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黑灰产-账号类】湖南茶陵-杨声营、张高安等人犯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前往缅北窝点洗钱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下有诈 2022-05-28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224刑初26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声营,男,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地为福建省屏南县。2020年7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24日该局对其解除拘留。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
辩护人李志亮,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万军,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高安,男,汉族,户籍地为福建省屏南县。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
辩护人谭浩卿,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天喜,男,汉族,户籍地为福建省屏南县。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
辩护人廖刚其,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涛,男,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为福建省宁德市。2017年5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8月28日又因吸食毒品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9月10日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分局处以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榕芳,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久坛,男,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为福建省屏南县。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小波,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声营犯诈骗罪、张高安、郑天喜、韩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久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建、检察官助理陈文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声营、张高安、郑天喜、韩涛、张久坛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24日,被害人刘某一在网上以谈恋爱投资的方式被人诈骗资金63.4万元,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接到多名被害人被诈骗报案。经查,来自全国各地的多个被害人均有资金流入被告人杨声营、张高安、韩涛、张久坛等人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
1.2020年5月21日至22日被害人刘某一有39.8万元;被害人沈某一于2020年5月15日有2万元;被害人栗某一于2020年5月4日有1.2万元;被害人于某2020年5月25至26日有92.3万元(一共三笔,分别为25万、20.5万、46.8万);被害人黄某于2020年4月27日有0.52万元;被害人黄某于2020年4月29日有1.7万元转入杨声营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被告人杨声营接收全国各地查实的已报案被害人的资金达137.52万元。
2.被害人于某于2020年5月25至26日有40万元;被害人黄某于2020年4月24日有0.1万元;被害人刘某一转入资金20万元,被害人和某一于2020年4月30日有4万元;被告人张高安接收全国各地查实的已报案被害人的资金达64.1万元。
3.被害人于某于2020年5月25日有30万元转入被告人韩涛的账户。
4.被害人和某一于2020年4月25日有0.5万元、被害人宗某一于2020年5月3日有4万元、被害人李某一于2020年5月12日有1万元、被害人姚某一于2020年5月9日有20万元、被害人苏某一于2020年5月13日有3.7万元、被害人栗某一于2020年5月11日有20万元、被害人韩某于2020年5月3日有0.5万元、被害人韩某于2020年4月30日有0.6万元、被害人韩某一于2020年4月30日有2.24万元转入被告人张久坛的账户,被告人张久坛的账户接收全国各地查实的已报案被害人的资金达52.54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杨声营涉嫌诈骗罪
2020年3月初,因受疫情,杨声营在福建省屏南县家中无事可做,这时杨声营的朋友曾某一联系了杨声营,要杨声营帮其“跑分”(即提供账户帮其转账),并且承诺按转账资金1%的提成给杨声营报酬。杨声营见有利可图就用自己的362XXXXXXX@qq.com支付宝账户和自己的6217XXXXXXXXXXXXX中国银行卡接收、转账曾某一转来的违法犯罪资金。后来杨声营还要其朋友张高安提供了自己的6217XXXXXXXXXXX中国银行卡和173XXXXXXX手机号码卡给他用于接收、转账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给了张高安500元报酬。从2020年3月中旬至2020年3月底被告人杨声营操作自己的36XXXXXXX@qq.com支付宝账户和自己的6217XXXXXXXXXXX中国银行卡帮曾某一接收、转账大量违法犯罪资金。2020年3月25日,张高安的6217XXXXXXXXXXXXXX中国银行卡账户因被害人报案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机关冻结。
