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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重庆万州-杨荣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出卖自己银行卡3张,其中1张涉诈,获利3000元)一审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划重点】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多次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电话卡出售,从中获取违法所得,其出售的银行卡被网络诈骗团伙利用,用于接收赃款的,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构成犯罪。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1)渝0101刑初1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荣善,男,1998年8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中专肄业,务工,住重庆市万州区(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2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荣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艳、被告人杨荣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杨荣善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各1套,并将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卡、U盾和身份证照片卖予他人,从中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000元。同年6月10日,被告人杨荣善又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1套,并将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卡、U盾和身份证照片卖予他人,从中获取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杨荣善卖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被网络诈骗团伙利用,用于接收赃款。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杨荣善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诉讼中,被告人杨荣善清退了违法所得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荣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银行卡开户记录及交易记录明细、清退违法所得单据、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税某的证言、被告人杨荣善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荣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荣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积极清退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荣善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荣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荣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荣善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纯元

人民陪审员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梅 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何柏霖

书 记 员  向均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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