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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浙江慈溪-谢辉、应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供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12万,获利3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282刑初53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辉,男,1991年1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甘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应骏,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19年1月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2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辉、应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姜娈、被告人谢辉、应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1月25日至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谢辉、应骏受他人指使,从慈溪市出发,乘车至广东省梅州市,参与由他人组织的“洗钱”团伙,明知要求转移的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将自己的手机号、银行卡等提供给该团伙,并分别当场通过提供密码、人脸识别等方式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款项,二被告人分别从中获利人民币0.3万元。经查,被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周某、王某、冯某向被告人谢辉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后由被告人谢辉帮助转移。被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卢某、舒某、吴某向被告人应骏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后由被告人应骏帮助转移

2021年1月7日,被告人应骏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赔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谢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辉、应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王某、冯某、卢某、舒某、吴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转账记录、铁路旅客订票信息列表、前科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及被告人谢辉、应骏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谢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应骏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辉、应骏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通过转账等方式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辉、应骏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谢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应骏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谢辉的犯罪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2部,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应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被告人谢辉的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艳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谢玲玲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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