2020年3月底,曾某一联系杨声营要其到云南来帮其转账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赚大钱,承诺每个月给杨声营1万元的工资,还按转账资金的1%给予提成,并且承诺杨声营的吃住及路费等开支都由曾某一负责。杨声营见来钱快、报酬丰厚就于2020年3月底乘坐火车到了云南昆明,到了昆明后曾某一告诉杨声营坐汽车到缅甸来。杨声营按照曾某一的要求出境到了缅甸勐波县。杨声营到了缅甸勐波县后发现自己之前帮曾某一“跑分”转账的6217XXXXXXXXXXXXX中国银行卡和要其朋友张高安提供给自己帮曾某一转账“跑分”的6217XXXXXXXXXXXX中国银行卡都被冻结了,杨声营这时就意识到之前帮曾某一接收、转账的资金是电信诈骗等犯罪资金。
2020年4月初,杨声营到了缅甸勐波县后就将自己的20XXXXXXXX@qq.com支付宝账户、36********@qq.com支付宝账户和自己的6666XXXXXXXXXXX浙江网商银行卡、6229XXXXXXXXXXXX兴业银行卡等提供给了曾某一。曾某一就联系他人将电信诈骗等犯罪资金转到杨声营的账户,然后要杨声营操作他的支付宝账户和银行卡账户再将资金转账到曾某一指定的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或者将资金转账到缅甸当地的一些商店的银行账户里,然后要杨声营带身份证去当地的商店取现金,商店老板在扣除3%的手续费后将现金给了杨声营,杨声营取了现金后按照曾某一的要求将现金送到缅甸当地的一些“公司”。送钱过程中,杨声营经常会听到这些“公司”里在播放广播“恭喜某某开单20万、30万、50万、100万等”,其中杨声营听到金额最大的一次是“恭喜某某开单380万”,平时杨声营还听到曾某一和别人讨论网络诈骗的事,懂得了他们称“杀猪盘”叫“PC”,诈骗称“DZ”,网络赌博称“BC”,“恭喜某某开单多少”就是指恭喜某某成功诈骗了多少钱,“公司”播放广播的内容是在宣传、鼓舞那些诈骗集团的成员。至此,杨声营知道曾某一和这些“公司”都是在搞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之前转账到自己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里的钱都是电信诈骗来的犯罪资金。
2020年4月初,曾某一跟杨声营讲在缅甸当地的商店里兑现人民币现金有限额,要其在国内找一些靠得住的朋友把钱转账到他们的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里。曾某一承诺杨声营介绍的人每取现1万元,杨声营可以得到30元报酬,取钱的人可以得到50元报酬。为了获利,杨声营就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到了他的朋友张高安、郑天喜、宋某一等人帮忙转账、取现。宋某一除取现外还负责收集现金并给取现人员发放报酬。宋某一等人收取现金后再将现金送到龙岩县、福州市等地交给指定的人。为了防止引起怀疑,宋某一、郑天喜、韩涛等人还租车由郑天喜开车去县外取现。经查,杨声营通过其两个支付宝账户转账了250余万元到张高安、郑天喜持有的张久坛、韩涛等人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刚开始的时候,杨声营跟宋某一、张高安等人讲这些钱是网络赌博的钱,后来2020年4月底,宋某一的支付宝和银行卡账户被冻结了,宋某一才在其店子里告诉了张高安、郑天喜,杨声营转来的钱是诈骗来的黑钱。
二、被告人张高安、韩涛均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0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张高安通过和正在工作室内的杨声营微信视频得知,杨声营出国到了缅甸,张高安看到杨声营所在的地点是在有很多的电脑的一个工作室内,很多人在电脑上操作,杨声营告诉张高安其在缅甸,来牵一条“杀猪盘”的洗钱线,杨声营声称要带着张高安一起赚钱,张高安答应了。于是,杨声营让张高安直接去宋某一的店铺和宋某一联系。张高安就使用自己的188XXXXXX支付宝账户和1********@qq.com支付宝账户、6229XXX********兴业银行卡、6222XXXX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卡、623XXXXXXXXXXXX福建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17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卡等账户接收、转账、提现、取款,杨声营用其208XXXXXXX@qq.com支付宝账户、17********@qq.com(208XXXXXXX@qq.com支付宝账户变更邮箱后的账户,与208XXXXXXX@qq.com支付宝账户是同一账户)支付宝账户、36********@qq.com支付宝账户等账户转来的电信诈骗等犯罪资金。张高安取现了几次后,认为取现麻烦,自己手上的银行卡太少,于是张高安又叫了其朋友叶某一、韩涛来取现。叶某一获得好处后,发展了其朋友张某一、吴某一来取观。张高安收到杨声营的钱后会将钱转给叶某一、韩涛、张某一、吴某一等人,让这些人去取现。宋某一也发展了宋某二等人转账、取现。张高安承诺给韩涛取款资金1%的报酬。为了赚钱,韩涛遂提供了自己的158XXXXXX支付宝账户、62170XXX********中国建设银行卡、6221XXXXXXXXXXXX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30XXXXXXXXXXXX福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30XXXX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卡等用于接收张高安、郑天喜等人转来的违法犯罪的、电信诈骗等犯罪资金。经查实,张高安提供的支付宝和银行卡账户接受本案被害人流入的资金64.1万元,韩涛的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这些资金均被张高安、韩涛转账给其他账户或取现。
