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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悖论,有些事只是看上去很美

张是之 奥派经济学 2024-03-08
文 | 张是之
今天是年前做的最后一期直播,讲了讲阿罗不可能定理的推导过程,这里再简单梳理分享一下。
结论其实很简单,它可以让你明白,投票,最后可能只剩下看上去的美好。
1、什么是阿罗不可能定理?
简单来说,阿罗通过数学推理证明,如果按照一般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规则,不可能得到让所有人都满意的结果。
这个定理也可以称为“投票悖论”,它的理论源头其实可以向上追溯到,十八世纪法国数学家和哲学家孔多塞,所以也称为“孔多塞悖论”。
这个“投票悖论”说的再细一点就是,“个体偏好”无法通过投票的方式形成一个“群体偏好”。
比如作为个体有的人喜欢蓝色,有的人喜欢红色,但是作为群体,无法像个体那样呈现出一个一致的偏好。
也就是,当群体作为一个整体,要求大家必须喜欢红色的时候,那些喜欢蓝色的人必然会感到忧伤。

(马奎斯·孔多塞)
2、阿罗不可能定理的推导过程
下面我对这个“投票悖论”做一个极简的推理,这也是我在直播时做的讲解。
首先我们假设几个“个体偏好”,这个假设十分随机,也就是你把这几个人的偏好随便换都无所谓,只要不一样就行。
我们以球类运动为例,个体偏好是这样的:
张三:足球>篮球>排球李四:篮球>排球>足球王五:排球>足球>篮球
这个时候,张三、李四、王五都是独立的个体。那么,我们想知道的是,这三个人组成的群体、社会,它有没有自己的“偏好”?
或者说,换个角度,我们希望这个群体有一个明确的偏好,能够一致行动,那么我们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用什么样的决策方式,达到这个目的。
最常见的方式就是投票,每人一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这对大家都很公平,对不对?
好,那我们现在就看下会出现什么情况。
既然要形成一个群体偏好,那就只能在三种球中选出大家都认可的一种球。
如果直接三选一,结果张三、李四、王五都选各自最喜欢的,结果就是各玩各的,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这个方法不行。
那么我们改进一下选择方式,通过两轮选择,第一轮2选1,然后第一轮胜出的那个结果,再和另外一个选项进行PK。
两轮PK才出结果,还是每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这很公平,是不是?
但是这个时候,有个小问题,那就是三种球的出场顺序有几种不同的变化,我们分别来看下。
方便大家理解,我把上面的个体偏好再列个表放这。
第一种:足球和篮球先PK,结果是足球胜出,然后足球和排球再PK,最后排球胜出。
第二种:足球和排球先PK,结果是排球胜出,然后排球和篮球再PK,最后篮球胜出。
第三种:篮球和排球先PK,结果是篮球胜出,然后篮球和足球再PK,最后足球胜出。
投票过程严格遵循一人一票,同时少数服从多数,但是仅仅因为出场顺序的不同,最终结果却不同。
无论是哪两种球先出场,都没有在最后的PK中胜出。三种出场顺序,得到了三个结果。
也就是说,至少用这种投票方式,我们无法从个体偏好得到一个群体偏好。
也可以说,一人一票,一个选项一票,最后选来选取最终是没有固定的结果。
或者还可以说,如果作为一个群体(社会)非要让大家都去踢球,那么必定会有人因此受到伤害。

(我的直播讲解图)
3、“投票悖论”动摇了“德先生”的根基
“阿罗不可能定理”,由肯尼斯·约瑟夫·阿罗证明,这个定理是社会科学中最大的悖论之一。
当你知道了这个定理,后面再有人跟你说投票的好处,或者集体利益多么好时,你应该问问他是否知道“阿罗不可能定理”。
这个定理简单来说,我们无法从个体的偏好顺序,得出群体的偏好顺序。
复杂一点,阿罗用严格的数学方法证明了,没有一个投票决策系统能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确定性、不相关选择的独立性、没有独裁者以及传递性。
其中所谓确定性,是指最后目标是由一个固定的偏好结果出现,不存在循环。
不相关选择的独立性,是指跟现有选项无关的内容,不能干扰群体偏好,比如足球篮球排球出现的顺序对结果没有影响。
这里的独裁不是那个意思,而是说,投票的结果实际上会与投票人中某一个人的偏好完全一致。
无论其他投票人如何改变自己的投票方案,都无法改变最终的投票结果,这个独裁者(决定者)隐藏在投票人之中,甚至他自己都不清楚自己是那个关键人物。
传递性,是说群体偏好也不能违背全体个体的一致选择。也就是说,如果现在所有人都认为足球 好于篮球,那你群体必须认为足球好于篮球。
它的悖论在于,我们想通过投票得出一个综合偏好结果,但最终结果只取决于某个关键个人的选择。
也就是说,我们无法找到一种完美合理的投票方案,来符合所有人的意愿。
所以说,阿罗不可能定理动摇了“德先生”的根基,让投票这事只是看上去很美。

(1972年,阿罗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4、奥地利学派视角下的阿罗不可能定理
阿罗不可能定理给出了一个非常强有力的论证,证明很多时候投票不靠谱,无法得出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最优解。
奥地利学派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说一开始在根基上就有非常明确的答案。
奥地利学派的两大特点或者说两大基础,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和主观价值论。
只有个人才能决策,价值是主观的,人际间无法进行量化和加总。
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产权人,任何以集体的名义进行的活动,都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人的偏好。
但是如果有明确的产权人,很多事情不需要投票就可以确定。
同时当产权人是明确的,即便是需要投票的场合,也会因为有一个权重最大的投票者,就可以解决阿罗的投票悖论问题。
一个国家的“德先生”Democracy,很多时候就是一个公地悲剧。
要么是没有产权的人决定一些事,造成公地悲剧。
要么就是部分产权人,越权去决定另外一部分产权人的事,张三和李四商量,怎么花王五的钱,去办赵六的事,结果就是侵权。
所以核心的问题还是在于,很多问题其实不是投票问题,而是产权问题。
最近一直在关注阿根廷,翻下拉美历史,拉美陷阱的源头,实际上是从他们投票权的扩大开始的。
后面有机会再聊,年后开始和老贾直播精读米塞斯的《人的行动》,敬请期待。
2024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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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比特币有没有违反米塞斯的“回溯定理”?
《人的行动》精读讲义还在出版社排队,我的书也要年后才能发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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