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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书|定作合同


第三条 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供的材料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四条 定作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五条 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六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样品、工艺要求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       

第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   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   日内答复。

第八条 定作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 定作人        (是 / 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定作物的主要工作。

第十条 定作物交付的方式及地点:       

第十一条 定作物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       

第十二条 定作人在       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款             (大写)     元。

第十三条 报酬及材料费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四条 定作人在       日前交定金       (大写)     元。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六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 (是 / 否)可以留置定作物。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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