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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安徽东至-韩江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买卖微信号,含62数据)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721刑初224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江涛,男,汉族,1991年6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因犯盗窃罪,2008年3月4日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6月12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至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雪君,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江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江涛及其辩护人董雪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份,被告人韩江涛在网络上发现买卖微信号可以赚钱,遂加入两个贩卖微信号的微信群,分别是“微信号专卖”(现已解散)和“国外当天微信号”(后改名为“苹果榴莲禁ZC商”)。并通过这两个微信群购买200余个微信号,再加价在自己微信号(微信昵称“历秋”,微信账号“vip520334”)朋友圈出售。因被腾讯公司检测到而被封号。韩江涛接着注册使用的三个小号也因买卖账号被腾讯公司检测到而被封号。
期间,韩江涛在网络新闻上看到有人因出售微信号被公安机关处理,但其仍抱着侥幸心理,用妻子伍某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号(昵称“A历秋qq21×××26”,账号“jx1×××68”),用母亲冯某的手机号138××××4039绑定支付宝继续买卖微信号。同时为了规避风险,韩江涛专门出售国外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号和绑定国内手机号码的QQ号。在售卖账号的同时,为规避腾讯公司需要验证码登陆的规则,韩江涛还专门给客户录制通过62数据或A16数据登陆使用的视频。
2019年11月份,韩江涛发现一款可以自动出售账号并自动收款的“大神机器人”软件。通过这个软件,韩江涛分别从昵称“小哥哥”,帐号“xiaonanhai130130”;昵称“开心每一天”,帐号“NZTAPP66”;昵称“专属”,帐号“ldade0925”;昵称“周先生-5000”,帐号“abcd12218”处共计购买72286个微信号。同时在梁某处(微信昵称“人生阿”,微信帐号“gse8080”,另案处理。)购买5042个QQ号。直至案发出售72255个微信号4940个QQ号,共计支付1000550元。韩江涛在“大神机器人”软件上绑定的支付宝收取下家购买账号款共计935414元,另收到微信昵称“晚”和微信昵称“2020靓靓”购买账号转账款分别为60349.5元和84778元。韩江涛收取下家购买账号款共计1080541.5元,非法获利79991.5元。
2020年6月5日,民警在韩江涛家里将其抓获。案发后,韩江涛家属退出违法所得款8288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江涛违反国家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买卖微信号和QQ号,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江涛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韩江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
被告人韩江涛的辩护人董雪君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江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韩江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并愿意积极主动缴纳罚金,请求对被告人韩江涛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韩江涛在网络上发现买卖微信号、QQ号可以赚钱,并加入两个买卖账号的微信群,并通过这两个微信群购买200余个微信号,再加价1-5元在自己微信(微信昵称“历秋”,微信账号“vip520334”)朋友圈出售,后被腾讯公司检测到被封号。韩江涛接着又使用自己的三个小号继续出售账号,因被腾讯公司检测到再次被封号。韩江涛仍然存在侥幸心理,用妻子伍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微信号(昵称“A历秋qq21×××26”,账号“jx1×××68”),用母亲冯某的手机号138××××4039绑定支付宝继续买卖账号。
2019年11月份,韩江涛发现一款可以自动出售账号并自动收款的“大神机器人”软件。通过这个软件,韩江涛分别从昵称“小哥哥”,帐号“xiaonanhai130130”;昵称“开心每一天”,帐号“NZTAPP66”;昵称“专属”,帐号“ldade0925”;昵称“周先生-5000”,帐号“abcd12218”处共计购买72286个微信号,同时在梁某处(微信昵称“人生阿”,微信帐号“gse8080”,另案处理)购买5042个QQ号,共花费1000550元。通过该软件,韩江涛共出售72255个微信号、4940个QQ号,共收取下家购买账号款1080541.5元,获利79991.5元。
2020年6月5日,接情报线索东至县公安局民警在韩江涛家中将其抓获。案发后,韩江涛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8288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江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东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韩江涛支付宝、微信截图等书证;证人伍某、冯某、梁某的证言;被告人韩江涛的供述和辩解;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江涛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他人微信号、QQ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韩江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江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韩江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二千八百八十八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苹果手机二部、U盘一个、电脑主机一台、银行卡四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革盛
审判员  陈智剑
审判员  高 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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