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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民营企业犯罪与合规漏洞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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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 :民营企业犯罪与合规漏洞的因果关系
 上线律师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张博律师


民营企业犯罪与合规漏洞的因果关系







义务违反与结果发生之间的关联性


目前,涉案企业合规开启的基础条件之一为认罪认罚,初心很好,但基层实践中出现了变形:某些办案单位因为要求认罪认罚,而忽略对案件构成要件的分析,办案没有做到精细化,刑期打个折,一股脑送到法院去。这种做法是不负责任的,应当纠正。


对于法定犯,应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法规定的义务。刑法具有“行政附属性”即刑法条文本身不能自动满足行为可罚性的全部要求,而是需要借助行政法的某些规定,也就是说,需要通过一定的解释技术和方法,将某些行政法的规定或判例解释进刑法条文的可罚性条件之中。如果没有违反行政法的义务,无罪;如果违反了行政法上的义务,不一定有罪。


行为确定违反了哪些义务,这些义务在刑法上如何规范评价。重点考察行为的不法内涵。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需要下一步判断,即这个义务是否与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里一定要把握住,因果关系的判断,不能直接采用“条件说”,起码要达到相当因果说。


只有得出的结论还是肯定的,才有开启涉案企业合规的正当性。否则,就是没有找到真正的问题来源,即便做了合规整改,也无法达到特殊预防目的,或者说根本无法做到防止再犯,刑法风险持续存在。



涉案企业合规审查,同时扮演着复核“出罪”角色


涉案企业合规审查,应当赋予双重任务:1.检验企业到底有没有犯罪;2.已犯罪,值不值合规宽宥。目前,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后,办案检察官(一般为基层检察院一线检察官)是第一个是否开启涉案企业合规审查的审核人员。鉴于办案检察官还承担着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的职责,在进行合规审查时,检察官对于“检验义务关联性是否明确”具有审查义务。


如果发现案件的真正发案原因并非企业可以避免,也就是说“企结果避免可能性”的结论是:无论企业或企业主如何做,都不能避免结果的发生。那么,企业和企业主,就是无罪的。这里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羊毛笔案件,老板将未消毒的羊毛交给女工加工成毛笔,女工因羊毛上的炭疽而死,后查明,即便是羊毛按照当时最先进的技术消毒,也无法杀死炭疽。即结果是不可避免的,就不能将女工的死归咎于老板未消毒而给羊毛的行为。


同理,涉案企业的义务,如果发现义务本身无法避免结果的发生,那么,涉案企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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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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