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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决:执行和解协议在恢复执行时,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法务之家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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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家事、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1、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亦可以选择恢复执行,在申请执行人选择恢复执行时,对于其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即执行和解协议在当事人之间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租赁合同系继续性合同,对于出租人而言,必须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保持租赁物适合于承租人的使用与收益;对于承租人而言,最基本的义务是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时还需履行按照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保持租赁物的原状等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2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常战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克拉玛依市云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王云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新疆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建,新疆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江海洋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邹成海,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疆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盛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克拉玛依市云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游公司)、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江海洋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海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2民终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常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系适用法律错误。该和解协议是云游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云游公司没有履行该协议约定的义务,常盛公司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执行和解协议》中双方对房屋设施设备的损害确认、维修责任、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达成的协议内容,是原生效判决未决纠纷事项,不在恢复执行的范围内。常盛公司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2民终289号生效判决赋予常盛公司就房屋设施设备损害部分另行诉讼的权利,向云游公司及江海洋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和担保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选择恢复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并非自动失去法律效力,而是赋予申请执行人选择的权利。二、原审法院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常盛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交接证明书》《系统工程预验收记录单》《金龙市场公共设施交接清单》均能证明案涉房屋的室内外供热、供水工程均验收合格,水、电、暖、消防设施均正常完好。且案涉房屋的用途是开放式市场经营场所,其供热设施的设计温度远低于一般建筑物的供暖标准,二审法院仅凭云游公司的不实之词及个别证人证言,径行认定案涉房屋暖气管线设计不合理无法达到供热标准,缺乏证据证明。供热研究所于2018年9月3日出具的《云游公司采暖系统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和建议》是云游公司自行委托,并非向常盛公司出具。该证据所载明的“2017年安装暖气阀,2018年对部分暖气管线进行改造”是常盛公司应云游公司的要求对个别设施所进行的配合改造,并非是对暖气管线设计不合理、供热不达标的确认行为。其次,《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供暖温度标准,因常盛公司不是供热单位,不对供热温度负责,只保证供暖设施的通畅义务。经云游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三个采暖期的使用,证实房屋的供暖设施始终处于畅通状态,如云游公司认为供暖温度达不到供热标准,无法实现租赁目的,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而云游公司却在2018年3月31日与常盛公司签署《会议纪要》,约定双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物业由云游公司管理,其不但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反而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是对案涉房屋符合其租赁目的的认可。经二审法院查明“考虑到冬季物流存货的温度要求,云游公司领导层与供热公司口头达成协议,仅向金龙市场北楼二分之一区域供暖,且供热温度为零摄氏度以上即可”。该事实印证案涉房屋供暖温度符合物流仓储用途,云游公司租赁目的可以实现。办理供热入网手续、签订供热合同与房屋是否具有适租性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云游公司不履行向常盛公司支付租赁费、暖气费的义务,常盛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最后,2017年3月24日《补充协议》中约定云游公司负责案涉房屋的物业管理。云游公司在未向常盛公司交付租赁费、暖气费之前,擅自与供热公司协商缴费供热、使用房屋及供热设施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房屋设施损坏的赔偿责任。云游公司在明知冷空气预警信息时,未采取暖气管道排水控水、关闭房屋门窗等御寒防范措施,应承担物业管理不当责任。三、二审法院认定常盛公司承担维修费的60%,违背公平原则。1.(2020)新02民终289号民事判决已判令常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本案再次判令常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明显不当。云游公司违背先交费后使用租赁物的合同约定,擅自使用且不当使用的行为造成案涉房屋相关设施损坏,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一审判决错误适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维修方案中折旧计算的数额697,604.56元。房屋设施的修复应以实际产生的修复费用为准,不能采用折旧计算。但考虑到折旧计算数额已相当于云游公司承担了主要责任,故常盛公司没有提起上诉,若以折旧计算的数额697,604.56元为基数,由云游公司承担维修费用40%的赔偿责任,判决结果显失公平。综上,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云游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执行和解协议》在常盛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且恢复执行完毕后,不再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常盛公司可另行主张,但不能依据《执行和解协议》起诉,而其在申请恢复执行完毕后却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应不予受理。因《执行和解协议》不再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常盛公司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主张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云游公司采暖系统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和建议》是为了解决常盛公司无法达到供热标准的违约行为而采取的补救措施,是2018年9月3日由供热研究所制作并向常盛公司出具的,并非云游公司自行委托,且常盛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并按《会议纪要》载明的内容进行整改。(2020)新02民终289号民事判决及(2020)新民申2160号民事裁定对常盛公司提供正常运行的暖气管道,无法达到供热标准的违约行为已予以确认。常盛公司自2016年至今未与供热公司签订合同,亦未向供热公司交纳暖气费,其未按合同约定向云游公司提供正常运行的暖气管道,违反保证租赁物适租的义务。一审判决对于供暖设施按折旧计算修复费用,常盛公司并未提出上诉,其不享有再审利益,对其该再审申请理由应不予审查。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常盛公司的再审申请。
江海洋公司提交意见称,不认可常盛公司提出的再审理由。
