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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为啥不办案?

雨牧遥 中央路知事 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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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大家看到红头文件对各级法院院庭长必须带头办案的要求越来越高:

 

——2020年8月,对于院庭长不办案、办案达不到要求,或挂名办案、虚假办案,应退出员额。

 

——2021年11月,特别提出从2022年1月1日起法官考核不合格退出员额,院庭长办案量不够考核为“不称职”。

 

与此同时,院领导们还得面对本院不能入额的众多“抱怨”的目光。


院长们两头受压、左右为难,但员额是不能退出的,亲自办案又面临着诸多难处,办法总比困难多:

——空挂名义办案,部分院长除庭审之外,其他所有流程全部由他人代办,院长做起“甩手掌柜”。

 

——趋易避难办案,部分院长虽然参与办案,但仅仅办理那些简单的、技术含量较低的案件。

 

——博取面子办案,部分院长参与办案只是出于个人面子需要,带有功利性,追求案件审理的媒介传播。

 

——应付任务办案,部分院长只是为了完成员额办案指标数量要求,实质属于消极司法的典型体现。

 

对此,圈内网友反应颇大,@海洋说:院长或副院长办案基本都是案情事实清楚,基本是走场作秀,其实,也能理解他们的苦衷,忙的再没空没精力,也得完成指标,可这浪费资源不说,风气不好带坏了队伍,于法院的队伍建设,司法建设有百害无一利……

 

的确,其消极的负面影响与危害不容小觑!


2

 

按长久以来的司法之理,长字号的法官同其他法官一样,以审判为己任,以开庭为本分,不亲自审理案件岂不是有违法律赋予的使命?

 

依我看,问题没那么简单,院长对亲自审理案件,非不愿也,实不能也。

 

我们不该苛责一把手院长们,不得不说,近年来,社会环境复杂多变,大局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法院规模越来越大、案件与日俱增,法官水平鳞次栉比,审判专业越加细化等。

 

作为一院之长,需负担大量繁杂的引导、人事、协调、财物、教育、监督等行政事务及社会责任,并承担为法院争取外界各种利益的重大压力。

 

院长不审理或者很少审理案件,与现行政治生态、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有着密切地关系。

 

我们司空见惯的是,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管理下级法院司法行政工作,这种监督已远远超出经过法定程序的、体现于审判个案的监督,演变成对审判工作的一般指导和安排部署。

 

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这些个带“长”的,必须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法院的“指示”精神,组织学习讨论,进行请示汇报,奔走于上下级法院之间。

 

他们要主持和参加院长办公会议等行政性会议,讨论决定繁杂的行政事务。

 

行政化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消耗了院长他们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此外,他们一年到头,特别是“一把手”几乎每天要参加数不清的院外会议和其他活动,而这些会议和活动很多与法院、与审判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甚至根本就没有关系。

 

但是,由于法院处于受领导、受监督和被保障、被支持的地位,不参加还不行,属于领导、监督机关通知参加的不能不参加,属于“兄弟部门”和友邻单位邀请的不好不前往。

 

很多这类陪会和捧场活动,都得“一把手”参加,否则就给戴上了“不重视”、“不支持”,甚至“就他架子大”的帽子。

 

而院长这一头,常常被拖累得筋疲力尽、被逼迫得苦不堪言。

 

3

 

对于院长亲身办案,有的是不愿办,处理案件纠纷是一件劳神费力的活,尤其是遇到疑难复杂案的时候,不花大力气很难作出最正确地判断,这对身心都是极大的考验。

 

有的是不敢办,不要说少数院领导们并非都是法律科班出生,即便是科班出身也长期远离一线,知识储备难易面对日新月异的法律问题,就让他畏难而止步。

 

每个人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院长作为掌门人更不例外,鱼与熊掌难以兼得,有得有失,抓一头必然舍弃另一头。

 

我曾听到,一位某省法院院长在开完庭后不无感慨:“长时间不办案了,很多程序、法条生疏和不清楚、不熟悉了。”