三、被告人郑天喜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久坛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杨声营通过微信联系郑天喜,要其帮忙提供支付宝和银行卡账号带其赚钱。郑天喜答应了。郑天喜由于自已之前在银行贷款逾期未还,被银行列为黑名单,所以郑天喜就找到了其朋友张久坛,要张久坛将他的支付宝账户和银行卡给他用,承诺给张久坛好处费。张久坛为了赚钱,首先把自己的6217X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卡给郑天喜使用。张久坛因为之前认识一个姓黄的邻居,该邻居告诉过张久坛,用别人的银行卡转账的钱都是不干净的、违法犯罪的黑钱,而且张久坛知道这个姓黄的邻居就是从事帮助别人转账、取现违法犯罪的资金被公安机关处理过。2020年4月25日20时26分许,张久坛知道他给郑天喜使用的6217XXXXXXXXXXX建设银行卡转进来了45000余元不干净的、违法犯罪的资金(该笔资金系徐某一电子汇入)。张久坛在他的邻居的挑唆下准备黑了这笔钱。张久坛首先打电话挂失了他给郑天喜使用的6217XX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卡。因为张久坛挂失了银行卡,郑天喜就无法将里面的资金转到杨声营的指定账户,郑天喜随即打了几十个电话联系张久坛,张久坛都没有接。第二天张久坛接了郑天喜的电话,郑天喜遂找到张久坛并告诉张久坛不能吞了这笔钱,如果吞了这笔钱,别人会来找我们麻烦的。张久坛这才到银行将自己的621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卡补办成621XX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卡继续给郑天喜使用。
2020年5月中旬的时候,杨声营又联系郑天喜,让郑天喜多提供些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继续帮其转账、取现并承诺按照1%的比例给郑天喜报酬,郑天喜答应了。郑天喜再次找到张久坛,并告知张久坛报酬两人对半分,还可帮张久坛还“花呗”,给钱帮他治疗癫痫病。张久坛见有利可图,就又把自己的42XXXXXXX@qq.com支付宝账户、6212XXXXX********中国工商银行卡、6221XXXXXXXXXXX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3XXXXXXXXXXXXX福建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3XXXXXXX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卡提供给郑天喜使用。经查实,本案被害人被骗资金流入郑天喜使用张久坛的支付宝账户和银行卡账户资金达52.54万元。
2020年6月12日,杨声营尾号为XXXX的浙江网商银行卡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冻结,冻结金额为270534.18元。2020年5月8日,杨声营36XXXXXXX@qq.com支付宝账户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公安分局冻结了305641.91元。
2020年8月24日,韩涛向公安机关退赃1万元,同日,张久坛向公安机关退赃2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声营2020年3月底到达缅甸后,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不仅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和支付宝账户为曾某一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转账、取现,还先后积极发展宋某一、张高安、郑天喜提供账户为其转账、取现,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张高安、郑天喜、韩涛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然帮助转账、取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高安、郑天喜、韩涛均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久坛明知郑天喜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杨声营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张高安、郑天喜、韩涛的刑事责任,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张久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声营涉嫌诈骗罪,其应当对杨声营、张高安、郑天喜、韩涛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其犯罪数额为254.16万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高安发展韩涛帮助转账、取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应当对本人及韩涛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犯罪数额为94.1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郑天喜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犯罪数额为52.54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韩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犯罪数额为30万元,情节严重。张久坛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犯罪数额为52.54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杨声营在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高安、郑天喜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韩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杨声营、张高安、郑天喜、韩涛、张久坛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声营、张高安、郑天喜、韩涛、张久坛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韩涛已退赃1万元,张久坛已退赃2万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杨声营被冻结款(包括36XXXXXXX@qq.com支付宝账户里的305641.91元和666XXXXXXXXXX银行账户里的270534.18元)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并