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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案中的伤害后果都该打人者负责吗?

孟森 法务之家 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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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 孟森,作者微信号:shijiazhuangmengsen  转载请注明作者信息,侵权必究


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与深度思考中,笔者注意到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害结果对于案件的办理极为重要。伤害结果体现在案件中,就是伤情鉴定,伤情鉴定作为法定的八类证据之一,能直接证明伤害结果。在可能达到轻伤的人身伤害案件中,办案部门必须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之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伤害结果一旦达到了轻伤以上,就达到了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办案部门就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人身伤害案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对打人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伤害后果如达不到轻伤,办案部门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依法进行伤情鉴定,查明伤害后果固然重要,但是伤害结果的归属更为重要。        
伤害后果由打人者负责看似无可争议,但是经过对人身伤害案件的深入研究,笔者发现并不都是这样。比如伤害结果中的攻击性损伤不仅不该由打人者负责,恰恰相反应该由受伤者负责。因此,查明伤害后果是否属于攻击性损伤就成了认定案件事实的应有之义。攻击性损伤直接影响伤害结果的归属,是人身伤害案件中必须查明的基础事实。如果不辨别攻击性损伤,将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害后果一概让打人者负责,就难以区分是非对错,就混淆了打人与被打的区别,从而模糊了法与不法的界限,进而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准确认定是否属于攻击性损伤,才能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真相,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法治的权威。
攻击性损伤是伤者在攻击他人时因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损伤。这种损伤的特点有:(一)伤者自述自己的伤情是被他人打伤的;(二)损伤多发于人体具有攻击性的部位,如:四肢,牙齿,头颅;(三)损伤情况较为严重,如:四肢出现骨折,头颅出现头皮血肿或挫裂伤,牙齿松动脱落,口唇破损等。需要注意到,牙齿脱落或者牙折 2 枚以上。即构成轻伤二级。结合攻击性损伤的特点,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是否属于攻击性损伤,应该从三个方面研判,第一、伤情诊断情况;第二、伤害后果的成伤机制;第三、案发中形成的证据。
下面就真实发生的案例,探讨如何结合攻击性损伤的特点,研判证据材料、认定攻击性损伤。案例一,伤者赵某,男,27岁,职工。伤者自述,“因与邻居发生口角,引发斗殴时被对方用铁棍打伤右手”。在医院检验时,可见右手背指掌皮肤表面关节处肿胀,皮下瘀斑;X光片显示右手第二、第三掌骨骨折,骨折端呈斜面嵌入。该案例中的伤情符合外力直接作用在右手处所致。外力直接作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坚硬物形成的外力与伤者右手接触;第二种是伤者用右手击打坚硬物的过程中形成的反作用力与右手接触。伤者自述右手的伤情是被铁棍击打所致,这是外力直接作用中的第一种情况,但这与医院检验的情况明显不同。如果伤者右手的损伤是被铁棍击打而造成两根掌骨骨折,受伤部位的皮肤应有相应程度的损伤,而本案中伤者在医院检验时只能见到关节处皮肤肿胀,皮下瘀斑,这种骨折应该是外力直接作用中的第二种情况,即右手形成的反作用力与坚硬物接触。后经进一步工作查明,该右手骨折的伤情是伤者用右手握拳击打在他人的头部所导致的。本案例中伤者右手的骨折伤属于攻击性损伤,这种损伤后果由伤者自己负责。案例二,伤者刘某,男,41岁,个体户。伤者刘某与李某在纠缠打斗中左脚受伤,伤者自述左脚的伤是被李某造成的。在本案中,刘某经医院诊断为左脚踝骨骨折,其骨折分型为旋前外旋型。其中“旋前”指受伤时足所处的位置,“外旋”指受伤时的外力方向。从成伤机制上分析旋前外旋型踝关节骨折:受伤时伤者左脚处于旋前位,左下肢距骨受到向外的旋力时,以外侧为轴,向前外侧旋转移位,造成左脚踝骨撕脱性骨折。从成伤机制来看,旋前外旋型骨折系扭伤所致,并且从监控视频中看到,李某虽然对伤者刘某有踢踹动作,但均未踢踹到刘某的左下肢,李某的行为与刘某左脚的损伤无因果关系。伤者刘某左脚的伤害后果是其自己扭伤所致,该损伤属于典型的攻击性损伤,应由伤者自己负责。案例三:伤者孙某,45岁,男,职工。伤者自述因琐事与小贩摊主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对方打落两颗门齿。经检验,伤者两颗上颌门齿折断缺失。结合在案证据,研判视频监控发现,伤者在与小贩摊主争执过程中,用牙齿咬住小贩摊主的右手食指和中指,小贩摊主因被咬后疼痛难忍而猛将被咬手指从伤者口中拉出,致使伤者两颗上颌门齿折断脱落。被咬后把手指从牙齿中间拉出是人的正常本能,符合期待可能性原则,法律并不期待被咬住手的人不抽出手来躲避来自牙齿啃咬的危险。伤者的上颌门齿脱落是其在咬他人过程中自己造成的,属于攻击性损伤,该伤害后果应由伤者自己负责。

上述三个案例分别从伤情诊断情况,伤害后果的成伤机制,案发中形成的证据这三个角度讨论了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认定攻击性损伤、查明伤害结果的归属。查明伤害后果的归属不能脱离具体的伤害场景进行事后评判,这会导致案件处理失当。攻击性损伤作为人身伤害案件中常见的伤害后果,本质上是伤者自伤,这应该引起办案人员足够的重视,以切实杜绝“谁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在人身伤害案件的办理中,要注重查明损伤的前因后果,分清打人与被打的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以实际行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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