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黑灰产-账户类】河南西华-王卫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使用个人或他人银行卡帮助转账涉诈资金8.6万)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622刑初8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卫东,男,199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住西华县。无前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1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1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肖晓辉,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二部刑诉(202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卫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清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卫东及辩护人肖晓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被告人王卫东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可能存在有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办理的3张、借用朋友的8张共11张银行卡通过手机银行帮他人转账,共帮人转账八百余万元,其中,包含王卫东银行卡62×××17中流入的85652.05元的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卫东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指出,被告人王卫东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卫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卫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卫东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王卫东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可能存在有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办理的3张、借用朋友的8张共11张银行卡通过手机银行帮他人转账,共帮人转账800余万元,其中包含王卫东银行卡62×××17中流入的85652.05元的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被告人王卫东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王卫东于2020年11月5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卫东退出赃款人民币6000元,公安机关发还给被诈骗的伍某3500元、卞艳芳2500元。
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卫东持有的苹果牌手机三部、华为荣耀牌手机一部、OPOP牌手机一部予以扣押。
2021年4月7日,被告人王卫东的家属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王卫东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伍某、孔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从反诈平台提取的伍某被诈骗案立案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及伍某被诈骗案接报案登记表、公安部电信诈骗侦办平台查询的卞艳芳将资金转入王卫东名下银行卡要求止付的王卫东银行卡结果列表及止付申请、王卫东工商银行卡银行流水明细、王卫东被扣押手机内的转账记录、西华县公安局西华营派出所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收条及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质证,被告人王卫东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卫东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坦白,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卫东在公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卫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
被告人王卫东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三部、华为荣耀牌手机一部、OPOP牌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西华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亚雯
书记员张伟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