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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心了!律师眼中的13类奇葩当事人,一个都没遇到的算我输!

赵文武 法务之家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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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型到商品经济,再到市场经济,这一过程中“商”行为和犯罪行为激增,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客观上具有法律服务需求。很多民、商事案件,法院也希望当事人有律师,因为法官与律师讲话总比与案件当事人沟通起来更容易。随着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刑事辩护律师也会有很大的缺口。

从事律师职业多年,见到五花八门的案件,也遇到各种类型的当事人。其中大多数委托人还是有明确的法律服务需求,能够坦诚交流案情,继而建立委托关系。截至目前,仅有一件案子因委托费用与当事人发生争议,其他都比较顺利的完成委托事务。很多当事人,案件委托给你之后他就不再过问了,但这需要信任作为基础。往往通过一个案件的合作,你最终会与当事人建立紧密联系,以后他有法律服务需求还会找你。然而,执业过程中也的确遇到各种奇葩的当事人,大致分类为咨询学习型、求证确认型、试探摸底型、领导指挥型、画饼充饥型、见利忘义型、胡搅蛮缠型、碰瓷敲诈型、精神病型等。
汇总如下,供同行参考,以备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一、咨询学习型
众所周知,目前律师网络推广蔚然成风,推广技术也非常成熟。无论当事人有何种法律服务需求,只要一问度娘,排山倒海的律师推广信息一览无余。推广就需要成本,一般客服人员都没有律师执业证,甚至都不是学法律的,但他们非常懂得销售技巧,所以不会电话中答复任何法律问题,更不会给出法律服务方案。
现阶段,蹭咨询型当事人一般都会到律师事务所与律师面谈。咨询过程中,就自己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出各种问题,然后说回去再考虑考虑。回去之后他再去下一家律师事务所以同样的方式咨询律师,通常会咨询10家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然后把自己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律师的解答逐一记录。最后,他谁也不委托,觉得自己学会了,赤膊上阵。当然,最后的结果可想而知。
提示:律师在接待咨询时需要通过当事人的提问及时作出判断,避免浪费我们的时间。
▌二、求证确认型
有些案件当事人已经委托了律师,办案律师对其案件提出某种处理意见,但当事人不信任自己的律师,就此问题再去咨询其他多位律师,目的是求证一下,看看自己律师的观点是否正确。还有当事人与自己律师的意见相左,也采取这种方式来确认自己的想法是否正确,然后回去指挥自己的律师办案。在此过程中,那些提供不同意见的律师,当事人只接受那些与自己意见一致的观点,回去学以致用。动辄更换律师,我见过一个案件,当事人更换了二十三个律师,惊动了监管总队,不得不出“内部文件”加以限制。
曾经遇到一位当事人,不知如何进入我们律师事务所的谈话区,自己带了一大茶杯坐在那里观察。过来律师他就问:“你是不是律师,有个事情咨询”。某律师上前接待,结果这位大姐拿出一份鉴定意见,指出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法条倒背如流。这类当事人,一看就知道是天天看法治新闻,对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有一定的研究,然后跑到律师事务所来确认自己的观点。
还有些当事人,案件已经拿到一审判决,为了验证一审法院判决理由是否成立而来律所咨询,当然也就是咨询学习而已,最终不会与你建立委托关系。
▌三、试探摸底型
有些当事人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来律所咨询,但仅仅跟你说部分事实,或者提供部分材料,然后看看律师的观点如何,以此来考验律师的能力水平。2008年曾经代理一起最高法院的二审案件,当事人当初来找我,仅仅带了三本卷宗,我答应看看再说。第三天,当事人带着两位白发老人过来听我意见(后来得知这两位白发老人都是法律界资深专家)。接受委托后,我到最高法院阅卷才知道,该案150多本卷宗,其中有很多当事人未曾向我阐明的事项。
验证你的水平之后最终委托,此类型的当事人还比蹭咨询要好。
▌四、质疑收费型
这两天,朋友圈流传一个网帖,某当事人质疑律师咨询收费,理由可谓经典。
我还见过更奇葩的理由,某当事人来所咨询,首先问接待他的同事是不是共产党员。同事还纳闷,你咨询法律问题,与其是不是党员有什么关系?后来谈到咨询收费,当事人说:“共产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就问你个问题你还收费,你怎么为人民服务的!同事一听人家说的也对,共产党员不就得为人民服务嘛,这话有什么错呢?最后同事说:大妈,你走吧!
