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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河南西华-陈贤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出售3套银行卡,流入电诈资金32万,不明资金800万+)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622刑初517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贤生,男,汉族,199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捕前住普宁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抓获,于2020年8月1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四侠,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二部刑诉(2020)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贤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清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贤生及其辩护人杨四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份,被告人陈贤生明知他人购买其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以自己身份信息由陌生人带领办理三套银行卡,并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卖出,共获利4500元,致使其名下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其所帮助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涉诈资金为32万元,其名下涉案卡号为62×××36的工商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4814912.24元,涉案卡号为32×××82的建设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3554641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贤生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陈贤生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贤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贤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贤生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份,被告人陈贤生明知他人购买其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由陌生人带领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三套银行卡,并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卖出,共获利4500元。其名下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被告人陈贤生名下的卡号为62×××36的工商银行卡转入赵某被骗款10万元、卡号为32×××82的建设银行卡转入赵某被骗款22万元,共计转入32万元。被告人陈贤生名下涉案卡号为62×××36的工商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4814912.24元,涉案卡号为32×××82的建设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355464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贤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冯某的证言,西华县公安局网警大队关于赵某被骗资金转账情况的说明、关于陈贤生涉案银行卡转入资金的情况说明,户名为陈贤生、账号为62×××36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户名为陈贤生、账号为62×××82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西华县公安局网警大队发破案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贤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贤生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贤生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贤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贤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
二、被告人陈贤生违法所得款四千五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水成
审 判 员  李相君
人民陪审员  朱东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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