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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河南西峡-龙坤、廖涛帮助信息网络犯(出租支付宝,注册“火币网”账户购买“USTD”泰达币洗钱)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23刑初48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坤,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7月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许源,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涛,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5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少阳,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林,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厨师,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5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6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斌,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6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芬,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智明,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6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邹玲,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兰顺友,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6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桂强,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庆轩,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谢江林,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大龙,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开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6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鑫,男,199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6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2020年7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峰,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青,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6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7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泳涵,男,1999年7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7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庞乾三,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坤、廖涛、李林、谭斌、周智明、兰顺友、孟庆轩、李大龙、张鑫、何青、赵泳涵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合议庭,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照青出庭支持公诉,十一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24日上午10时16分,西峡县双龙镇百菌园公司被电信诈骗248万元,该款被全部打入被告人李林尾号为59614775的农业银行卡。经查:
2019年7月,被告人廖涛组织被告人李林、谭斌、周智明、兰顺友到深圳市南山区办理银行卡,李林出售给廖涛6张银行卡,获利5000元;谭斌出售给廖涛8张银行卡;周智明出售给廖涛5张银行卡,获利4000元;被告人兰顺友出售给廖涛4张银行卡,获利3200元。廖涛自己办理5张银行卡,并将28张银行卡出售给被告人龙坤,获利4000元;龙坤将收购的28张银行卡出售给上线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洗钱,龙坤从中牟利7000元。
经查:李林尾号为59614775的农业银行卡于2020年4月24日过账资金248万元,全部属于西峡县双龙镇百菌园公司被骗资金;李林尾号为6962381华夏银行账户过账资金为182805.58元。
周智明尾号为1852891的招商银行卡账户在2019年9月22日至23日过账资金2366258元,其中,包含被害人曾某被电信诈骗资金17200元;被害人蔡某被电信诈骗资金25800元;周智明尾号为926658的中国银行卡于2019年9月20日至30日过账资金为1578728元。
谭斌尾号为598359的华夏银行卡于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5月29日过账资金1823241.2元;谭斌尾号为10015150建设银行卡于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过账资金为3589025元,其中涉及3起电信诈骗案资金。
兰顺友尾号为6123631的平安银行卡账户在2019年9月19日至24日过账资金2142031元,其中涉及3其电诈资金;兰顺友尾号为926849的建设银行卡过账资金为933319.2元。
2020年3月至6月19日,被告人孟庆轩伙同李大龙、张鑫、何青,在明知其上线提供的资金为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在陕西省西安市、商洛市等地租用他人支付宝、银行卡等注册“火币网”交易虚拟账户利用“火币网”交易平台购买“USTD”泰达币从事洗钱活动
2020年4月份,何青指使被告人赵泳涵在商洛市洛南县古城镇等地组织被告人彭郯、张培育、姜鑫、王龙、王沛钰(五人另案处理)等人出租支付宝账户洗钱。赵泳涵获利1900元;彭郯获利100元;张培育获利100元;姜鑫获利200元;王龙获利200元;王沛钰获利200元。
经查:彭郯131××××****支付宝账号在2020年4月24日12时48分至15时53分过账资金315706.97元,其中,14点1分的12000元属西峡百菌园被骗资金;涉及湖北随州巨剑公司被电信骗148万案;涉及山东沛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电信诈骗98万案。
张培育17691366434账户2020年4月24日过账资金361500元,其中,涉及山东省潍坊市《山东东大新材料研究会》2020年4月24被电信诈骗98万元资金。
姜鑫支付宝189××××****账号于2020年4月21日至22日过账资金1089201元,其中,涉及江苏省无锡市冒充公检法诈骗115万元的电信诈骗案;
王龙支付宝130××××****账号于2020年4月21日至22日过账资金为818103元,其中,涉及广东省珠海市冒充公检法诈骗612万元的电信诈骗案,其中涉及唐河县王亚可被骗资金;
王沛钰支付宝132××××****账号于2020年4月22日至23日过账资金为874704元,其中涉及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冒充公检法诈骗2000万元的电信诈骗案,涉及山东沛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电信诈骗98万案,唐河县王亚可被电信诈骗案。