某当事人来所咨询,值班律师告知咨询收费。大姐问:“啥?就动动嘴皮子,就要收费?百度上好多免费咨询的,你为啥收费”。律师说:“百度免费,您可以去百度”。大姐撂下一句狠话:“我去物价局举报你们乱收费”,然后愤愤不平的走了。
▌五、领导指挥型
个别案件当事人在进看守所之前当过领导,习惯性的下指示,对律师工作提出各种超出律师职责的要求。在律师会见时,与律师谈话的口气也是一副领导腔调,给律师的“指示”还要有“以下几点”,最后还要总结性发言。其实,当事人没有恶意,只是多年的工作形成的讲话习惯,所以对此种讲话方式我还是能接受的,因为对办案不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有些当事人财大气粗,认为花了钱就可以随便支配律师,甚至凌晨三点他想起来一个问题,立马打电话给律师,并做具体指示。在他看来,我花了钱了,你就是我的奴才,我随时、随地的使唤你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六、画饼充饥型
曾经遇到过一个女企业家,当初朋友介绍我认识她是因为她有一个农业生态项目,当事人描述投资很大,将来收益很可观,要我做她的法律顾问。今天让我看个合同,明天让我出个方案。当时我碍于朋友的面子,也不好意思拒绝,但就是不跟你签顾问合同,也不谈服务费的问题。每次我跟她谈收费的问题,她就把话题转移到农业生态项目、融资等话题上,给我画饼,讲伟大事业,教育我年轻人要望远了看,还声称好多律师都抢着给她做法律顾问。最后,她本人的离婚案向我咨询过后自己偷偷去起诉,诉讼中遇到重大障碍,又来咨询我。
当然,我已经把她的电话号码删除。
▌七、见利忘义型
见利忘义型,也可以说是过河拆桥型。同事代理一起案件,委托协议约定的是风险代理,案件执行后律师按照执行标的收取30%的律师费。案件成功执行后,根据合同约定,要支付500万的律师费,委托人突然提出,合同定的律师费比例过高,要求律师事务所调整,后来又申请商事仲裁。无论最后结果如何,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遇到这种情况,都会觉得很恶心。
本人2010年我代理一起民刑交叉案件的民事判决部分申请抗诉。因高中同学介绍过来,我答应先收取部分工作费用,待检察院提抗后再收取代理费,双方约定了具体数额。经过阅卷、调查取证后,撰写民行监督的申请材料,主要工作都已经完成。经工作,检察院最终决定提抗。此时委托人向我提出,后面的工作我们不想委托了,要求与我解除委托合同。对于这种见利忘义、过河拆桥的当事人我实在无语。商人逐利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没有底线。这种当事人,应该在圈儿内广泛宣传,以后大家都不代理他们的案件为好。
▌八、胡搅蛮缠型
有些当事人亲身经历了某些案件事实,但因证据问题无法达到证明自己权利主张的目的,就来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的帮助。但是,无论律师怎么给他讲法律事实,他就是咬住自己的“死理儿”不放。甚至有的当事人本身的权利主张是不合法的,却非要律师帮他达到自己的目的。更可怕的是,律师与之谈话内容无一例外的被录音。
一位律师同行代理一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被告。被告拿到一审判决书后打电话埋怨:“官司咋给打的,咋还打输了?!”律师让当事人念一下判决书。当事人在电话里接着指责:“你这啥律师呀,你咋净帮对方说话”。律师问:“你什么学校毕业的,认不认识字?”答:“我初中毕业呀,不行啊?有你这么当律师的吗?对方是不是找你了?”律师说,你先念一下判决书最后几行字。当事人读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承担”。律师告诉当事人:你是被告”。当事人说:“那是我赢了?哎呀,过年我去看你呀!”
一位老伯拿着判决书找到律师要求退费,律师说:我全程代理案件,没有任何过错,而且法院保护了你的诉求。老伯说:你好好看看判决,判决说是依法保护我的诉求,没有说依据你的代理意见,你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啊!于是律师无语了。仔细想想,老伯说的没有错啊,要怪只能怪自己选择案件当事人不谨慎。
这类当事人,一旦你接受委托,后面的工作就遭罪了。如果不按照他的意思去做,轻则要求退费,重则寻死上吊,反正就是不讲法,也不讲理,只要结果,而往往他们主张的结果我们律师是做不到的。接下来,你就准备迎接投诉和律协的调查吧。
还有一些当事人,那逻辑实在太奇葩了。例如,2018年我接受委托办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的申诉。阅卷时发现,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内容如下:
问:你为什么高买低卖?
