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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洗钱类】江西鄱阳-蔡双喜帮助信息网络犯(家族式提供支付宝、微信收款码帮助网络犯罪收款,支付结算21万+)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1128刑初435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双喜,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大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再次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胡林华,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鹏,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陵水县人,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再次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黄时添,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诗文,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再次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指定辩护人程炎,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晗芷,女,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研究生,宁波大学实验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再次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指定辩护人应保良,江西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霞,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再次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指定辩护人钟同泽,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双喜、陈鹏、肖诗文、邹晗芷、徐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双喜及其辩护人胡林华、被告人陈鹏及其辩护人黄时添、被告人肖诗文及其指定辩护人程炎,被告人邹晗芷及其指定辩护人应保良,被告人徐霞及其指定辩护人钟同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初,蔡龙飞(已起诉)从网上购买微信公众号“供销小帮手”、“程依科技”和代理商收款监控系统,通过在网上租用服务器并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搭建了一个以微信公众号为依托的网上聚合支付平台(第四方支付平台)。之后,蔡龙飞经与JAV101APP等淫秽网站经营者联系,将其搭建的聚合支付平台用于帮淫秽网站代收会员充值费,从代收的会员充值费中抽取5%的佣金
2019年6月13日,谢胜、袁仁刚、谌强、苏友强、钟鸣等人在鄱阳登录域名为www.aipoyang.cn的网站发现该网站上有JAV101APP的下载链接。下载后,发现JAV101APP是传播淫秽物品的APP。案发后,侦查机关对JAV101客户端勘验,发现截至2019年7月16日网站VIP充值会员有192.459万个,有淫秽视频62736个,侦查机关通过录屏方式在线提取了‘JAV101’网站中的599个视频,经鉴定全部为淫秽视频。
被告人蔡双喜是蔡龙飞的堂哥。2019年2月底,蔡双喜经蔡龙飞介绍,帮助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收取会员充值费。在一开始,蔡龙飞就告诉了蔡双喜是帮涉黄网站收款,按收款金额的1.5%返利给蔡双喜。蔡双喜按照蔡龙飞所教的使用方法,关注微信公众号“供销小帮手”、“程依科技”,将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上传至公众号程序中生成收款码。在蔡龙飞审核通过后,蔡双喜再将预计收款总额转账至蔡龙飞的微信账户或蔡龙飞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蔡龙飞收到转账后,按蔡双喜的转账金额加1.5%的返利金额在系统中设置与蔡双喜可收款金额相对应的积分。之后,蔡双喜微信、支付宝就会收到传播淫秽物品网站的会员充值费。其每收到一笔资金,系统中显示的积分就会相应减少。在其积分用尽后需再次转账给蔡龙飞,由蔡龙飞再次在系统中设置与其可收款金额相对应的积分,然后继续收款。
从2019年2月底至2019年6月,被告人蔡双喜除利用了其本人及其妻子的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帮助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收款外,还发展了被告人陈鹏、肖诗文、邹晗芷、徐霞作为其下线为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收款。陈鹏、肖诗文、邹晗芷、徐霞在收款前需先将预计收款总额转账给蔡双喜,蔡双喜按陈鹏等人的转账金额加上1.2%的返利在系统中设置陈鹏等人可收款金额相对应的积分。经侦查人员与蔡双喜统计,蔡双喜共转账了其本人及其下线陈鹏等人收取的充值费374.2479万元给蔡龙飞及蔡龙飞提供的唐羽、王旭初、王本翊、吴杰勋、谢易宸、王元鸿的账户。蔡双喜共获利3万余元。
