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对话:抄袭菌VS刘玥律师】抵制抄袭需要形成合力,由陈彼得《迟到》侵权案胜诉引发的思考

抄袭菌 反抄袭的艺术 2023-05-03


对话缘起:

【抄袭•音乐】台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诉《九层妖塔》侵权,终审判决,一分十二秒音乐获赔30万!


曾创作了《迟到》《阿里巴巴》等许多脍炙人口歌曲的台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陈晓因),历时逾三年半,终于于近日打赢了这场艰难、复杂的著作权官司。因认为电影《九层妖塔》的剧中人物演唱了其音乐作品《迟到》构成侵权,遂将电影出品方以及第三人中国音著协告上法庭。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艺动公司四被告公开致歉并与音著协共同赔偿原告陈彼得30万元。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今天,我们特邀陈彼得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刘玥律师,围绕案件、音视频版权、何种情况才算音乐侵权、up主使用音视频注意事项、网络暴力等知识产权里几个备受大家关注的方面的问题做了一个对话,相信会对耐心观看的你有所帮助。




⚠️注:以下内容都是干货,值得你观看、收藏+点赞👍






由陈彼得作品《迟到》被侵权

引发的知识版权思考


对话

抄袭的艺术

抄袭菌

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

刘玥律师



以下为对话内容:


 

Q1

抄袭菌:最近我看到音乐唱作人陈彼得委托您代理提起诉讼的歌曲《迟到》侵权案件已经二审判决结束(维持一审判决,判决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艺动公司四被告公开致歉并与音著协共同赔偿原告30万元,并且本次判决是终审判决)。你觉得这次案件的胜诉对于陈彼得老师代表着什么呢?对于音乐侵权的行为这块代表着什么?

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刘玥律师:我想这次案件的胜诉对陈彼得老师来说,当然意味着自身的一个权利得到了申张,在情绪上当然是喜悦的。但是,他更大的意义可能在于个案彰显的司法保护力度,体现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进一步加大。


对于音乐作品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细分领域来说,他可能像一个强心剂,让音乐作品的创作人员可以看到更美好的未来,感受到这个行业虽然饱受侵权的冲击,尤其是网络侵权方式的冲击,但这些冲击其实也会孕育着新的希望。我相信,法治的逐渐规范以及科技的进步一定会帮助文化获得更好的发展。

 

当然,客观来说,现阶段音乐作品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很多缺憾和盲点,随着新技术的快速发展,音乐作品传播形式、表现形式较之于传统形态,有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和区别。如何在自媒体时代,很好的平衡音乐创作人与使用者、听众之间的利益,其实还是任重道远的。



Q2

抄袭菌:这场官司从2017年8月至今,历时超过三年半的漫长时间。从你专业的角度来看,这在维权案例中是正常现象,还是比较长的?如果是正常现象,那是不是很多被侵权的普通人就更不愿意去打官司了(因为太耗时间和精力),还有就是耗不起。

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刘玥律师:长与短其实是一个相对概念,它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本案如果单纯从时间来看,的确是比较长,但是如果从案件的复杂程度,尤其是证据的复杂程度、法律适用的辨析角度来看,这个判决时间也还在合理范畴。我们不能一味求快而牺牲程序的正义以及案件的裁判质量。因此我认为本案还在一个可以接受的时间跨度。当然如果时间能够更短一点,对当事人的心理慰藉会更好一点。毕竟,诉讼对任何当事人来说,都或多或少会有一些心理上的煎熬。

 

打官司从来不是一个普适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我们也从不提倡所有的纠纷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予以解决。毕竟只要是诉讼,就会牵涉到人力、物力、财力、精力的付出,并非所有人能够承担。而且无论争议事项的大小、复杂程度,凡事皆往诉讼考虑,对司法资源也是一种浪费。改变不公平、不公正,不一定要诉讼这一单一方式来实现。对于能够平和协商处理的纠纷,我们建议还是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 

 


Q3

抄袭菌:陈彼得老师的音乐作品被侵权的案件赔偿,您觉得这个赔偿额度属于情理之中还是意料之外?毕竟我们之前看到类似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都不是很大,甚至很少。

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刘玥律师:这是陈彼得老师应得之赔偿数额。一个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取决于多种因素,是包括但不限于被侵权作品以及侵权作品的影响力或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方式以及恶劣程度、作品许可使用的付费标准、侵权作品的获益程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等多种因素及维度综合考量的结果。还需要当事人或其律师从各种途径收集整理证据,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才有可能取得较为理想的诉讼结果。本案判赔金额数额较高,其实是上述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其他类似的案件赔偿额偏低,甚至很少,有可能是上述一些综合因素未达高判条件,还有一些是证据本身不完整、不充分,或者诉讼过程中法律辨析及法律适用不具有说服力等等因素造成。

 