 

这位院长没有隐晦,说的坦诚。

 

其实,院长们不熟悉的又岂止司法程序,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每天都在发生变化,法律也随之不断更新,一线法官都感觉时间不够用,学不过来,更何况久疏战阵的院长们了。

 

如果仅是以合议庭审判长身份敲几下锤,在法律文书上署个名,唯一的意义就是给法宣部门提供点新闻素材,不仅于队伍建设、法律进步无实质价值,并且还带来作秀的低劣影响。

 

所以,上级红头文件的规定,执行起来事与愿违,尽管三令五申不能办挂名案,实际上有政策下有瞒天过海,作为院长,难免顾此失彼,“两不误”落得“两都误”。

 

4

 

还有,一线法官对院长们办案又抱的什么态度呢?

 

院长亲临一线对法官队伍虽是种鼓舞,但要说真心欢迎估计也得打上问号。

 

前不久,我写过一篇题为《法检“两长”,该不该身先士卒、带头办案?》文章,受到大多数圈内朋友的赞同,尤其是没入额的法官助理们反应强烈。

 

院长们一年办几件案件,在堆积如山的案件面前仅具象征意义,反而给其他法官生出一堆事情。

 

从给院长分案开始,不,是给院长挑案子。

 

太容易的,显示不出水平;太麻烦,又怕出岔子,院长不了解案情,所以分什么案子,分案人都得斟酌老半天。

 

对于合议庭的其他法官来说,能被院长挑中搭档审判,说明领导对其专业能力放心,往好里说是一种肯定,但说穿了就是找一个干活的,而且万一其意见与院长不一致怎么办,是尊重专业还是服从领导?

 

从现实看,院长们多数办的是刑事案件,还是由于太忙、事太多,不了解案情,个别连所有程序、包括向被告人提问等细节都得由合议庭人为院长事先准备好提纲。

 

对于与院长合议庭真正的承办人来说,这样办一个案子的精力和时间估计够其写好多份判决书了。

 

再就是,院长们的时间连他自己也掌控不了,给院长安排庭审时间还得左请示右汇报,院长们事务繁忙,他们能匀给庭审的时间又有多少?往往院长到了开庭或讨论案件时,每遇到重要事务,既定的时间突然又得变动。

 

其实,也许除了一些案件当事人以外,恐怕没人真正愿意和欢迎院长们办案。

 

5

 

院长没有分身术,无法从不堪重负的行政性事务和其他杂务中解脱出来。

 

他们何尝不想沉下心来,心无旁骛地亲自开庭审案,“不务正业”实属身不由己。

 

根据上级红头文件有关对院庭长的办案数量标准计算,2个庭长等于1个普通法官,3个其他入额领导等于1个普通法官,10个院长等于1个普通法官,在员额制红线不能突破的情况下,实际办案力量根本达不到。

 

那么,院、庭长入额办案是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紧张局面,还是让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激烈呢?

 

想要解决一把手院长办不办案的问题,恐怕并非易事,远非一纸文件就可以做到完全杜绝。

 

术业有专攻,一把手院长并非办案数量越多越好,必须警惕将院庭长办案数量作为员额制改革的成果大肆渲染吹捧的问题。

 

个别地方报道院庭长办案已经占整个法院办案量的半数以上,甚至达到了百分之六七十,这显然不正常,要么就是数据有水分,有么就是院庭长挤占了过重的员额比例。

 

最后想说的是,我们对一把手院长办案问题应有个清晰的认识与定位,他们除了是“法律家”外,而更多的时候却要承担“政治家”“社会家”的繁重职责与事务,如果再过多地强调与责罚,除非让他们作假与分身。

 

看到这,也许会有朋友问,院长退出员额不就好了吗?

 

问得好!这应涉及行政与审判分离问题,留给下文探讨。

 

全文完,如果觉得不错的话,敬请关注中央路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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