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杨声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高安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郑天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韩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当庭调整对被告人张久坛的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声营、张高安、郑天喜、韩涛、张久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杨声营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杨声营在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杨声营将其他同案犯情况向公安机关检举,如因杨声营举报使得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则构成立功,应当对杨声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声营家属积极退赔,作为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获利较少等量刑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声营在有期徒刑6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张高安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犯罪金额持异议,认为对被告人张高安的涉案金额只能认定为64.1万元,韩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30万元,系重复计算在张高安的犯罪数额中,应核减这30万元;被告人张高安由杨声营发展而来,应认定为从犯;另被告人张高安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高安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天喜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郑天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性、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家属积极退赃,在量刑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郑天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韩涛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韩涛受张高安唆使参与犯罪,应认定为从犯,且被告人韩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系初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不深,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韩涛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久坛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提出被告人张久坛到案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同意公诉机关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4日,被害人刘某一在网上以谈恋爱投资的方式被人诈骗资金63.4万元,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接到多名被害人被诈骗报案。经查,来自全国各地的多个被害人均有资金流入被告人杨声营、张高安、韩涛、张久坛等人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
1.2020年5月21日至22日被害人刘某一有39.8万元;被害人沈某一于2020年5月15日有2万元;被害人栗某一于2020年5月4日有1.2万元;被害人于某2020年5月25至26日有92.3万元(共三笔,分别为25万元、20.5万元、46.8万元);被害人黄某于2020年4月27日有0.52万元;被害人黄某于2020年4月29日有1.7万元转入杨声营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被告人杨声营接收全国各地查实的已报案被害人的资金达137.52万元。
2.被害人黄某于2020年4月24日有0.1万元;被害人和某一于2020年4月30日有4万元;被害人刘某一资金20万元(系从杨声营20XXXXXXX@qq.com支付宝账户中被害人刘某一的39.8万元转入)转入张高安的银行或支付宝账户,2020年5月25接收上游犯罪所得70万元(包含转入杨声营支付宝账户的被害人于某被诈骗25万元);被告人张高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资金达94.1万元。
3.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韩涛的账户接收张高安支付宝账户188X********转入犯罪所得30万元(包含被害人于某的25万元)。
4.被害人和某一于2020年4月25日有0.5万元、被害人宗某一于2020年5月3日有4万元、被害人李某一于2020年5月12日有1万元、被害人姚某一于2020年5月9日有20万元、被害人苏某一于2020年5月13日有3.7万元、被害人栗某一于2020年5月11日有20万元、被害人韩某于2020年5月3日有0.5万元、被害人韩某于2020年4月30日有0.6万元、被害人韩某一于2020年4月30日有2.24万元转入被告人张久坛的账户,被告人张久坛的账户接收全国各地查实的已报案被害人的资金达52.5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杨声营涉嫌诈骗罪