Q4

抄袭菌:如果几个被告不公开致歉会怎么样?就比如十五年前的郭敬明、六年前的于正均被判抄袭,但是曾经拒不道歉一样,原告也拿他没办法。

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刘玥律师:首先,就本案而言判决后我们听到的是积极反馈,被告有积极联络陈彼得老师,并在积极履行判决义务过程中。我很开心看到大家对法律、对司法判决的尊重,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健康互益的社会秩序。诉讼是一个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最后防线,如果判决后,大家都不遵守判决,那么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信任、交往、沟通最终都会出现很大问题。相互防范、抵触,甚至抗拒的社会是没有前途的社会。其次,郭敬明、于正当时判决后没有履行道歉义务,的确起到了非常不好的示范作用。但司法实践也并非没有替代办法,二人当时的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应当都由法院在媒体予以了公布,公布的费用由二人承担。实际也是对二人进行了谴责。当然,这种替代形式和当事人主动履行道歉义务,在社会意义上还是具有较大差别的,不可混同。最后,我们看到2020年岁末,二人均向对方当事人进行了道歉,尽管姗姗来迟,但是这也是一种进步。我们中国人常说一句俗谚浪子回头金不换,可以再察其言观其行。只要是真的认识到错误,还是应当予以鼓励。

 


Q5

抄袭菌:我们经常能看到网上不时传出,某某歌手的歌曲又涉嫌抄袭了。而且,经常有人说,只要对一个音乐作品抄袭6个小节就构成抄袭,这种理解对么?从音乐侵权这块,您能具体的讲一下哪些情况算是对音乐作品的版权侵权?

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刘玥律师:坊间一直流传一个观点,就是说一个音乐作品如果有8个小节或6个小节或4个小节与他人音乐作品相同或近似,就构成抄袭。其实这是错误的,目前我们看到,不管是中国还是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版权法都没有明确规定重复旋律达到何种长度就可以自动认定属于抄袭的法律规定


间认为几个小节相同或近似即构成侵权的观点,来源于1923年发生于美国的马克斯诉利奥菲斯特公司案。该案中,Marks(马克斯)是歌曲Wedding Dance Waltz(婚礼华尔兹)音乐作品权利人,Marks(马克斯)认为Leo Feist, Inc.(利奥菲斯特公司)创作的歌曲Swanee River Moon(天鹅河月亮)抄袭了自己的作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案件审查后,法院认定,歌曲Wedding Dance Waltz(婚礼华尔兹)全长450个小节,被告的歌曲Swanee River Moon(天鹅河月亮)的确有6个小节与原告的音乐作品近似或雷同。不过最终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一个纯八度十三个音,音乐是由这些连续敲击的钢琴黑白键半音而产生的音调组合。任何作曲家创作歌曲,都会使用到以上半音的排列组合。出于流行音乐推广的考虑,作曲家会在创作排列组合时考虑到大众的接受度、普通人的演唱能力以及普通人的演奏技巧,因此会有相应的排列组合局限。因为流行歌曲旋律的排列组合的选择是有局限性的,因此避免不了很多歌曲部分存在类似。被告如果对原告的作品实质部分进行了实质性复制使用,那么才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作品构成侵权。版权保护原告的专有性权利包括印刷、复制、出版和销售,但是并没有扩大到保护在一首全长450个小节的音乐作品中,不允许他人编写存在6个小节相似的音乐


坊间以讹传讹,就认为音乐作品只要有六个小节的相同或雷同,即可判定为侵权。这是错误的音乐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还是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撇开侵权案的法律适用标准,仅从音乐作品本身来考量,也要个案分析、比对作品的动机主干音构成是否相同或近似旋律发展是否相同或近似和弦走向是否相同或近似等等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听众的观感是否二者相同或近似等等。

 

侵权的表现方式可能千千万万,无法做过于具体的介绍,通常来说,未经音乐作品权利人允许的翻唱、改编、商业性的使用,基本上都可能构成侵权



Q6

抄袭菌:现在短视频平台很火,比如某音和某手,很多up主在制作视频时,为了达到更好的效果及流量,会用到大量的背景音乐,像这种情况怎么界定侵权呢?如果都算侵权的话,很多人可能会说自己这条视频并不是商业的,也有可能他注明了作者或来源,这种呢?

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刘玥律师:未对侵权作品进行商业性的使用或注明了作者或来源,并不构成免于侵权责任承担的挡箭牌。判定是否侵权的主要考量点还是是否经过了音乐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和同意,以及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以及法定许可的范畴,即便是法定许可,其实也不能免于付酬的义务。


此外,很多平台从商业运营的角度考虑,往往会主动购买或者通过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允许平台用户通过合理的方式使用曲库音乐。因此,是否侵权还是需要个案各议。



Q7

抄袭菌:其实不光是音乐,还有视频,很多up主的视频大部分都是从网上下载的视频或电影的片段,我想这也是一个普遍存在侵权行为且很严重的问题吧?

