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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广西宾阳-李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电话卡,法院改检察院指控罪名,认定明知最终判诈骗共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26刑初28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昆,男,1995年3月5日出生于广西宾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宾阳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宾检刑诉[20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昆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起,被告人李昆通过自己办理以及从黄某(另案处理)等人处低价收购电话卡以每张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下家李某(另案处理),再由李某将这些电话卡贩卖给谢某、唐俊等人(另案处理)从事电信诈骗、群发广告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从李昆卖给李某的涉案电话卡133××××4839被他人用于诈骗被害人何某人民币477000元。李昆以此方式牟利,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电话卡开户信息,证人黄某、李某、谢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昆的供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他人犯罪提供手机卡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昆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对拟认定其犯诈骗罪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诈骗,只认识李某,不认识诈骗人员,不构成诈骗罪。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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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起,被告人李昆通过自己办理以及从黄某(另案处理)等人处低价收购手机卡,后以每张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下家李某(另案处理),再由李某将这些手机卡贩卖给谢某、唐俊等人(另案处理)从事电信诈骗、群发广告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从李昆卖给李某的涉案手机卡133××××4839被他人用于诈骗被害单位陕西省洋县大咸德调味品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何某使用公司账户转账477000元。李昆以此方式牟利,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11月16日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责任区刑事侦查二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有涉案嫌疑情况,经摸排发现涉嫌贩卖手机卡的李昆正在作案,并查获用于贩卖的手机卡多张。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于当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昆的基本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抓获被告人李昆。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6日对被告人李昆进行搜查并扣押得移动手机卡6张、苹果牌手机1部。
5.手机卡开户信息,证实:黄某名下办理有5个中国电信手机号码,其中有133××××4839。
6.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微信账单,证实:被告人李昆使用的微信于2019年9月1日至10月25日期间,与李某的微信交易情况。
7.证人何某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其系陕西省洋县大咸德调味品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2019年9月26日12时许,其被他人冒充其公司领导利用QQ发信息获取信任后实施诈骗公司钱款47.7万元,对方发来的电话号码是133××××4839,账户信息工商银行户名侯晨阳、账号为62×××68。
8.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陕西省洋县大咸德调味品有限公司会计。2019年9月26日,何某让其使用公司账户向一个户名为侯晨阳的账户汇款4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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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李昆、李某是其曾工作的酒吧同事,后来李昆、李某开始贩卖手机卡,李昆将收购的手机卡卖给李某,李某再转售给他人。其也从李某处购买手机卡再转售牟利。李昆、李某因贩卖手机卡在2019年8月份时被济南的公安抓获,其也因此被抓获,大概9月份时三人均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2019年9月6日左右其在QQ群里认识一个收手机卡的18岁左右持南宁口音的小孩,其便又向李某以100元或者120元每张的价格购买手机卡,再以140元或150元的价格卖给那个小孩。
10.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5月份时,其通过网络认识了谢某后,他就问其有没有兴趣做买卖手机卡,后面其就帮他做了2个月,都是他出钱给其,其就找同事或在人事招聘时问面试者愿不愿意挣点外快,他们愿意后,其就让他们去联通、移动、电信营业厅用他们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然后以80元到9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然后全部交给谢某,当时大约获利3000元。2019年8月份的时候,其和谢某、李昆被山东警方抓获了,最后又都取保候审了。2019年10月14日开始,其通过手机微信跟李昆、陆小钟(微信备注是陆)、春风十里、隆宇这四个人以100元的价格一共购买了差不多400张的联通手机卡、移动手机卡、电信手机卡,然后以130元卖给一个聊天软件“Sugram”里叫“小小哥”的人,以130元卖给一个微信里叫唐哥,名叫唐俊的人。小小哥都是直接给其现金,唐俊通过微信转账给其。这些手机卡可能会用于电信诈骗、群发广告、推广业务等。其购买的400多张手机卡,卖出了330张,大约获利6000元,在2019年10月23日其被公安人员抓获时,被公安人员扣押了78张,这78张手机卡是“小小哥”订的,卖出去大约获利2000元。
11.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8月底的时候,其在“社会实践兼职群”QQ群里看到一条移动、电信、联通公司招聘用本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卡15张可以人民币450元报酬的信息后,就联系了发这条信息的李昆。李昆让其加了他的微信后,就带其到移动、电信、联通公司用其身份证办了13张手机卡,当时李昆给了其390元卡费。过了几天,李昆又用让其用身份证去补办理之前的13张手机卡,每张给其30元好处费。由于当时李昆不在南宁,其补办好的手机卡,李昆就把一个人微信号推给其,让其将补办好的手机卡交给那个人,那个人的微信昵称是“没有梦想”。当时李昆说办理的这些手机卡部分是淘宝刷单、部分是为了冲业绩,还有部分是注册58同城刷好评的。
经其辨认,其可辨认出李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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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被告人李昆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以前的同事李某说办一张手机卡便给其100元,这些手机卡是给58同城及一些房地产用来打电话的,其就去移动、电信和联通办了7、8张手机卡给他。后来他又让其去找其他人帮办手机卡,还是100元一张,其可以从中获利。到2019年8月份前,其因贩卖手机卡被抓获,此时其一共给李某办了100多张卡。后其被取保候审回来,李某又让其找人去补办手机卡,并告诉其这些手机卡是卖给别人作诈骗或六合彩赌博的,让其平时小心点。但因其没有经济来源,又去营业厅用其名字补办了之前的7张手机卡给李某。随后,其在网上兼职群找人帮办了100张手机卡给李某,办卡费每张50元,其收购的这些手机卡中有黄某办理的。
经其辨认,其可辨认出李某。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昆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手机卡,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本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应以本院认定的罪名定罪量刑。被告人李昆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李昆辩称没有参与诈骗,只认识李某,不认识诈骗人员,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昆曾因贩卖手机卡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取保候审,再结合其获利情况、交易手段、手机电子证据及认知能力,足以认定其应当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只是由于贪图利益而放任不管。李昆虽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行为,但被害人被诈骗的事实与其向他人贩卖、提供手机卡的片面帮助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应将诈骗的犯罪结果同时归属于其。李昆的行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李昆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为严肃国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根据被告人李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昆退赔被害单位陕西省洋县大咸德调味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477000元。
三、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邵健锐
人民陪审员  朱 波
人民陪审员  许凤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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