2020年3月初,因受疫情,杨声营在福建省屏南县家中无事可做,这时杨声营的朋友曾某一联系了杨声营,要杨声营帮其“跑分”(即提供账户帮其转账),并且承诺按转账资金1%的提成给杨声营报酬。杨声营见有利可图就用自己的36XXXXXX@qq.com支付宝账户和自己的6217XXXXXXXXXX中国银行卡接收、转账曾某一转来的违法犯罪资金。后来杨声营还要其朋友张高安提供了自己的6217XXXXXXXXXX中国银行卡和17XXXXXX手机号码卡给他用于接收、转账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给了张高安500元报酬。从2020年3月中旬至2020年3月底被告人杨声营操作自己的3624916375@qq.com支付宝账户和自己的6217XXXXXXXXXX中国银行卡帮曾某一接收、转账大量违法犯罪资金。2020年3月25日,张高安的6217XXXXXXXXXXX中国银行卡账户因被害人报案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机关冻结。
2020年3月底,曾某一联系杨声营要其到云南来帮其转账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赚大钱,承诺每个月给杨声营1万元的工资,还按转账资金的1%给予提成,并且承诺杨声营的吃住及路费等开支都由曾某一负责。杨声营见来钱快、报酬丰厚就于2020年3月底乘坐火车到了云南昆明,到了昆明后曾某一告诉杨声营坐汽车到缅甸来。杨声营按照曾某一的要求出境到了缅甸勐波县。杨声营到了缅甸勐波县后发现自己之前帮曾某一“跑分”转账的6217XXXXXXXXXXXXX中国银行卡和要其朋友张高安提供给自己帮曾某一转账“跑分”的6217XXXXXXXXXXX中国银行卡都被冻结了,杨声营这时就意识到之前帮曾某一接收、转账的资金是电信诈骗等犯罪资金。
2020年4月初,杨声营到了缅甸勐波县后就将自己的20XXXXX@qq.com支付宝账户、********@qq.com支付宝账户和自己的666XXXXXXXXXX浙江网商银行卡、6229XXXXXXXXXX兴业银行卡等提供给了曾某一。曾某一就联系他人将电信诈骗等犯罪资金转到杨声营的账户,然后要杨声营操作他的支付宝账户和银行卡账户再将资金转账到曾某一指定的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或者将资金转账到缅甸当地的一些商店的银行账户里,然后要杨声营带身份证去当地的商店取现金,商店老板在扣除3%的手续费后将现金给了杨声营,杨声营取了现金后按照曾某一的要求将现金送到缅甸当地的一些“公司”。送钱过程中,杨声营经常会听到这些“公司”里在播放广播“恭喜某某开单20万、30万、50万、100万等”,其中杨声营听到金额最大的一次是“恭喜某某开单380万”,平时杨声营还听到曾某一和别人讨论网络诈骗的事,懂得了他们称“杀猪盘”叫“PC”,诈骗称“DZ”,网络赌博称“BC”,“恭喜某某开单多少”就是指恭喜某某成功诈骗了多少钱,“公司”播放广播的内容是在宣传、鼓舞那些诈骗集团的成员。至此,杨声营知道曾某一和这些“公司”都是在搞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之前转账到自己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里的钱都是电信诈骗来的犯罪资金。
2020年4月初,曾某一跟杨声营讲在缅甸当地的商店里兑现人民币现金有限额,要其在国内找一些靠得住的朋友把钱转账到他们的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里。曾某一承诺杨声营介绍的人每取现1万元,杨声营可以得到30元报酬,取钱的人可以得到50元报酬。为了获利,杨声营就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到了他的朋友张高安、郑天喜、宋某一等人帮忙转账、取现。宋某一除取现外还负责收集现金并给取现人员发放报酬。宋某一等人收取现金后再将现金送到龙岩县、福州市等地交给指定的人。为了防止引起怀疑,宋某一、郑天喜、韩涛等人还租车由郑天喜开车去县外取现。经查,杨声营通过其两个支付宝账户转账了90余万元到张高安、韩涛、郑天喜持有的张久坛等人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刚开始的时候,杨声营跟宋某一、张高安等人讲这些钱是网络赌博的钱,后来2020年4月底,宋某一的支付宝和银行卡账户被冻结了,宋某一才在其店子里告诉了张高安、郑天喜,杨声营转来的钱是诈骗来的黑钱。
三、被告人张高安、韩涛均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0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张高安通过和正在工作室内的杨声营微信视频得知,杨声营出国到了缅甸,张高安看到杨声营所在地点是在有很多电脑的一个工作室内,很多人在电脑上操作,杨声营告诉张高安其在缅甸,来牵一条“杀猪盘”的洗钱线,杨声营声称要带着张高安一起赚钱,张高安答应了。于是,杨声营让张高安直接去宋某一的店铺和宋某一联系。张高安就使用自己的188XXXXXX支付宝账户和17********@qq.com支付宝账户、622XX********兴业银行卡、6222XXXXXX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卡、623XXXXXXXXXXXX福建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17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卡等账户接收、转账、提现、取款,杨声营用其20XXXXXX@qq.com支付宝账户、17********@qq.com(20XXXXXX@qq.com支付宝账户变更邮箱后的账户,与20XXXXXXX@qq.com支付宝账户是同一账户)支付宝账户、36********@qq.com支付宝账户等账户转来的电信诈骗等犯罪资金。张高安取现了几次后,认为取现麻烦,自己手上的银行卡太少,于是张高安又叫了其朋友叶某一、韩涛来取现。叶某一获得好处后,发展了其朋友张某一、吴某一来取观。张高安收到杨声营的钱后将钱转给叶某一、韩涛、张某一、吴某一等人,让这些人去取现。宋某一也发展了宋某二等人转账、取现。张高安承诺给韩涛取款资金1%的报酬。为了赚钱,韩涛遂提供了自己的15XXXXXX支付宝账户、6217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卡、6221XXXXXXXXXXXX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3XXXXXXXXXXXXXXX福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3XXXXX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卡等用于接收张高安、郑天喜等人转来的违法犯罪的、电信诈骗等犯罪资金。经查实,张高安提供的支付宝和银行卡账户接收本案被害人流入的资金94.1万元,韩涛的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这些资金均被张高安、韩涛转账给其他账户或取现。