云游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案涉房屋采暖系统一直处于非正常状态,常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云游公司提供正常运行的暖气管道,违反保证租赁物适租的义务。因此,在2018年10月12日的《会议纪要》中明确了“常盛公司积极配合改造,整改完毕后需供热公司营销所验收合格”,但在常盛公司整改尚未达到供热公司营销所验收合格之际即发生了暖气管道受损的事实。自云游公司承租房屋直至搬离,常盛公司自始至终未与供热公司签订供热协议,由此表明常盛公司出租房屋的暖气设计等始终不符合供热要求,本案损害的发生与云游公司是否与常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无因果关系,与物业管理亦无关联性。暖气管线属于出租人整改义务范畴,不能因为云游公司接手物业管理而将常盛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云游公司提供正常运行的暖气管道的义务免除或转嫁给云游公司。二、暖气管线受损原因及责任都在常盛公司,云游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020)新02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中载明“依法向克拉玛依市供热公司营销所工作人员调查,其称涉案房屋因暖气管线设计不合理,即使正常供暖,也无法达到供热标准”。正是因为暖气管线设计不合理,才有常盛公司于2018年改造暖气管线的事实。三、云游公司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并且及时通知了业主及供热公司。云游公司向租户提供了电暖器等,实施了自救。四、本案不应受理,不能以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以执行和解协议为据作出实体判决。常盛公司依据不符合程序的执行和解协议作为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二审法院仅以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继续审理,导致云游公司的诉讼权利、诉讼利益受损。综上,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常盛公司提交意见称,常盛公司主张的供热设施损害与前案认定何方违约无直接关系,案涉房屋的使用人是云游公司,市场物业管理人亦是云游公司,云游公司作为案涉设施设备的使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案涉房屋是否具有适租性的事实二审法院已作出认定。云游公司作为使用人应当作出预防措施防止设施设备的损坏。执行和解协议中的设施毁损的赔偿责任属于生效判决未决事项,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适当的。
江海洋公司提交意见称,支持云游公司陈述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常盛公司、云游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是否合法;二、案涉房屋设施设备损坏责任如何承担。
一、关于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审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规定:“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亦可以选择恢复执行,在申请执行人选择恢复执行时,对于其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即执行和解协议在当事人之间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到本案中,首先,(2020)新02民终289号生效判决对于常盛公司主张云游公司承担恢复案涉房屋设施至正常状态的诉讼请求未予处理,赋予了常盛公司另案主张的权利。其次,该案件执行过程中,虽然常盛公司与云游公司就维修案涉房屋设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因云游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常盛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后,云游公司仍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维修义务,该项内容亦未执行。故执行和解协议对常盛公司及云游公司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常盛公司关于云游公司承担恢复案涉房屋设施至正常状态的诉讼请求并未实际处理,且执行和解协议的该部分内容与案涉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具有债的同一性,故一审法院受理常盛公司本案起诉,程序并无不当。
二、关于案涉房屋设施设备损坏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租赁合同系继续性合同,对于出租人而言,必须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保持租赁物适合于承租人的使用与收益;对于承租人而言,最基本的义务是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时还需履行按照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保持租赁物的原状等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常盛公司作为出租人,其与云游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第四条约定:“供电,供水,供暖及其他为使乙方(云游公司)能够正常生产,甲方(常盛公司)必须保证以下几点:1.保证金龙市场的供电、供水及供暖的正常使用。”常盛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案涉房屋在租赁期限内供暖能够正常使用、保证云游公司的正常生产,其对案涉房屋系用于物流仓储,温度达到零度即可的辩解理由合同依据不足。案涉房屋暖气管线等设施的损坏原因,已为(2020)新02民终289号生效判决所确认,系因常盛公司未提供正常运行的暖气管线,无法达到供热标准,由于气温骤降导致供热管线相关设施损坏。常盛公司再审申请时提供四组证据用以证明案涉房屋暖气管线设计合理且达到供热标准。云游公司质证认为,常盛公司提交的以上几组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并且供热公司的审图意见未直接给出符合设计规范、设计合理的结论。本院认为,其一,《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证明书》仅能证明交接证明书系对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无法证实供热系统合格及暖气管线设计合理。其二,两份《系统工程预验收记录单》系对水、电工程的验收,不涉及供热、暖气管线的内容,故无法证实常盛公司的主张。其三,《金龙市场公共设施交接清单》中备注处虽记载“水、电、暖、消防设施正常”,但亦写明“南楼水、暖未通”。其四,2014年9月17日形成的《系统工程审图意见书》载明系统单位的审查意见为:“商用与民用供暖系统需分开。所有住宅、车库、商铺、商业、管理用房供热管线及设施都应做到分户可控,控制阀门应设立在公共管道阀井内”,该证据中并不包含审查单位对常盛公司提供的供热系统工程施工设计图进行合格确认的内容,该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指出常盛公司提供的供暖系统设计需整改,故不能证实常盛公司关于案涉房屋的暖气管线设计合理的主张。综上,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常盛公司提出的案涉房屋暖气管线设计合理且达到供热标准的主张,故本院均不予采信。结合原审法院查明的常盛公司认可其在2017年安装了暖气阀、2018年对部分管线进行了改造的事实,可以确认常盛公司向云游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暖气管线设计不合理的问题。同时,承前述,常盛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履行保持案涉房屋正常供暖的义务。而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常盛公司未办理供热入网手续,亦未与供热公司签订供热合同,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最终因供热温度过低,遇气温骤降导致案涉房屋相关设施损坏。故原审法院认定常盛公司对于案涉房屋相关设施设备的损坏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常盛公司主张维修费用不应按照折旧方案进行认定。本院认为,从常理来看,案涉租赁物的设施设备必然存在折旧,且常盛公司并未就此提出上诉,故二审法院按照折旧方案确定修复费用,并无不当。
其次,云游公司作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应当履行合理使用租赁物并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云游公司与常盛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由云游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水、电、暖系统进行物业管理并维护。案涉房屋暖气管线被损坏时,云游公司作为实际占有使用人,同时作为物业管理人,其明知租赁期间供热温度较低,应当预见气温骤降可能造成暖气管线等相关设施受损,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好租赁物,但云游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必要措施以预防气温骤降、尽到维护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审法院认定云游公司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常盛公司、云游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云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李

审  判  员 马   小   菊

审  判  员 葛   瀚   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景   曼   珂

书  记  员 阿里菲达 · 艾尼瓦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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