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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吉林梅河口-高明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办理电话卡出售)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下有诈 2022-05-28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581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明福,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住梅河口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3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一部刑诉[202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明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强、刘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明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12月,被告人高明福多次在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其将非法获取的2682条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山东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根据高明福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开通了3000余个电话卡并邮寄给高明福,高明福在其经营的梅河口市壹陆伍靓号通讯设备商店内销售上述非实名制电话卡,非法获利45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明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网上多次购买和提供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信息,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高明福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被告人高明福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签署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明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网上多次购买和提供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信息并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高明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明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明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晓光
人民陪审员  于 兵
人民陪审员  高 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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