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刘玥律师:这个问题其实和前面的问题接近,如果其下载传播等行为,如果根据证据,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以及法定许可的范畴,通常会被视为侵权。当然,需要一再强调的是,每个案件的情形其实是不一样的,需要个案各议。



Q8

抄袭菌:我们也会经常看到一些现象:比如一、原创作者被侵权后发声维权,反倒被侵权者发律师函甚至起诉说其诽谤诋毁等;二、原创作者的粉丝没有侵权者的粉丝多,被侵权者的粉丝或水军实施网络暴力。这些现象在当下屡见不鲜,您怎么看?怎么解决?

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刘玥律师:对于问题一,这个其实要宽容的来看待,理性的法治社会,就是大家对同一个事件可能会有二种甚至二种以上的不同价值或观念评判。未经司法裁决,你不能说哪一方就一定是正确的。而且客观来说,有些争议,未必是自认为有理的人是真正的正确。因此,既然双方都有发声,可以交由法院去做最终的裁决。其实社会也就是这样进步的。


对于问题二,网络暴力现在在任何一个网络发达的国家都是一个必须正视和解决的社会问题。客观来说,网络的匿名信、高速传播性等特性,也导致了网络暴力在特定事件或特定话题下汹涌泛滥。但这个问题可能还不是一家之力可以解决的。需要借助顶层设计、媒体引导、司法个案等多种途径相互作用方有可能疏导解淤。

 


Q9

抄袭菌:2021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著作权法》,对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您认为对未来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哪些意义?有哪些点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

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刘玥律师:本次修法的确与时俱进,有几个重大修订会对未来著作权保护有重大影响。


如在关于作品的具体定义方面,明确了需要具有表现独创性两个构成要件,这项修改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区分作品和作品的类别,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减少争议。同时,新法将原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样的规定更具有合理性、前瞻性和预见性,为今后科技发展可能带来的新形式作品预留了认定和保护的空间。

 

如将现行著作权法中电影和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这个修改既与今年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相衔接,也充分考虑到了新时期、新的技术条件下,不仅仅局限于电影或类电作品的相关影音视频作品的保护。尤其对新技术条件下,如在抖音、快手、B站等视频网站出现的长、短视频作品,是一个重大利好,其实质上扩大了作品的保护范围。

 

时事新闻在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中是不受保护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时事新闻单纯的事实消息是否具有同一性,长期存在争议,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时事新闻的版权纠纷产生诸多不同的裁判结果的原因。客观来说,也导致了很多时事新闻作品没有获得保护。本次修法将现行法中的时事新闻替换成单纯事实消息,概念相对此前清晰明了,且清晰的指出时事新闻中不受版权保护的仅仅是单纯的事实消息,而不是所有的时事新闻

 

又如,修订后《著作权法》的第十八条增加了职务作品的种类,即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样的制度设计更有利于确认新闻类职务作品的归属,有利于新闻作品的传播与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蓬勃发展的自媒体平台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并未纳入该条保护的范畴。

 

又如本次修法后大幅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引入了呼吁已久的惩罚性赔偿和最低赔偿额制度。即本次修法,对于故意侵权、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给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权利使用费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倍数赔偿。同时还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并设定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500元。这样的制度设计,相较之前的规定,应当能对侵权盗版将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

 

等等,不一而足,总的来说,本次修法力度还是较大的,相对于旧的《著作权法》而言,会对未来的社会生活产生更为直接和重大的影响。

 


QⅩ

抄袭菌:对于作品被侵权的现象及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和维权意识,您能不能分享一些建议,比如说关注公众号:抄袭的艺术。开个玩笑。对于创作者来说,有什么简单实用的经验或小妙招吗?

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刘玥律师:哈哈,抄袭的艺术在抵制抄袭的道路上付出的很多的努力和坚持,值得尊重。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抵制抄袭也需要形成合力才会有更大的成绩,我相信很多有类似善良愿望的人们都会关注这个公众号,一起加入到抵制抄袭的道路上来的。

 

对于创作者来说,创作是困难的,可能没有什么一招封喉、一针见血的经验和妙招。耐得住寂寞,守得住信念,可能是每个创作作者的必经的修炼途径。唯坚持方得始终,祝愿也相信抄袭的艺术这个公众号会越来越好



嘉宾简介:

资深知识产权律师

刘玥

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北京市朝阳区优秀青年律师

第八届、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第二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副主任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委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委员



被收智商税 不如修身养性
【 抄袭菌推荐产品 也可点击阅读原文支持】

专访中国最狠行为艺术家何云昌:曾将自己一根肋骨取出做成项链,将自己浇筑在水泥里24小时...


别低头皇冠会掉,别懦弱抄袭会笑

这是抄袭菌的小号

为避免失联,赶紧关注先


⏰ 广而告之:

法律维权、艺术版权维权,一下解决

抄袭菌推荐专业的解决之道

(点击👇图片快速进入小程序)

声明:本文资料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一并致谢,抄袭菌整编并客观发布。本文不代表“抄袭的艺术”任何观点,转载请务必与后台联系,盗文引起的举报和纠纷与本号无关,看完别忘了四件事:打赏、评论、点赞、转发哟,科科


1. 关注

2. 打赏

球分享/点击原文

球点赞

球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