三、被告人郑天喜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久坛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杨声营通过微信联系郑天喜,要其帮忙提供支付宝和银行卡账户带其赚钱,郑天喜答应了。郑天喜由于自已之前在银行贷款逾期未还,被银行列为黑名单,所以郑天喜就找到了其朋友张久坛,要张久坛将他的支付宝账户和银行卡给他用,承诺给张久坛好处费。张久坛为了赚钱,首先把自己的6217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卡给郑天喜使用。张久坛因为之前认识一个姓黄的邻居,该邻居告诉过张久坛,用别人的银行卡转账的钱都是不干净的、违法犯罪的黑钱,而且张久坛知道这个姓黄的邻居以前从事帮助别人转账、取现违法犯罪的资金被公安机关处理过。2020年4月25日20时26分许,张久坛知道他给郑天喜使用的6217XXXXXXXXXX建设银行卡转进来了45000余元不干净的、违法犯罪的资金(该笔资金系徐某一电子汇入)。张久坛在邻居的挑唆下准备黑了这笔钱。张久坛首先打电话挂失了他给郑天喜使用的621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卡。因为张久坛挂失了银行卡,郑天喜就无法将里面的资金转到杨声营的指定账户,郑天喜随即打了几十个电话联系张久坛,张久坛都没有接。第二天张久坛接了郑天喜的电话,郑天喜遂找到张久坛并告诉张久坛不能吞了这笔钱,如果吞了这笔钱,别人会来找我们麻烦。张久坛这才到银行将自己的6217XXX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卡补办成621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卡继续给郑天喜使用。
2020年5月中旬的时候,杨声营又联系郑天喜,让郑天喜多提供些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继续帮其转账、取现并承诺按照1%的比例给郑天喜报酬,郑天喜答应了。郑天喜再次找到张久坛,并告知张久坛报酬两人对半分,还可帮张久坛还“花呗”,给钱帮他治疗癫痫病。张久坛见有利可图,就又把自己的42XXXXX@qq.com支付宝账户、621XXXX********中国工商银行卡、6221XXXXXXXX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3XXXXXXXXXX福建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30XXXX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卡提供给郑天喜使用。经查实,本案被害人被骗资金流入郑天喜使用张久坛的支付宝账户和银行卡账户资金达52.54万元。
综上,被告人杨声营的诈骗金额为194.16元,被告人张高安的犯罪金额为94.1万元,被告人郑天喜犯罪金额为52.54万元,被告人韩涛犯罪金额为30万元,被告人张久坛的犯罪金额为52.54万元。
被告人杨声营、张高安、郑天喜、韩涛、张久坛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杨声营到案后向侦查机关检举同案犯曾某的犯罪情况。被告人杨声营非法获利6000元,张高安非法获利12000元,郑天喜非法获利17500元,韩涛非法获利7000元,张久坛非法获利1500元。
2020年8月24日,韩涛向公安机关退赃1万元,张久坛向公安机关退赃2万元。
另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声营退缴了违法所得6000元,退赔100000元,张高安退缴了违法所得12000元,郑天喜退缴了违法所得17500元,韩涛预交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张久坛预交了罚金50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杨声营手机2台,张高安电话卡1张、手机1台、银行卡11张,郑天喜手机1台、银行卡14张(其中5张系张久坛名义实施犯罪所用,9张系郑天喜自己所有),韩涛手机1台、银行卡3张,张久坛手机1台;冻结了杨声营36XXXXXXX@qq.com支付宝账户305641.91元。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杨声营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退赔款,调整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杨声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高安、郑天喜退缴了违法所得,调整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张高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郑天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韩涛具有从犯、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等量刑情节,调整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韩涛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物品移交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证照片、各被告人的支付宝账号截图;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涉案银行卡银行交易流水、涉案支付宝交易记录以及冻结情况、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拘传证、全国铁路售票信息、户籍证明、杨声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韩涛的吸毒史记录、中国工商银行凭证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一、黄某、姚某一、苏某一、沈某一、和某一、宗某一、李某一、栗某一、韩某、韩某一、于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声营、张高安、郑天喜、韩涛、张久坛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宋某一、宋某二的供述与辩解;6.