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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反有组织犯罪法

襄阳市律师协会 襄阳市律师协会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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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 :反有组织犯罪法
 上线律师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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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们今天的话题是“反有组织犯罪法”,从名字上看有个“反”字,有什么法律内含吗?
答: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规范,规范人们的行为,哪些可以做,哪些事应当做,哪些事禁止做。比如某个单位周末组织活动,通知说“可以带家属”,那么言下之意就是,你可以选择带家属也可以选择不带家属;通知说“应当持有24小时核酸检测结果”,那么就没有选择,必须要做核酸检测;通知说不得迟到、禁止饮酒就是说不能迟到、不能饮酒,是反对迟到、反对饮酒。“反”其实也就是反对的意思。对于一些社会现象和行为,国家旗帜鲜明地制定法律加以反对,这些法律的名称中都带有“反”字,其价值取向和态度一目了然。
参考资料: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公布,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公开资料,国家工商总局设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该法总共只有十条,但却是震慑“台独”的重要法律武器。
《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根据公开资料,中国人民银行设有反洗钱局。
《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根据公开资料,国家发改委设有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商务部设有反垄断局。
《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公、检、法、司、安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2、问:“反”字的意思相对还比较好理解,那么“有组织犯罪”是什么意思?是不是任何组织实施的犯罪,都是“有组织犯罪”?
答:如果不看条文,单看名字的话,有点像是“单位犯罪”。
参考资料:
《刑法》第二章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问:那什么是“有组织犯罪”呢?
答:《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
第一款:“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简单地说,就是“反有组织犯罪法”就是反黑恶势力犯罪法。
第三款:“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备注:三种情况,一是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即境外的黑社会组织通过引诱、拉拢、腐蚀、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在我国境内将境内或者境外人员吸收为该组织的成员;二是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境内实施犯罪,即到我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三是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4、《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有什么现实背景吗?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巩固专项斗争成果。
参考资料: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此次专项斗争彻底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黑恶势力基本被肃清,涉黑涉恶“保护伞”得到清除,基层基础明显加强,社会风气持续净化,为决胜全面小康社会作出了突出贡献。
202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成果得意见》,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出了安排部署。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惩治有组织犯罪,涉及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得合法权益,关系人民群众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立法公众应当重点关注的重点领域。
三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法治保障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不仅包括对物质文化的要求,还包括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5、那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答:《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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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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