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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被轮奸都立不了案,还过什么儿童节!

吴老师醉后笑谈 近距离2 2022-06-06

 

今天是儿童节,许多儿童都收到了来自父母长辈们的礼物,沉浸在节日的快乐之中。


但很少有人知道,儿童节的由来是一起无比惨痛的事件——臭名昭著的利迪策大屠杀。


1942年6月,德国党卫军在捷克利迪策村屠杀了340余人,其中包括88名儿童。为了保障儿童权益,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于1949年设置了这个儿童节。


虽然这个节日已经设置了70多年,但时至今日,儿童权益保护依然是任重道远,世界各地伤害儿童的事件层出不穷,尤其是对幼女的性侵害案件正曾明显的增长趋势。


根据“女童保护”机构2021年发布的数据,我国仅2020年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例就有332起,受害儿童超过840人。


虽然我查不到更加具体的数据,但根据我的生活经验,能够曝光的通常只是冰山一角。我还查到该机构公布的另一项数据:从2015至2018年,仅儿童猥亵案,法院平均每天受理超过7起!



有犯罪不可怕,可怕的有些罪行被一只若有若无的手遮掩着,罪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逍遥法外继续作恶。


30日中午,我发了一篇文章《12岁女孩被轮奸,结果竟然不立案?》(点击标题可读,文中有对事情过程的介绍),由于文中所依据的信息均来自于女孩自述,所以标题用了“?”,文中也只是从多个假设的角度进行分析。


尽管如此,我的公众号后台还是收到了批评信息,让我不要乱下结论,所幸我曾被封过5个公众号、喝过好几杯红茶,有丰富的文字江湖经验,行文无可挑剔,否则此刻不知置身何处。


今天上午,我终于看到了媒体对此事的报道,找到了被害幼女小马的叔叔所写的《举报信》图片,也找到了第一份不予立案决定书。




今天上午,央视网“8点见”栏目也对此案作了报道。


该案中,小马被3名男子先后在宾馆和车内轮奸后,接案警方认为“无犯罪事实”而不予立案,到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后又被维持原决定;小马家人再到自治州公安局申请复核,终于撤销了此前的决定。



令人奇怪的是,最初接案的公安分局距离案发时间最短,把三名作案男子抓到了刑警队,并带小马到医院做了检查,他们怎么会得出“无犯罪事实”的结论


负责复议的临夏市公安局又是怎么得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呢?他们有没有调查案情?还是只是习惯性地驳回?抑或是另有隐情?


远离此案的临夏自治州公安局可以发现案子中存在的问题,最了解案情的直接办案单位、直接主管单位反而发现不了?


事出反常必有妖!


对这起反常得超出普通人认知逻辑的妖事,任何人都可以合理地怀疑其中发生了见不得人的勾兑。


我在上篇文章中说过,除了小马本人的陈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现在,证据有了!


这份证据恰恰就来自于当初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临夏市公安局。


自治州公安局撤销其决定后,2022年初,市公安局以“组织未成年人淫乱罪”立了案。


刑法中根本没有这个罪名,与其相似的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出现这个错误可能是小马的叔叔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缘故。


我们不去推敲专业的罪名,我们就来看看这个罪名处罚的是谁,谁可以免于被惩罚。



“组织”也好,“引诱”也罢,都是指的把介绍未成年幼女给嫖客当作生意来做的中间人。


定下这个罪名,说明临夏市公安局已经确认了这个事实:有男子与小马发生了性关系。


既然事隔半年以后能够确认,当初到医院给小马作检查时自然也能够确认,那为什么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呢?


合理的推测只有一个:有人想保护犯罪嫌疑人!


后来被州公安局撤销之后,定下“组织未成年人淫乱罪”或者“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目的是把中间介绍人推出来,让嫖客逃脱法律的制裁。


为了将其中的逻辑表述得更清楚,请允许我作个无关大局的假设:


当初和小马联系并将她带到宾馆的只是一名男子,他是中间人,然后另外两人强行与小马发生了性关系,那两人是嫖客。倘是如此,中间人涉嫌“介绍卖淫罪”,法定量刑5年以下,情节严重的5年以上。因为小马年仅12岁,显然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应该为5年以上。


另外两名男子强行与未成年女童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幼女)罪”,法定量刑为10年以上,轮奸又属于从重情节,判15年或者无期都有可能。


如果那位介绍人也强行和小马发生了关系,那么他涉嫌两个罪名,应该数罪并罚。



再来看看“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在量刑5年以下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量刑上限是5年。


看清这些量刑之间的数据关系,这件妖事似乎就很好理解了。


即便妖到了这个地步,这个最轻的罪名都遇到了障碍:临夏市公安局将案件移交检察院起诉后,检察院又认为不构成犯罪。


我的问题:是不构成犯罪,还是那些男子没有强行和小马发生性关系?


如果没有发生关系,检察院的结论应该是“没有犯罪事实”;如果发生了性关系,那么一定构成犯罪!


很显然,那些男子一定和小马发生关系了,否则临夏市公安局不会以“组织未成年人淫乱罪”移交起诉,检察院也不会说“不构成犯罪”,因为有事实才有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没有事实根本就无从讨论是否犯罪的问题。



自治州公安局可以管市公安局,却无权干涉检察院办案。


当然,所有这一切都发生在此案没有被公开报道的时候。


今天,一向特别严谨的央视网也作了报道,可见此案主要事实并非空穴来风。


但由于今年年初众所周知的事件,现在我基本对曝光不再抱有希望了。


不过据天目新闻报道,临夏市委宣传部已经有了答复,称相关部门已联合公安对此事进行核查落实,一旦落实后将发布通报,“会实事求是公开。”


但愿这个答复是真诚的。


突然想起每天骑自行车经过的那所幼儿园,想起回荡在耳边充满稚气的歌声,便对这些恶劣的罪行冒出莫名的怒火,我已无法用语言来表达这种愤怒:不止是对作恶者,更是对他们的庇护人。


如果连未成年女童都无法保护,如果连性侵幼女的犯罪分子都可以逍遥法外继续作恶,那还过什么儿童节?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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