被告人陈鹏和肖诗文是蔡双喜的同事。经蔡双喜介绍,被告人肖诗文、陈鹏分别从2019年3月6日、2019年3月8日开始利用微信、支付宝帮助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收取会员充值费。在2019年3月13日左右,陈鹏发现客户在转款时有留言信息及截图涉及到“看片神器”、“岛国AV”之类的字样,就和肖诗文一起问蔡双喜,蔡双喜告诉陈鹏和肖诗文是给黄色网站做支付结算。被告人陈鹏从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6月中旬,共转账了其收取的会员充值费100.55万元给蔡双喜。陈鹏非法获利1.2万余元。被告人肖诗文从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6月中旬,共转账了其收取的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会员充值费36.8万元给蔡双喜。肖诗文非法获利4400余元。
被告人邹晗芷是被告人肖诗文的表妹,其经肖诗文介绍从2019年3月15日开始作为蔡双喜的下线,利用其本人的微信和支付宝为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收取会员充值费。2019年3月23日,邹晗芷看到微信收款留言中附有淫秽图片,于是知道是给淫秽网站收款。从2019年3月23日至4月29日,邹晗芷共转账了其收取的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会员充值费27.3万余元给蔡双喜,非法获利3200多元
被告人徐霞是蔡双喜老婆的姐姐,其经蔡双喜介绍于2019年4月10日开始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帮黄色网站收款,蔡双喜给徐霞收款金额的1.2%返利。2019年4月29日,徐霞看到微信转账留言中带有淫秽图片,知道了是给淫秽网站收款。从2019年4月29日至6月11日,徐霞共转账了其收取的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会员充值费21.8万元给蔡双喜,非法获利3000余元
2019年8月2日,蔡双喜、陈鹏、肖诗文被抓获到案;2019年8月24日,邹晗芷主动到案;2019年8月26日,徐霞主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侦查阶段,蔡双喜退赃了10万元,陈鹏、肖诗文、邹晗芷、徐霞各退赃4万元,均已交到鄱阳县财政局账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双喜、陈鹏、肖诗文、邹晗芷、徐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蔡双喜支付结算金额374万余元,陈鹏支付结算金额100.5万余元,肖诗文支付结算金额36.8万余元,邹晗芷支付结算金额27.3万余元,徐霞支付结算金额21.8万余元,均达到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五人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被告人蔡双喜、陈鹏、肖诗文系被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邹晗芷、徐霞系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判处蔡双喜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陈鹏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肖诗文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邹晗芷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徐霞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蔡双喜、陈鹏、肖诗文、邹晗芷、徐霞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均认罪认罚。
辩护人胡林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蔡双喜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黄时添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鹏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程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肖诗文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应保良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邹晗芷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钟同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霞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蔡双喜、陈鹏、肖诗文、邹晗芷、徐霞系蔡龙飞等人招募的收款代理商,五被告人在明知是淫秽等非法网站的情况下,仍为非法网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2019年2月底至2019年6月,蔡双喜支付结算金额为374.2479万元,其中收取了其下线陈鹏、肖诗文等人帮助收取的涉黄网站充值费213.6978万元,非法获利30493元。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6月中旬,陈鹏支付结算金额为100.55万元,非法获利12066元;被告人肖诗文支付结算金额为36.8万元,非法获利4416元。2019年3月23日至4月29日,邹晗芷支付结算金额为27.319万元,非法获利3178元。2019年4月29日至6月11日,徐霞支付结算金额为21.85万元,非法获利2622元。