扣押、搜查、辨认、退赃笔录;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杨声营的辩护人提出杨声营到案后检举同案犯的情况,如因杨声营举报使得同案犯归案应认定杨声营构成立功,并结合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杨声营在6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声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线曾某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杨声营检举的情况已对犯罪嫌疑人曾某核实身份并采取拘留措施,但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曾某自2020年以来在国内无任何轨迹信息,且根据杨声营的供述,曾某可能潜逃国外。至此,根据杨声营的检举情况未能使得同案犯曾某归案,被告人杨声营的立功不能成立。被告人杨声营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银行卡转账、取现,还发展下线转账、取现,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不宜在6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杨声营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给予其有期徒刑七年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高安的辩护人提出张高安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64.1万元,韩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30万元,系重复计算在张高安的犯罪数额中,应核减此30万元。本院经审理认为,经过查明的被害人于某被诈骗的40万元经过姚某一、夏某一等人的银行账户转账结算25万元至杨声营的20XXXXXXXX@qq.com支付宝账户,杨声营再将其支付宝账户内的诈骗资金通过下游账户结算最终到张高安的188XXXXXXX支付宝账户违法犯罪所得为70万元,张高安再将其支付宝账户内的犯罪所得资金转入30万元至韩涛的15XXXXXXXX支付宝账户,韩涛支付宝账户的犯罪所得30万元公诉机关未重复指控在张高安的犯罪数额中,对该30万元的犯罪金额不以核减。对除去于某被诈骗25万元之外,另45万元虽目前无法查实具体的受害人,但被告人张高安明知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予以转账、取现,且通过转账记录能够查清这笔钱与于某被骗资金均出自项秉朗的支付宝账户,系上游诈骗犯罪资金通过银行、支付宝账户经多次转账后最终到张高安的账户,系违法犯罪所得,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高安及郑天喜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张高安、郑天喜系杨声营发展而,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高安、郑天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积极参与、帮助杨声营提供银行卡转账、取现,是电信网络诈骗中的关键环节,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继续实施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高安、郑天喜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对辩护人提出认定张高安、郑天喜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高安、郑天喜、韩涛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高安、韩涛适用缓刑,对郑天喜在三年以下量刑,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张高安、郑天喜、韩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巨大,对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情节严重,没有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根据关于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适用缓刑上严格把控,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也加大了案件的侦破难度,对此行为应从重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高安、韩涛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郑天喜在三年以下量刑,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声营2020年3月底到达缅甸后,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不仅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为曾某一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转账、取现,还积极发展张高安、郑天喜等人提供账户为其转账、取现,其应当对张高安、郑天喜、韩涛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诈骗金额194.1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张高安、郑天喜、韩涛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然帮助转账、取现,其中被告人张高安的犯罪金额为94.1万元,郑天喜的犯罪金额为52.54万元,被告人韩涛的犯罪金额为3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久坛明知郑天喜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结算金额为52.5