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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重庆沙坪坝-陈天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出卖自己银行卡1张)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下有诈 2022-05-28

【划重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邀约或指示他人办理银行卡、电话卡贩卖获利,被犯罪分子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以上的,邀约或指示者也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1)渝0106刑初8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天松,男,1985年11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铜梁区。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2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天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陈天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邀约孙林(另案处理)前往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银行平安银行支行办理银行卡一张,后将此银行卡及其绑定的电话卡贩卖获利。经查,被告人陈天松贩卖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致使吴某某等人在网上被他人骗取共计377万余元,诈骗款项流入陈天松贩卖的平安银行卡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天松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天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天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天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汤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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