另查明,2019年8月2日,被告人蔡双喜、陈鹏、肖诗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8月24日,邹晗芷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8月26日,徐霞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蔡双喜上缴暂扣款100000元;被告人陈鹏、肖诗文、邹晗芷、徐霞各上缴暂扣款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上饶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该案指定鄱阳县公安局管辖。
(2)被告人蔡双喜、陈鹏、肖诗文、邹晗芷、徐霞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证实被告人蔡双喜、陈鹏、肖诗文、邹晗芷、徐霞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之前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8月2日,被告人蔡双喜、陈鹏、肖诗文被抓获到案;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邹晗芷主动投案;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徐霞主动投案。
(4)中国银行缴款回执,证实被告人蔡双喜上缴暂扣款100000元;被告人陈鹏、肖诗文、邹晗芷、徐霞各上缴暂扣款40000元,均已交到鄱阳县财政局账户。
(5)蔡龙飞及其下线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涉黄网站归集卡汇总表、蔡双喜浦发银行62×××42、建设银行62×××28账户流水,证实蔡双喜通过其浦发银行62×××42账户及建设银62×××28账户转账给蔡龙飞116.1万元。邹晗芷通过其农业银行62×××13账户转账了83000元给蔡双喜建设银行62×××28。
(6)吴林霏中国银行41×××21账户流水,证实经营淫秽网站的杨展岳提供给蔡龙飞收款的银行账户吴林霏账户的资金流水情况。
(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8月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同案人蔡龙飞家进行搜查,扣押手机、电脑、现金、银行卡等物品。2019年8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蔡双喜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淞南新五村90号501室出租房进行搜查,在蔡双喜住处扣押了手机三部、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行卡18张、身份证一张、银行网盾2个、U盘2个等物品。2019年8月2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陈鹏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扣押了肖诗文手机一部。
2.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徐某1是蔡双喜的妻子,徐某1185××××1095的手机号在2015年底之后是给蔡双喜使用,2018年年底,蔡双喜跟徐某1说其用这个号码注册的微信在给“黄片”网站做网站支付。
(2)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3月,蔡双喜让徐某2提供其微信二维码给我收款,每次在收款后将钱转账给蔡双喜,后蔡双喜又让徐某1提供了支付宝给其收款。徐某2的微信和支付宝陆续有每次三十元左右的款项到账,直至2019年6月份,徐某2共帮蔡双喜收款42.6万元,未获利。徐某2不知道是什么款项,未看过付款客户的评论。
3.同案人蔡龙飞的供述,证实2019年初,蔡龙飞发现做网上支付结算代理能赚佣金,于是从网上购买微信公众号“供销小帮手”和代理商收款监控系统,通过在网上租用服务器并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搭建了一个以微信公众号为依托的网上聚合支付平台(第四方支付平台)。之后,蔡龙飞与QQ号29×××91、昵称为“1007”的人联系,将其搭建的聚合支付平台用于帮昵称‘1007’的人运营的淫秽网站代收会员充值费,蔡龙飞从代收的会员充值费中抽取5%的佣金。2019年4月份,前述淫秽网站管事的人由‘1007’变更为杨展岳(昵称Steven,QQ号22×××46,台湾人),杨展岳所在台湾公司经营有JAV101、LUTUBE、Fulao2三款色情视频APP向中国大陆开放。2019年5月份,因蔡龙飞购买的微信公众号“供销小帮手”到期,蔡龙飞又在网上购买了微信公众号“程依科技”替代“供销小帮手”,使其搭建的聚合支付平台能继续为前述淫秽网站代收会员充值费用。期间,蔡龙飞发展了唐羽、蔡双喜、肖梅、刘炎建、何首兵等人帮助收取淫秽网站会员充值费,蔡龙飞按1.5%付佣金给蔡双喜等下线人员佣金。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蔡双喜的供述,蔡双喜微信号“CSX-123467”主体信息及收付款截图,支付宝“185××××1095”主体信息及收付款截图,证实2019年2月底至2019年6月,蔡双喜明知其堂弟蔡龙飞让其提供他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是帮助黄色网站收取会员充值费,仍按照蔡龙飞教他的方法上传了其本人185××××1095手机号注册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及使用其妻子徐某1的身份证办理的两个手机号注册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帮助黄色黄网站收取会员充值费。2019年3月,蔡双喜发展了陈鹏、肖诗文、徐某2、徐霞、邹晗芷作为其下线提供微信、支付宝帮助黄色网站收费,并明确告知了陈鹏、肖诗文、徐某2、徐霞是给黄色网站收款。蔡龙飞给蔡双喜收款金额的1.5%返利,蔡双喜给下线1.2%返利。蔡双喜共转账了其收取的涉黄网站充值费374.2479万元给蔡龙飞及蔡龙飞提供的唐羽、王旭初、王本翊、吴杰勋、谢易宸、王元鸿的账户。蔡双喜收取了其下线陈鹏、肖诗文、徐某2、徐霞、邹晗芷帮助收取的涉黄网站充值费213.6978万元,蔡双喜非法获利30493元。
