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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张红彦#本案彻头彻尾是个冤假错案

墨林金论 2024-02-02

#河南张红彦#本案彻头彻尾是个冤假错案,应避免冤假错案成为现实,否则会导致多方共输的局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国家立法机关规定,诈骗医保基金属于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自然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豫东医院不是自然人,作为单位不可能构成包括医保基金诈骗罪在内的任何类型的诈骗罪,不应当针对豫东医院立案侦查医保基金诈骗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因此,早在立案侦查期间,就应当撤销针对豫东医院的“2021.03.25周口市川汇区诈骗案”。
如果有证据证明豫东医院有人诈骗医保基金,扶沟县医保局应当将案件移送扶沟县公安局,扶沟县公安局应当立案侦查某某人涉嫌诈骗罪案,而不是针对豫东医院,做到“冤有头,债有主”。
由于周口市监察委员会经办人员违法作出和发出《关于将周口豫东医院涉嫌虚开发票诈骗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周口市公安局的函》,“2021.03.25周口市川汇区诈骗案”违法移送,违法立案,违法指定管辖,案件没有合法来源,川汇分局立案侦查的所有证据都不具有合法性,属于非法证据,不能指控犯罪事实。
假定川汇分局的所有证据都是合法的,根据川汇分局川汇(城南)诉字【2021】445号《起诉意见书》及所附的证据,周口豫东医院的行为符合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案是行政案件,扶沟县医保局有权对周口豫东医院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果扶沟县医保局认为周口豫东医院的行为涉嫌医保资金诈骗罪,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实践和国家医保局《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典型案例的通报》,应当由扶沟县医保局移送扶沟县公安局。
在我国公安机关首长兼任政法委书记的旧司法体制下,由于政法委统一领导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门,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门只能配合公安机关,难以制约公安机关,导致产生了不少冤假错案。
为了保障我国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冤假错案,力争在每个案件实现公平正义,新的司法体制改革为人民政府副职兼任政法委书记,并建立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根据《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警官、检察官和法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周口市监察委员会违法作出和发出该函的行为,相当于本案回到了公安机关首长兼任政法委书记的旧司法体制,办案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戴着纪检监察机构的“紧箍咒”工作,不仅不敢制约周口市监察委员会,而且违法接受周口市监察委员会违法移送的案件,不仅违法配合周口市监察委员会,而且迎合周口市监察委员会,违法立案侦查、违法审查起诉、违法受理了本应由扶沟县医保局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川汇区的司法机关主管了应当由扶沟县的行政机关主管的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受理了如果扶沟县医保局不移送就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川汇区的司法人员在办理一个没有合法来源、没有被害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成其为刑事案件的刑事案件。
#反腐永远在路上# 由于周口市监察委员会经办人员违法作出和发出了该函,办案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戴着“紧箍咒”工作,已经导致案件出现无罪变重罪,严重扩大化,殃及无辜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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