李林、周智明、谭斌、兰顺友、彭郯、张培育、姜鑫、王龙、王沛钰等人账户的过账资金,在短时间内存在整进整出,且账户无大额余额零存,符合网络洗钱账户的特征,且上述人员不能提供该资金来源。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微信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反电信诈骗平台查询、资金流向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证人晋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柴某的陈述,同案人彭郯、张培育、姜鑫、王龙、王沛钰的供述,十一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龙坤、廖涛、李林、谭斌、周智明、兰顺友、孟庆轩、张鑫、李大龙、何青、赵泳涵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售银行卡,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一名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龙坤、廖涛、李林、兰顺友、何青、赵泳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谭斌辩称,我出售了8张银行卡,但退了我3张。
被告人周智明辩称,当时我办的卡都给廖涛了,后来他把卡又给我了,是否过钱我不知道。
被告人孟庆轩辩称,当时抓获我时扣押了15万元,我只干了一个多月。
被告人李大龙辩称,当时只是从4月份干到5月初,不知道是洗钱。
被告人张鑫辩称,我只是在4月份干了十几天,我不知道自己在洗钱。
辩护人许源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控被告人龙坤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有以下从轻情节:1.不知道是违法活动,主观故意较小。2.自首。3.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4.愿意退赔,建议判处一年以下。
辩护人李少阳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控被告人廖涛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有以下从轻情节:1.办理银行卡都是自己掏钱去的;2.不知道是违法活动;3.主观恶性较小;4.获利较小;5.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芬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斌的罪名不持异议,有以下从轻情节:1.认罪认罚;2.坦白;3.主观恶性较小,没有获利,愿意缴纳罚金;4.系初犯偶犯;5.法律意识淡薄,建议在一年以内量刑。
辩护人邹玲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智明的罪名不持异议,有以下从轻情节:1.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2.银行卡交给廖涛后就不受自己控制;3.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和罚金;4.认罪悔罪,坦白;5.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8个月,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李桂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顺友的罪名不持异议,有以下从轻情节:1.自首;2.认罪认罚,并交纳罚金同意退赃,建议判处8个月。
辩护人谢江林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庆轩的罪名不持异议,有以下从轻情节:1.坦白;2.认罪认罚;3.系初犯,孟庆轩的供述是15万元,但是证据显示不一致,需要法庭核实,证据不能证实泰达币都是赃款,法律并不禁止在网上进行虚拟币交易,应该去除成本部分,建议在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赵峰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鑫的罪名不持异议,有以下从轻情节:1.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2.从犯;3.坦白;4.已退还赃款;5.主观恶性较小,法律意识淡薄;6.公安机关扣押的虚拟币里有合法收入。
辩护人周源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青的罪名不持异议,有以下从轻情节:1.立功;2.认罪认罚;3.坦白;4.从犯;5.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6.系初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庞乾三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泳涵的罪名不持异议,有以下从轻情节:1.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是被动参与;2.系初犯,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廖涛组织被告人李林、谭斌、周智明、兰顺友到深圳市南山区办理银行卡,李林出售给廖涛6张银行卡,获利5000元;谭斌出售给廖涛8张银行卡;周智明出售给廖涛5张银行卡,获利4000元;被告人兰顺友出售给廖涛4张银行卡,获利3200元。廖涛自己办理5张银行卡,并将28张银行卡出售给被告人龙坤,获利4000元;龙坤将收购的28张银行卡出售给上线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洗钱,龙坤从中牟利7000元。
2020年4月24日上午10时16分,西峡县双龙镇百菌园公司被电信诈骗248万元,该款被全部打入被告人李林尾号为59614775的农业银行卡。
被告人李林尾号为59614775的农业银行卡于2020年4月24日过账资金248万元,全部属于西峡县双龙镇百菌园公司被骗资金;李林尾号为6962381华夏银行账户过账资金为182805.58元。
被告人周智明尾号为1852891的招商银行卡账户在2019年9月22日至23日过账资金2366258元,其中,包含被害人曾某被电信诈骗资金17200元;被害人蔡某被电信诈骗资金25800元;周智明尾号为926658的中国银行卡于2019年9月20日至30日过账资金为1578728元。
被告人谭斌尾号为598359的夏银行卡于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5月29日过账资金1823241.2元;谭斌尾号为10015150建设银行卡月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过账资金为3589025元,其中涉及3起电信诈骗案资金。
被告人兰顺友尾号为6123631的平安银行卡账户在2019年9月19日至24日过账资金2142031元,其中涉及3其电诈资金;兰顺友尾号为926849的建设银行卡过账资金为933319.2元。
2020年3月至6月19日,被告人孟庆轩伙同被告人李大龙、张鑫、何青,在明知其上线提供的资金为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在陕西省西安市、商洛市等地租用他人支付宝、银行卡等注册“火币网”交易虚拟账户,利用“火币网”交易平台购买“USTD”泰达币从事洗钱活动。
2020年4月份,何青指使被告人赵泳涵在商洛市洛南县古城镇等地组织彭郯、张培育、姜鑫、王龙、王沛钰(五人另案处理)等人出租支付宝账户洗钱。其中赵泳涵获利1900元;彭郯获利100元;张培育获利100元;姜鑫获利200元;王龙获利200元;王沛钰获利200元。
经查:彭郯131××××****支付宝账号在2020年4月24日12时48分至15时53分过账资金315706.97元,其中,14点1分的12000元属西峡百菌园被骗资金;湖北随州巨剑公司被电信诈骗148万元案;山东沛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电信诈骗48万元案。
张培育17691366434账户2020年4月24日过账资金361500元,其中,涉及山东省潍坊市《山东东大新材料研究会》2020年4月24被电信诈骗98万元资金。
