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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民法典之善意取得

襄阳市律师协会 襄阳市律师协会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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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 :民法典之善意取得
 上线律师 :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 周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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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法律规定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法定的要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至第三百一十三条,《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4条至20条。





二、立法目的






妥当处理无权处分情形下的矛盾:所有权静态的安全的保护与受让人动态的交易安全的保护。利益衡量的结论: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在物权法领域,善意取得制度以牺牲所有权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的安全,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在债法领域对有权因此遭受的牺牲予以救济。善意取得是在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间作出博弈和权衡的结果。
善意取得的前提:无权处分;不动产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的权利外观。





三、法律效果






物权法效果: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
债法效果:所有权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善意取得适用范围及特点






1.适用范围: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和不动产。
2.适用范围的例外:盗脏物、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3.善意取得属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系原始取得。
为便于理解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先举例。夫妻甲、乙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甲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且无任何关联关系的丙,丙以市场价购买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了不动产登记证。乙知道后,诉请法院要回该房屋,法院以丙因善意取得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为由被驳回。
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发生权属登记错误2.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5.已经为受让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结合案例分析:甲乙共有房屋,但仅登记在了甲名下(符合构成要件1);本应夫妻共同所有,但甲谎称自己所有,以自己名义出卖整套房屋(符合构成要件2);不知情的丙以市场价购买(符合构成要件3、4);办理了过户手续并领取了不动产登记证(符合构成要件5)。因此,丙因善意取得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Ø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发生权属登记错误1)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个或者部分共有人名下;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3)已经《民法典》第229条至231条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但尚未办理登记,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的;4)因其他与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
Ø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1)无权处分;2)权利外观,即实施无权处分者须为不动产登记上的登记名义人。
Ø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因权利外观的,受让人误以为让与人拥有处分权。受让人不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且受让人无重大过失。《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5条规定“恶意”的情形,不能善意取得。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登记簿上已经记载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受让人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受让时,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之时。
Ø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合理价格”的判断,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Ø已经为受让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未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的,不发生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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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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