(2)被告人陈鹏的供述,陈鹏微信名“葫芦”、“尔东”主体信息及收付款截图,陈鹏支付宝、微信转账给蔡双喜账户金额汇总情况,证实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6月中旬,陈鹏和肖诗文在蔡双喜的介绍下提供微信收款码帮黄色网站做支付结算,蔡双喜给陈鹏、肖诗文收款金额的1.2%返利。在陈鹏和肖诗文做了一个星期就是2019年3月13日左右,陈鹏和肖诗文都发现客户在转款时有留言信息及截图涉及到“看片神器”、“岛国AV”之类的字样,就去问蔡双喜,蔡双喜告诉陈鹏和肖诗文是给黄色网站做支付结算。陈鹏共转账了其收取的涉黄网站充值费100.55万元给蔡双喜,陈鹏非法获利1.2066万余元。
(3)被告人肖诗文的供述、肖诗文微信名“文森”主体信息及收付款截图,肖诗文支付宝、微信转账给蔡双喜账户金额及肖诗文使用邹晗芷转账给蔡双喜汇总情况表,证实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中旬,肖诗文在蔡双喜的介绍下提供微信收款码帮黄色网站做支付结算,蔡双喜给肖诗文收款金额的1.2%返利。肖诗文称其是在做了几个星期之后微信被封才从蔡双喜处知道是给境外淫秽网站收款。在2019年3月15日左右,肖诗文还介绍了其表妹邹晗芷提供微信收款码帮黄色网站做支付结算。邹晗芷做了几天后,就发现付款留言中带有黄色网站图片的回复,怀疑是违法了,就称不做了。肖诗文就让邹晗芷将微信借给他来操作继续收款。用了一星期左右,邹晗芷又继续自己使用收款。肖诗文共转账了其收取的涉黄网站充值费36.801万元给蔡双喜,2019年3月23日至30日使用邹晗芷微信收款期间转账给蔡双喜3.5035万余元,共40.3045万元,非法获利4837元。
(4)被告人邹晗芷的供述,邹晗芷微信号×××的微信截图,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账给蔡双喜账户金额汇总情况,证实2019年3月份至2019年5月,邹晗芷在肖诗文的介绍下作为蔡双喜的下线提供微信收款码帮黄色网站做支付结算,蔡双喜给邹晗芷收款金额的1.2%返利。邹晗芷称其是3月23日看到收款评论中带有黄色图片才知道是给淫秽网站收款。邹晗芷从2019年3月23日之后共转账了其收取的涉黄网站充值费27.319万元给蔡双喜,非法获利3278元。
(5)被告人徐霞的供述,提取笔录、提取照片、徐霞微信号的微信截图,支付宝、微信转账给蔡双喜账户金额汇总情况,证实2019年4月中旬至2019年6月,徐霞在蔡双喜的介绍下提供微信收款码帮黄色网站做支付结算,蔡双喜给徐霞收款金额的1.2%返利。在2019年4月29日徐霞看到收款评论中带有黄色图片才知道是给淫秽网站收款。徐霞在2019年4月29日知道是给黄色网站充值收费之后共转账了其收取的涉黄网站充值费21.8万元给蔡双喜,非法获利3000余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双喜、陈鹏、肖诗文、邹晗芷、徐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被告人蔡双喜涉案金额为374.2479万余元、陈鹏涉案金额为100.55万余元、肖诗文涉案金额为36.8万余元、邹晗芷涉案金额为27.319万余元、徐霞涉案金额为21.85万余元,均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双喜、陈鹏、肖诗文、邹晗芷、徐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蔡双喜、陈鹏、肖诗文被抓获到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晗芷、徐霞均系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均主动退缴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对五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经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蔡双喜、陈鹏、肖诗文、邹晗芷、徐霞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并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故决定对被告人蔡双喜、陈鹏、肖诗文、邹晗芷、徐霞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双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肖诗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邹晗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徐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蔡双喜在案退缴的暂扣款100000元,其中3049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陈鹏在案退缴的暂扣款40000元,其中1206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肖诗文在案退缴的暂扣款40000元,其中441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邹晗芷在案退缴的暂扣款40000元,其中317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徐霞在案退缴的暂扣款40000元,其中262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七、在案扣押的被告人蔡双喜、陈鹏、肖诗文持有的相关物品,由扣押机关(鄱阳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建
人民陪审员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朱建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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