姜鑫支付宝189××××****账号于2020年4月21日至22日过账资金1089201元,其中涉及江苏省无锡市冒充公检法诈骗115万元的电信诈骗案。
王龙支付宝130××××****账号于2020年4月21日至22日过账资金为818103元,其中,涉及广东省珠海市冒充公检法诈骗612万元的电信诈骗案,其中涉及唐河县王亚可被骗资金。
王沛钰支付宝132××××****账号于2020年4月22日至23日过账资金为874704元,其中涉及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冒充公检法诈骗2000万元的电信诈骗案,唐河县王亚可被电信诈骗案。
被告人李林、周智明、谭斌、兰顺友及彭郯、张培育、姜鑫、王龙、王沛钰等人账户的过账资金,在短时间内存在整进整出,且账户无大额余额零存,上述人员将自己银行卡、支付宝账户交与他人使用,未与对方有过电话联系,也不能提供该资金来源。
另查明(一):1.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龙坤自动到桂林市公安局临桂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廖涛、李林、谭斌、周智明、兰顺友、孟庆轩、李大龙、张鑫、何青、赵泳涵系抓获到案。3.被告人何青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孟庆轩、李大龙、张鑫。
另查明(二):案发后,被告人龙坤退缴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周智明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廖涛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孟庆轩被查获时扣押违法所得151000元。
另查明(三):被告人龙坤2020年6月29日投案;被告人廖涛2020年5月19日被抓获,同月21日在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被告人李林于2020年5月15日被抓获,同月18日在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谭斌2020年5月27日被抓获,同月29日在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周智明2020年5月27日被抓获,同月29日在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兰顺友于2020年6月23日被抓获;被告人孟庆轩、李大龙、张鑫、何青20**年6月18日被抓获;被告人赵泳涵于2020年6月10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微信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反电信诈骗平台查询、资金流向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证人晋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柴某的陈述,同案人彭郯、张培育、姜鑫、王龙、王沛钰的供述,十一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坤、廖涛、李林、谭斌、周智明、兰顺友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会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等犯罪活动,仍予以出售,被告人孟庆轩、李大龙、张鑫、何青、赵泳涵明知上线资金来源不明,仍租赁支付宝账户进行虚拟币交易,导致被骗人员的钱款从其提供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过款,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十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青在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民警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均为外地人,押解途中的日期折抵刑期。部分被告人在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二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部分被告人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兰顺友辩护人李桂强辩称,兰顺友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兰顺友经公安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但其并不知道为何事而去,经公安民警讯问后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故兰顺友到派出所并非为了投案自首,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4天,含监视居住折抵2天,即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
二、被告人李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5日,含监视居住折抵2天。即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龙坤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
四、被告人孟庆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2天。即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谭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4日,含监视居住折抵2天。即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
六、被告人兰顺友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4日。即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七、被告人李大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2日。即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
八、被告人张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2日。即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
九、被告人周智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4日,含监视居住折抵2天。即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
十、被告人何青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日。折抵即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
十一、被告人赵泳涵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2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二、责令被告人李林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兰顺友退缴违法所得3200元;被告人赵泳涵退缴违法所得1900元均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与被告人龙坤退缴的7000元、被告人廖涛退缴的4000元、被告人周智明退缴的4000元一律上缴国库。
十三、扣押被告人孟庆轩的15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张让江
审 判 员  赛 赛
人民陪审员  徐 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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