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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河北围场-辛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出租微信号)起诉书

天下有诈 天下有诈 2022-05-28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辛某甲,曾用名辛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52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组**号。捕前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7月24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辛某甲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明知他人使用微信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向他人出租微信号牟利,经查辛某甲共出租微信号24个,获利人民币1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围场公安局依法调取的辛某甲支付宝收支明细、辛某甲个人微信登陆封号提示截图等书证;王某某、荣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微信号予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宏飞
检察官助理:曹琪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辛某甲现被羁押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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