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不服裁判理由是否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上诉人如果与依据裁判理由作出的认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认定其具有上诉利益,可以提起上诉。
学术观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将上诉利益作为上诉的要件之一。有学者指出,当事人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必须以该判决对于当事人是不利益的作为理由。这种不利益是指判决主文(即法院对于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的判断)的不利益,当事人有通过上诉除去此种不利益的必要,即上诉人对于上诉存有利益。
上诉人是否具有上诉利益,以其是否受不利益的第一审裁判作为判断标准。第一审裁判对上诉人是否不利益,原则上采形式的标准予以衡量,即根据原判决的结果与原审所为诉之声明之间是否有差异进行判断。具体来讲,若原告在第一审程序中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即诉讼请求与判决主文完全一致,该原告即无上诉利益,不得向上一级法院声明不服,而被告则有上诉利益;若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则原告有上诉利益,而被告无上诉利益;若原告所提诉讼请求部分得到法院支持,部分被驳回,则双方当事人均受有不利益的裁判,因而都具有上诉利益而可以提出上诉。
依照形式不服说判断上诉利益,其方式是将一审裁判结果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加以比较,裁判结果(判决主文)没有全部满足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即可认为当事人具有上诉利益。简而言之,与当事人原审的请求相比较,原审裁判所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在质或量的方面较少时,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有不服之利益。具体而言,可如下判断一审判决上诉利益:第一,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被告不利的判决,被告享有上诉利益;第二,判决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对原告不利的判决,原告享有上诉利益;第三,判决支持原告的一部分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一部分诉讼请求,属于对原告、被告均不利的判决,原告和被告均享有上诉利益。以上属于一审判决上诉利益判断的一般标准。接下来,具体探讨一审判决上诉利益的各种特殊情形。之后,对一审裁定的上诉利益标准及情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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