答:我做生意不是为了挣钱,是为人民服务。
法庭上,他做了同样的回答。
该嫌疑人的“神逻辑”,让警察和法官都坚信他就是为了骗,因为法官不可能相信“为人民服务”是真话。
本想单列一类“神逻辑型”当事人,但因本人经历的“神逻辑”大部分涉及个人隐私,不便公开。
▌九、碰瓷敲诈型
某当事人年逾八旬,到某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办理房屋拆迁案件。律师介入后与拆迁单位协调未果,老人跑到律师事务所,往地上一躺,身边立个大牌子,写着“骗子律师”四个大字,并找来记者拍照。而且该当事人不仅要求律所退费,还要求按照律师费两倍的标准赔偿损失,理由是律师不仅没有维护她的权利,还耽误了她的事儿。对于大型律师事务所而言,面临的投诉较多,遇到这种事儿,基本都是劝自己的律师息事宁人,不希望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怕影响职业声誉。某些案件当事人就是利用了这一点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敲诈。
2008年,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一起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案件,最终赔偿额没有达到当事人的心理期待,于是到律师事务所闹事。我们指出,如果认为律师执业存在问题,可以到律协投诉;如果认为委托合同存在纠纷,可以去法院起诉;如果认为律师诈骗,可以去报案。当事人果真到律师协会去投诉,律协经过调查认为,律师不存在过错。结果,几位当事人每天到我所“上班”,坐在前台旁边的沙发那里打扑克、嗑瓜子。每当有客人来律所,他们就在那说:“这律师事务所,骗子啊!后来,在国家重大会议期间,他们一杆人等到最高司法行政机关门口举牌子,某大领导给我们律所主任打电话说:“Z主任,你给他10万块让他走行不行,就算给我个面子行不行”?律所无奈,支付了10万元,做了冤大头了事。
▌十、诈骗盗窃型
多年前,某律师李某接到一个咨询电话,称系某知名公司副总张某,公司有一件大案需要委托律师,并通过邮件发来一堆案件材料,然后约律师第二天到公司(某高档写字楼)面谈。律师如约前往被带到某咖啡厅。该副总称:“今天主要是见面聊聊,互相认识一下,了解一下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又过几天,张某突然给李某打电话,要到律师事务所来谈委托。如约而至,李某热情接待,当然案情描述的特别诱人,标的也很大。谈话完成后,张某说回公司上会研究。送走客人后没过10分钟,李某再次接到张某的电话,张声称要和司机开车去天津,从公司出来时没带现金,能否跟李某借2000元现金(当时还没有微信),下周一签署委托合同时一并还款。李某拿案心切,就到楼下给张某送了2000元现金。自此,张某电话关机,杳无音信。
如今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都在逐渐扩。以我们律师所为例,三层楼,50000多平米的办公面积,职场非常壮观。因人员出入较杂,有些“当事人”以咨询为名混入,或者利用管理漏洞进入职场,在公共区域发生多起顺手牵羊的盗窃案件。后来单位加装门禁和更多摄像头,保安也增强巡查力度。
▌十一、挖坑害人型
有一次,某当事人一行三人来所咨询,案涉一宗走私案件。询问案情及当事人信息,对方吱吱唔唔。追问下去,说是为其弟弟咨询的。问其弟弟本人为何不来,答曰:不方便出面。后来证实,那天一行三人中,有两人是犯罪嫌疑人。幸亏我警惕性高,回答问题都比较保守,而且建议自首,否则这就是个坑。
很多年前的一天,我一同学在律所办公室,来一漂亮女子,咨询离婚事宜,谈到签订合同和缴纳律师费时,该女子起身,欲关办公室房门。同学警惕的又打开了,该女子说我没有钱支付代理费,但是可以陪你三个月,离婚以后我就不支付代理费了。后来同学果断将其赶走。没过几天,听说一位年轻律师栽在该女子手里,被派出所以涉嫌强奸罪传唤。这背后是否有更复杂的因素不得而知,后来“赔偿”几十万给该女子,才保住了律师本。
前阶段,一位外地当警察的同学跟我聊天说:“挺佩服你们北京律师的”。我问何处此言,答曰:“最近从北京抓了几个网逃的嫌疑人,他们无一例外的都咨询过律师,而且无一例外的把谈话内容录音。我听了所有的录音,你们北京律师都劝嫌疑人自首,没有给出馊主意的”。我没有因为警察同学表扬北京律师而高兴,反而浑身冒汗,“无一例外的把谈话内容录音”,难道我们是敌人吗?律师谈话内容稍有瑕疵,就可以被拿去律师协会举报投诉。看来,律师事务所接待区很有必。要安装信号屏蔽器、信号干扰器。
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这类的坑,比比皆是。司法实践中,也确有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最后与女当事人“修成正果”的案例。
▌十二、精神失常型
