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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董某民变更为“虐待罪”,锁死了众多被拐者的人生

吴老师醉后笑谈 近距离2 2022-04-05

 

2月17日,江苏省就丰县被锁八孩女事件成立了省级调查组,经调查组马不停蹄、夜以继日地紧张工作,22日完成调查工作,23日中午发布通报,并且调查组负责人回答了新华社记者十三个问题。相关信息网络上都有,吴老师在此不再赘述。


吴老师拿出当年准备高考时的劲头,花了近一个小时逐字逐句地认真学习了两遍,感觉除了是第四次通报的细化版外,没有太多的新内容。


对此前徐州当地发布的四次通报,我已经写过多篇文章,今天我又重温了一下,依然保持我原先表达的观点。


如果说,此次通报和之前徐州方面发布的通报有什么变化,那就是董某民所涉的罪名变了,从“非法拘禁罪”改成“虐待罪”。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非法拘禁罪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对象是任何享有人身自由的自然人。


和非法拘禁罪相比,虐待罪不仅量刑更轻——前者一般为三年以下,后者一般为两年以下——而且,犯罪对象是特定的。


虐待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在丰县被锁八孩女事件中,杨某侠——无论她叫小花梅还是其他什么名字,这是她最近一张证件上的名字,我们姑且这么叫她——能算董某民的家庭成员吗?


从法律上来看,当然不能!


根据江苏省级调查组通报可知,杨某侠是被拐卖到董集村董某民家的,而且初来时就已经精神不正常,并且他们的结婚证是当地民政部门有关人员违规办理的,欢口镇民政助理于法贞已经因为“违规办理结婚登记、变更结婚登记时间”而被开除党籍。


我们姑且不谈帮助犯罪分子办理假结婚证仅被开除党籍是否过轻,调查组确认的上述事实足以证明:


杨某侠和董某民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既然是无效婚姻,李某侠和董某民当然不是夫妻关系,更不是家人关系。


他们之间是被收买与收买的关系,是被伤害与伤害的关系,是犯罪对象与犯罪分子的关系!


董某民所涉罪名可以是非法拘禁,可以是故意伤害,可以是强奸,但断无可能是虐待!


那为什么他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所涉罪名是非法拘禁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时变成了虐待罪?


从时间上来看,丰县公安机关于2月18日向检察院提请批捕,因此该罪名早在2月18日之前就已确定,由此可知,这个虐待罪并非调查组定性,而是丰县具体办案单位的定性。



他们这么干的原因并不复杂。


因为丰县当地像杨某侠和董某民这样的“婚姻”并非个案。如果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那其他很多类似于杨某侠的被拐妇女都会提出自己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对丰县农村,这无疑于一场大地震。许多被拐妇女将很快选择离开当地,许多“家庭”都将面临破裂,无数起罪恶将因此浮出水面。


好处,无数个被拐妇女将重获自由,迎来自己迟到的春天。


但,这是丰县当地无论如何都不愿意看到的。


将杨某侠定性为董某民的家人,实际上堵死了其他被拐妇女渴求人身自由的通道。


她们,都成了收买者的家人!


当初江苏省级调查组成立之初,吴老师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对“丰县事件”江苏省级调查组的几点殷切期盼》,希望能够让这些被拐妇女自主选择未来的人生道路。


其中有一些人已经融入到当下的生活当中,那么,她们可以选择留下;必然还有一些妇女从未放弃过逃离,她们不愿意被强迫结婚,不愿意被强制成为那些收买犯的家人。


她们,有权选择离开,过自己的人生!


我相信,此次杨某侠事件发酵过程中,当地定然有一些被拐卖来的妇女,二十多天来一直眼巴巴地观望着事态的走向,希望借此契机重获自由。


但是,杨某侠被定性为董某民的家人,将她们充满期望的眼神绞得粉碎。


今夜,有多少人将彻夜难眠,又有多少人已泪下如雨!


二十多天来,无数的网友关注着那个被铁链锁脖的女子,只是因为她是我们的同胞,她的血管里流着和我们一样的华夏之血!我们爱这片土地,更爱这片土地上生活着的每一个鲜活的人!


我们都和她一样,是普普通通的人,她的命运有可能落在每一位男子的妻女身上,有可能落在每一名女性身上。


而那些还困在藩篱之中不幸的人们,她们的人生,已注定是无法续唱的哀歌!


变更一个罪名,锁死无数个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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