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声营在诈骗共同犯罪中提供转账、取现帮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高安、郑天喜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韩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声营、张高安、郑天喜、韩涛、张久坛被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声营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退赔100000元、张高安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郑天喜退缴违法所得17500元、被告人韩涛自愿退缴10000元、被告人张久坛自愿退缴20000元,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杨声营、张高安、郑天喜、韩涛、张久坛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杨声营具有从犯、坦白、退赔、认罪认罚,被告人张高安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被告人郑天喜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被告人韩涛具有从犯、退赃、认罪认罚,被告人张久坛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相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杨声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项、第四条(三)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张高安、郑天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韩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张久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另对五被告人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声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高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郑天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韩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张久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对被告人杨声营退缴的违法所得六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对被告人杨声营退缴的100000元,张高安退缴的12000元,郑天喜退缴的17500元(上述款项退缴在本院),韩涛、张久坛分别在公安机关退缴的10000元、20000元,茶陵县公安局冻结的杨声营36XXXXXXXXX@qq.com支付宝账户305641.91元,按照比例退赔给本案相关被害人(详见附表);
八、责令被告人杨声营退赔本案各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474858.25元。
九、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手机6台、电话卡1张、张高安、韩涛的银行卡、郑天喜持有账户为张久坛的银行卡(卡号6217XXX********、6212XXXX********、6230XXXX********、6230XXX********、6221XX********)5张,共计19张银行卡,依法予以没收,对扣押的郑天喜自己的银行卡9张,依法予以返还。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声营的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7月23日止;被告人张高安的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1月29日止;被告人郑天喜的刑期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被告人韩涛的刑期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被告人张久坛的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所处罚金及退赔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    云    林
人民陪审员 尹运明人民陪审员谭迪中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陈    红    丹
书 记 员 谷    蓉    蓉

杨声营诈骗诈骗金额及退赔明细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损失金额(万元)

应退赔金额(万元)

备注

1

刘某一

43022419XXXXXX5004X

39.8

39.8


2

和某一

61052519xxxxx34343

4.5

4.5


3

苏某一

45242319xxxx5002X

3.7

3.7


4

宗某一

32062219xxxx58700

4

4


5

黄某

43038119xxxx43648

2.32

2.32


6

韩某一

11010119xxxx94040

2.24

2.24


7

沈某一

34242319xxxx1010X

2

2


8

栗某一

142202198211282865

21.2

21.2


9

姚某一

34082219xxxxx5332X

20

20


10

韩某

21142219xxxx23860

1.1

1.1


11

于某

41282519xxxxx80586

92.3

92.3


12

李某一

53310319xxxxx4262X

1

1


总计

194.16

194.16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