,但是没有办法帮助到他。检察官不理解,法官也不同意我们的意见。我们相信是错的,但改不了。这个时候你就感觉很无助。

孤立无援。律师是个人,控方是一个机构,它代表国家支持公诉。而我们呢?代表自己,受当事人的委托,是自己一个人。


很多当事人家属不管了,我们还在。

我们在冲锋陷阵的时候,家属自己还在那里发自拍,“你看朋友圈今天天气不错”,我们却正在门口排队等着会见。

马廷新案、张氏叔侄案、张云张虎案、周继坤案、张鸿案,我都是免费做的。不要一分钱,自己出差旅费。

他们没有钱,但他们那么信任我,有的跑来扑通一声跪到地上,甚至有的在我办公室哭一上午。我觉得只要我还有时间,案件又确实有我可以做的工作,我就会去做。

像张高平无罪释放后拿到国家赔偿,说要给钱,每天打电话发信息,说朱律师给个账号。我没有给账号,也没有要他的钱。很多人不理解,说我当时免费帮助他,他获得国家赔偿的时候,他又愿意给钱,连司法部的领导都说这钱可以要。但是我觉得他们坐了十年的冤狱,出来之后用自己十年的自由获得了国家的一点赔偿,我还再去分一点。我是拿不下来这个钱的。


我原来有一个博客,里面滚动着一句话:我们在每一个案件当中付出的努力都是对手的十倍,只是为了打赢法庭上那场不见硝烟的战争。

刑事辩护,我把它理解为是一种艺术品的创作。就像是徐悲鸿招了很多学生,有人要买画,就让学生去画,然后由徐悲鸿盖章。那这幅画就不值钱了。只有他自己亲自去画,那副画才带有他的情感、思想和技法。律师职业也是一样的。

想把一个案件办好,必须对这个案件投入感情。要跟当事人去聊,“你家里有几口人,你孩子在哪里上学?你跟夫妻感情怎么样?你老婆为什么要举报你?”聊着可能就会发现很多案卷当中不存在的细节,而对案件辩护很有价值。

刑事辩护中同样的案卷,不同的律师看到的问题是不一样的。 

也正是这些东西,让我的案件胜诉率很高。2019年和以前的在2019年结案的,八个案件能有七个案件改判。

一次,法官开庭辩护前跟我说希望我最后一个发表辩护意见。一般来讲是第一被告人先发表辩护意见。他说因为我们今天很多年轻的检察官和法官听说你来开庭,都来旁听。 

第二天我收到了一封邮件,那个人说,“朱律师,我就是坐在你对面的男检察官,你的辩护让我长了很多的知识,受益匪浅,我希望能拜你为师。”

控辩双方其实是一样的,对于一个优秀的公诉人,我们可能持的观点不同,但是也会很尊重他。一个优秀的辩护律师也是一样。虽然大家一个是体制内的,一个是体制外的,只要你有扎实的专业功力,他就没有办法不认可你。 

以前我们家里只有我一个男孩。在那个物质匮乏的时代,能够吃饱吃好是不容易的事情。我们家里我爸身体不好,大家都吃咸菜,只有他可以吃熟菜。但是偶尔他会把专门给他炒的菜给我一点吃,我就很反感。有一次他把一个咸鸭蛋剥好放在我碗里,我就把那个碗放在那里不动了。为什么姐姐妹妹都不可以吃,只有我才能吃,我觉得这不公平。 

那个时候我就受到了法治公平正义的洗礼和熏陶吗?完全没有。这就是本能,我觉得人的本性是有这种追求公平正义的东西在里面的。






推荐律师

(江西地区刑事案件)


温辉律师,曾赴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辩班研修,现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律协刑委会委员、赣州市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的“蒙冤者援助计划”志愿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410709739。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被害人代理、刑事申诉和控告、死刑复核、国家赔偿、企业刑事合规。


代理的部分案例:

1、刘某贪污、受贿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二审介入后改判10年6个月);

2、叶某受贿案(指控受贿13余万元,缓刑);

3、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一审判处13年,二审代理改判10年);

4、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取保,最后争取到缓刑);

5、彭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指控100余万,经辩护仅认定50余万);

6、吴某等被骗82万元申诉控告案(代理后被骗82万元全部追回);

7、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取保并获轻判);

8、朱某盗窃案(单处罚金);

9、胡某盗窃案(被害人报案损失10余万元,最终判处1年有期徒刑);

10、许某销售伪劣产品案(羁押8个月最终判处8个月,“实报实销”);

11、陈某开设赌场案(指控赌资数额34万余元,经辩护未被认定“情节严重”,获缓刑);

12、李某开设赌场案(取保);

13、刘某赌博案案(经辩护不予批准逮捕获取保,黄金37天取保);

14、黄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经辩护不予批准逮捕获取保,黄金37天取保);

15、黄某贩卖毒品案(黄金37天取保);

16、黄某协助组织卖淫案(缓刑);

17、王某非法制造枪支案(缓刑);

18、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经辩护二审发回重审);

19、张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经辩护不予逮捕获取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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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敲诈勒索罪

  强迫交易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寻衅滋事罪 |  聚众斗殴罪  | 非法拘禁罪 

 赌博罪 | 开设赌场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串通投标罪 |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 

 危险驾驶罪 |  组织卖淫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盗伐林木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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