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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吉林大安-马丹诈骗罪(出租微信号,只获利1600元,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882刑初38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丹,女,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18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20〕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丹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马丹明知他人租用其微信用于发布“刷单”虚假广告,仍将其微信(aa15××××××945)出租给他人用于实施诈骗行为。2020年4月25日,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木卓乡居民穆某通过添加被告人马丹被租用的微信为好友后,在其推荐下下载“潮信”APP,并在“0128”号客服的指导下进行“刷单”,共计被骗取人民币22,349.5元。被告人马丹在其出租微信期间还发展下线一同出租微信号码赚钱,其出租微信及发展下线共赚取人民币1600余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万杰的证言,被害人穆某的陈述,被告人马丹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扔提供微信通讯工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马丹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大安市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马丹适用社区矫正,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马丹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被告人马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害人穆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2,349.5元。
三、被告人马丹出租微信及发展下线赚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依法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遇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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