2006年的一天,我在律师事务所值班,走进来一位女士。我问:“有什么可以帮助您”?该女看着我说:“听,耳边有唰唰的风声”。我说:“我没听到”。该女说:“你当然听不到,因为我身体里有超自然的能量,所以我能听到”。问其来律师事务所何事,答曰:“有人跟踪我,有人监控我,坐公交车都不放过我,还往我身上喷一种奇怪的病毒”。我一听,这是有问题,我告诉他我们解决不了她的问题,去派出所报案吧。
同一时期,还接待一位老人,一身酒气,问其何事,答曰:“当年,我被打成‘朝特’,至今没有平反,我要起诉林彪”。我说:“你的问题我解决不了,去隔壁省委大院儿找组织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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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当事人,在东郊民巷某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屋内挂满前领袖的照片和小红旗,整日跪拜。酒店报警后,派出所以涉嫌寻衅滋事将其刑拘。律师会见中,他说自己极其崇拜前领袖,声称前领袖对目前的状况看不下去了,马上要复活了。还说,现领袖过两天就要到看守所接见他。幸运的是,这位当事人遇到了我们这位负责任的律师,每天去会见一次,一周时间,把当事人的脑子给“洗干净”了。后来办案民警提讯:
问:前领袖还是否复活?
答:不复活了。
问:现领袖还来不来接见?
答:不来了。
问:以前为什么那样说?
答:都是蒙骗你们的。
。。。。。
经过提讯,警方认为该人已经正常,不需要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做个取保候审给放了。否则,至少精神病司法鉴定期间,当事人要在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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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当事人因冲击政府办公大楼被警察拦住,他又将警察打伤,后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律师会见过程中问:
问:为啥打警察?
答:他不让我进入办公大楼去见市长。
问:为什么要见市长?
答:汇报重要情况。
问:什么情况?
答:有人追杀我。
问:谁要追杀你?
答:张作霖。
问:不可能吧,张作霖1928年就在皇姑屯被炸死了。
答:唉,其实张作霖也是受人指使。
问:受谁指示?
答:受江青指示。
。。。。。。
后来,律师只能将上述笔录及一份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提交公安机关。
▌十三、法庭激愤型
有的当事人,每次与律师交流,都想把他的故事从出生讲到现在,到了法庭上也会如此。曾经遇到一位当事人,我代理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当事人从案发到开庭都表现得比较“强势”。案件开庭之日其在法庭上滔滔不绝,法官制止他也不听(毕竟是被害人家属,一般法官会容忍),律师劝解也不行。情绪越来越激动,最后要求法庭准许其当庭与被告人决斗。见此情形,法官对法警说:“请法警把法庭清理出一块场地,给被告人解开戒具,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与被告人决斗”。此时,法庭上所有人的目光都转移到当事人身上,他却哑口无言了。
根据我们的经验,法庭上,废话说100句,也不如有用的话说一句。说一些与法庭审判无关的狠话,更是没有任何意义。如果法官允许你在法庭上滔滔不绝,那你的案子就危险了。
总之,律师执业过程中,把委托合同写的完备一些,尽量不做风险代理,规范执业行为,守住法律底线,把执业风险降到最低
上述大多数当事人之所以出现那么多啼笑皆非的情节,究其原因还是过于自信,有一部分以为自己读过书,看看法条就是懂法了;还有的当事人自己整天看法治节目,也认为自己懂法了。实际上,学法哪有那么简单,我们这些经过多年专业训练的法律人,遇到复杂案件还要内部开会研究,就连法院判案也要由合议庭合议决定,个别案件甚至要上审判委员会研究。相信律师是当事人给自己一个自救的机会,但很多人在不信任和质疑中,放弃了自救的机会。我们鼓励并积极倡导通过收费咨询筛掉绝大部分的无效咨询。
以上是多年执业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均为本人及同行亲身经历,归纳分类,供年轻律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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