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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重庆巫山-李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买卖微信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237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雍,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住山东省荣成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抓获,同年5月31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丽,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9﹞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林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雍及其辩护人张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李雍通过网络了解到买卖微信数据可以赚钱。之后,李雍加入了一个专门交流买卖微信数据的QQ群“天下会”,并认识了贩卖微信数据的吴某1(另案处理),以几十元至一百多元不等的价格从吴某1处购买微信数据后加价出售牟利。现已查实李雍买卖微信数据的金额为89540元。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李雍在山东省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丹霞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被告人李雍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雍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李雍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吴某1、公某、邓某、吴某2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支付宝转账记录、关于“撞库”相关软件的情况说明、电子勘验报告、电子数据;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及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微信数据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雍在开庭审理前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雍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玖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李雍的违法所得89540元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口头或书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缪光炜
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
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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